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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漫谈系列之二:公司型社会企业——敢问路在何方?

2022.05.31 柯湘

2021年12月24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的其中一个亮点是进一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将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1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拆分细化为第十八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对现行《公司法》的其他修改相比,此处改动并不起眼,但立法者却在修改说明中将该修改单独列为修订草案的七大主要修改内容之一,可见立法者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制度建设的重视。然而,笔者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修改过于保守,没有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未来的公司法修改应对此予以着墨,弥补一读稿留下的缺憾。


一、什么是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概念最早由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4 年提出,然而,时至今日,对于什么是社会企业,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均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社会企业是希望在实现社会目标的同时又能在市场中取得财务成功的组织,也就是说社会企业是有社会目标和财务目标之双重目标的组织。在借鉴前人研究及现行其他国家立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一个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如下四个:(1)组织设立的资金并非来源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2)有清晰的社会使命和社会目标,也就是社会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使命就是为了解决某一个或某些特定的社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保护特殊群体就业或其他权利、扶贫、教育、医疗、养老、环境保护等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且应从组织章程等基本治理文件上确保这一社会使命和目标不轻易被改变;(3)有稳定持续的经营收入来源,超过50%的收入来源于市场交易活动,而不是来源于政府或其他组织、个人的资助;(4)组织每年利润中超过50%的部分用于实现其社会目标,在组织解散时剩余资产中超过50%的部分应用于社会目标,且其组织章程等基本治理文件中应对此予以保障。一个组织只要符合上述四大标准,就应判定其属于社会企业。


二、为何要推动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


(一)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发展对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目标大有裨益


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十九大确立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我国当前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同时兼顾社会和财务目标的组织形态,是助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均达到富裕状态之极其有效的载体,推动社会企业的发展将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社会企业既可以以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存在,又可以以营利组织的形式存在。而公司型社会企业尤其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社会企业由于可以吸引更多的希望兼顾社会回报和财务回报的投资者,更应尽快在制度上对该等类型的社会企业予以保障,以促进其发展。


(二)现行立法未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发展留下制度保障空间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五条第1款、《民法典》第86条虽然均提到公司/营利法人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均点到为止,寥寥几字。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虽然特地增加了第19条规定社会责任,但也仅是一句带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虽然设立“社会责任”专章,对上市公司如何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并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深证100”样本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但综观上述相关规定,整体而言还仅停留在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要求上市公司践行社会责任,要求上市公司不要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性,即“不要对社会有害”,而作为社会企业的组织,则并不会仅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强调自身的使命在于为社会带来正外部性,即“给社会增益”。而要确保公司“给社会增益”,则必须要从公司社会使命的维护、公司利润用途、公司治理、公司剩余财产用途等方面予以保障,但我国包括《民法典》《公司法》等立法均未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地方层面看,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6月《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首次在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社会企业”这一概念以来,截至2022年4月30日已有约40个省或市在其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社会企业”这一概念,但除成都等个别地方外,1上述地方规范性文件基本上仅限于提及这一概念,并未对什么是社会企业予以界定,更未对如何发展社会企业予以着墨。


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赋予公司型社会企业以合法身份,未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发展留下制度保障空间。


(三)我国已有的社会企业认证实践可为未来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提供实证基础


2015年,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第一个开启了地方性社会企业的认定工作,后续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简称“中国慈展会”)、成都市、北京市等也开展了社会企业认定工作,分别呈现出认定范围的地方性和全国性、认定推动的政府主导和行业主导的不同特点。总体来看,社会企业行业认定分为两大认证体系:一是由中国慈展会所开创的全国性认定,属于行业认定;二是地方性的社会企业认定,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能得到当地政府认可与支持。2以进行全国性认定的中国慈展会的社会企业认定为例(具体认定执行工作由社会企业认定平台负责),至今已为超过2500 家企业和机构开展社会企业认定,截至2022年4月30日已认证社会企业314家,覆盖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16个行业领域。3而最早开展社会企业认定的地方认定机构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截至2021年底已认证当地的社会企业27家。4而且,上述机构/地方对于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尽一致,即便是同一个机构,其认定标准也不断在调整,但这些认定标准都将公司型企业纳入可认定为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这些都为未来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提供了多元化的实证支持。


(四)国外相关立法可为我国未来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提供制度借鉴


虽然对社会企业的界定在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均仍未达成一致,但这并不妨碍社会企业在各国的迅猛发展。与社会企业的发展相适应,各国也开始关注社会企业的立法工作。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并无“社会企业”这一概念,但存在实质属于社会企业的一些组织形式,例如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加拿大的社会贡献公司(Community Contribution Company)、比利时的社会目的公司、意大利的社会合作社、葡萄牙的社会团结合作社、法国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希腊的有限责任社会合作社以及美国的B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3C)、弹性目标公司(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社会目的公司(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B有限责任公司(Benefit LLC)等。5


比利时于1995年通过了《社会目的企业法》,规定社会企业是指社会目的企业,并将社会企业区分为两大类,一为非营利组织;二为与一般公司无异的商业企业。62003年芬兰通过《社会企业法》,创立了社会企业这一形式7;韩国于2007 年制定了专门规范社会企业的《社会企业育成法》,其中包括公司形式的社会企业8;2019 年7月,俄联邦政府颁布了最新修订版的第245-Ф3 号《中小企业促进法》,首次将“社会企业”概念、特点以及相关优惠支持政策等以联邦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9截至2016年底,已有18个欧盟成员国颁布了社会企业的特别组织法。10在美国,自马里兰州于2010年首次通过关于B公司的法律以来,截至2022年3月底,已经有37个州通过了相关B公司的法律,另有4个州正在进行相关立法工作。11上述立法将从多个维度为我国未来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提供制度借鉴。


三、未来《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立法构想


由于社会企业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在未来的《公司法》中为公司型社会企业专设一章,对其定义、认定、章程中的特别要求、信息公开、保障其社会使命不容易漂移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对现行《公司法》中适用于一般公司但不适用于公司型社会企业的条款予以修订。


(一)公司型社会企业专章规定中的主要内容设想


1、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界定与认定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型社会企业可以参照有些国家的规定取名为“社会目的公司”,并将其界定为:注册资金来源于非公共机构、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宗旨、以市场化经营为主要手段,所得部分或全部利润再投入其社会目标建设,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公司。在此界定基础上,再规定社会企业的认定、评估及资格丧失确定等工作由国务院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2、章程必备条款要求


对于公司型社会企业,需在未来的《公司法》中要求其章程必须明确其社会目标,并在章程中明确其每年利润用于实现其社会目标的比例,以及在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用于其社会目标的比例,该等比例均不应少于50%。


3、信息公开要求


未来的《公司法》应要求公司型社会企业在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其主要财务数据、分配利润的情况、为实现其社会目标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及社会影响力评估,以便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此外,对于可能发生令其丧失社会企业资格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在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其官方网站予以专项披露,包括章程里关于社会目标、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的条款发生可能影响其社会企业资格的变更,或者发生了不符合章程上述规定的情形,或决定主动放弃或被动丧失社会企业资格等情况。


4、决策机制的特殊规定


由于社会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社会目标,其创始人往往是社会目标的坚守者,创始人同时也是社会企业的灵魂人物,因此,对于可能影响社会企业追求其社会目标、保障其社会企业资格的事项,应在未来的《公司法》中赋予创始人一票否决权。


(二)对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完善设想


现行《公司法》的若干条款规定可能会成为公司型社会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故需作出修改,主要体现在:


1、关于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的异议股东回购权的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则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第九十条维持了现行《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由于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特殊性,不排除有些公司型社会企业可能会在章程中作出完全不分配利润的规定,或者某些条件下/某段时间内完全不分配利润的规定,因此,在该条中应增加规定公司型社会企业在章程中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关于剩余财产分配的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修订草案一读稿第二百三十二条延续了上述规定。鉴于公司型社会企业的特殊性,应在此条增加规定公司型社会企业的剩余财产,应不少于50%用于其社会目标或捐赠给具有相同或类似目标的组织,具体由公司型社会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1] 2018年4月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是据笔者所知目前为止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及支持措施作出较为具体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2] 社会企业认定平台:社会企业行业认定手册(2021),访问网址https://csecc.csedaily.com/

[3] 相关数据来源于社会企业认定平台网站,访问网址https://csecc.csedaily.com/

[4] 相关数据来源于佛山市顺德区社会创新中心网站公示的中心2021年年报,访问网址http://www.ss-ic.org.cn/index/passage/details.html?artid=1213,

[5] Triponel, Anna; Agapitova, Natalia. 2017. Legal Frameworks for Social Enterprise: Lessons from a Comparative study of Italy,Malaysia, South Korea, United Kingdom and United Stat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 访问网址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26397

[6] 王名,朱晓红:《社会企业论纲》,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第6期

[7] Pekka PÄTTINIEMI: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 in Filand, 访问网址https://emes.net/content/uploads/publications/PERSE_WP_04-07_FIN.pdf.

[8] 金仁仙:《社会经济制度化发展——以韩国<社会企业育成法>为视角》,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6年第1期

[9] 王浩杰:《俄罗斯社会企业立法实践及经验启示》,载《国有资产管理》2021第6期

[10]Prof. Antonio FICI,A European Statute for Social and Solidarity-Based Enterprise,2017,European Parliament's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and commissioned, overseen and published by the Policy Department for Citizens’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访问网址http://www.europarl.europa.eu/supporting-analyses。

[11]相关数据来源于B实验室,访问网址 http://benefitcorp.net/faq。B实验室是一家对B公司进行认证的民间机构,目前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77个国家认证了约5000家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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