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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正式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

2021.05.06 张至瑾 谢嘉豪 许誉曦

一、 更新消息


香港立法会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税减条例”)。


响应香港政府的现有政策要吸引更多私募基金与投资基金的业务到香港发展,政府之前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立法会刊登了该税减条例,今次并成功争取获得立法会通过。税减条例将对私募基金所进行的投资中所获取的附带权益收益收取 0% 利得税。根据香港政府颁布的最新通告,税减条例预期将在未来数星期刊宪生效,并将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分发的附带权益分红。


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是指一个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及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的部分基金分红份额。一般基金整体会先补回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所投的本金后再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既定的回报,之后再计算出收益的剩余部分中可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红利(即附带权益)。这种附带利益的安排主要是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利益能与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前述的新措施将使香港有关基金的税务处理形式与国际税务惯例接轨,具体情况可咨询税务顾问作进一步探讨。


二、 香港基金发展趋势


对于香港私募基金的行业领域来说,这次降低针对附带权益而收取税赋的新措施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是一个比较重大的利好,继2019年4月1日生效对《税务条例》(Inland Revenue Ordinance)引入 《统一基金豁免》(Unified Fund Exemption)措施以及于 2020年8月31日实施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所提倡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模式之后,此项税减条例的税务宽减政策预期会让更多投资者与专业金融行业人士选择或推荐在香港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带动香港整体管理及运营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工作。


在客观实践的角度而言,我们理解基金领域的投资者最终是否采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模式将取决其具体投资项目、投资标的以及资金来源等因数的综合考量。不论客户根据其自身需求选择设在香港法域或其他法域的基金组织形式,我们仍将贯彻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的方针,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基金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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