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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电信业开放新突破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电信业务开放承诺简评

2021.03.29 张岳 侍映如

2021年3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EU-China 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以下简称“《投资协定》”)的市场准入附件文本。该附件包含欧方承诺部分和中方承诺部分。根据中方承诺,在电信业务领域,欧洲投资者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 《投资协定》背景情况


《投资协定》是中国与欧盟之间的一项全面、平衡、高水平的投资协议,旨在为中欧投资关系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取代中国和欧盟内26个成员国之间的现有双边投资条约。《投资协定》致力于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的核心内容:(1)市场准入承诺;(2)公平竞争规则;(3)可持续发展;(4)争端解决。

《投资协定》的谈判工作于2013年正式启动,经历7年共35轮谈判,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完成。此后,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了谈判结束后形成的《投资协定》正文文本,并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了中方承诺文本。


需注意的是,目前已发布的《投资协定》正文及中方承诺文本并非最终的签署版文件。根据各方的安排,各方后续将尽快开展文本的法律审核、翻译等技术工作,并形成最终的签署版文件,以供各方签署。在各方完成对签署版文件的内部批准程序后,《投资协定》将正式生效。


二、 开放业务内容及外资股比


根据《投资协定》中方承诺部分第12章“电信服务”(Entry 12 -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中国在现行外资电信业务市场准入限制的基础上,在国民待遇方面主要做出了如下承诺:


1、承诺向欧洲投资者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为《投资协定》最大的亮点。根据现行的外资电信业务开放政策,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即通常所说的云服务)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即通常所说的CDN服务)仅向合格的香港和澳门投资者(即CEPA投资者)开放,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即使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也不存在例外政策。在《投资协定》正式生效后,欧洲投资者在投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时,将享受与CEPA投资者相同的待遇。


2、重申外国投资者不允许投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但并不包括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上述承诺与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行外资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政策一致。


3、明确欧洲投资者可投资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集群通信业务、网络接入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和IP电话业务等基础电信业务,但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上述承诺不仅包含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基础电信业务,还包含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和卫星通信业务等入世承诺中未明确开放的业务,进一步扩大了基础电信业务对外资的开放范围。 


4、重申欧洲投资者可投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商务业务除外)及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与全国范围现行的外资电信业务开放政策一致。


5、明确欧洲投资者可投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且外资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承诺与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现行外资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政策一致。

 

三、 简评及建议


总体而言,《投资协定》在电信业务领域对欧洲投资者的开放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超越了现有全国范围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所有外资电信业务政策。在《投资协定》正式签署并生效后,欧洲投资者将获得与CEPA投资者基本相同的待遇。这对于欧洲投资者而言,是进入中国电信业务市场的良好契机。


同时,我们也建议进一步关注以下方面的未来进展:


  1. 目前《投资协定》及中方承诺文本并非最终定稿版本,且在签署后还需各方履行内部批准程序方可生效。因此,需关注未来文本的相应调整及对投资的潜在影响。

  2.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为落实特殊的外资电信业务开放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通常会发布专门的管理文件,对相关条件和要求予以细化。因此,如欧洲投资者希望适用《投资协定》下中方承诺的开放政策开展投资活动,需关注工信部的具体文件的规定。

  3. 我们注意到,《投资协定》对“欧洲投资者”仅进行了简单的定义,即缔约方、缔约方的自然人或企业,但并未规定其他资格条件。从避免其他国家的投资者通过在欧洲国家设立壳公司等方式享受《投资协定》开放政策的角度,中国政府有可能会进一步设置欧洲投资者需要满足的额外资格条件。因此,需关注未来可能增加的投资者资格条件限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潜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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