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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透明法》新规解读: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申报要求

2021.02.09 杜江 秦嬿 曾文婷

一、背景


2021年新年第一天,美国国会推翻前总统特朗普的否决,再度通过了《2021财政年度国防法案》(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21,以下简称“NDAA”),NDAA从而正式生效。NDAA对《2020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of 2020)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新增的《企业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1,该法要求符合规定的企业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以下简称“FinCEN”)申报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个人信息。


《企业透明法》的立法动因概括如下:每年约有两百万家公司(Corporation)以及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在美国各州注册成立,大多数州没有要求该等企业申报其受益所有人的个人信息。许多犯罪份子在美国隐匿企业的受益所有人,利用多层公司架构进行违法活动,包括洗钱、税务欺诈和资助恐怖主义等。2为了遏制和打击此等违法活动,新出台的《企业透明法》在联邦法层面增加了相关企业对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披露义务,旨在就公司注册建立清晰的联邦标准。本文将对《企业透明法》的主要规定3进行解读,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提示。


二、生效时间及申报内容


《企业透明法》规定,自该法颁布一年内,财政部长应颁布该法的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而该法规定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申报要求将于实施条例生效之日起生效。符合规定的申报公司(reporting company),如果是在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已成立或登记的,须在实施条例生效后及时(最迟不超过两年)向FinCEN申报;而如果是在实施条例生效后成立或登记的,则必须在成立或登记时向FinCEN进行申报。受益所有人发生变更时,申报公司须在变更后及时(最迟不超过一年)向FinCEN申报变更信息。


根据《企业透明法》下的定义,针对某一实体,受益所有人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任何合同、安排、理解、关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

(1)实质性地控制(exercice substantial control)该实体的个人,或

(2)持有该实体25%及以上所有者权益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目前没有对“实质性地控制”进行定义。


须向FinCEN申报的有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法定全名;出生年月日;现居住地址或办公地址(以申报当日为准);身份证明文件的识别号码,或者FinCEN识别码(FinCEN identifier,在 FinCEN注册后生成)。


三、申报公司


《企业透明法》规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申报公司包括在美成立的实体以及在美登记经营的外国实体。同时该法列举了一系列豁免主体(exempt entity),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2)银行,保险,存款机构、信用联盟等;以及

(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体:

(A)在美国境内雇佣超过20个全职员工;

(B)在美国纳税申报上显示其上一年营业额或总收入超过500万美元;以及

(C)在美国境内有实际经营的实体办公室。


以上豁免规定与《企业透明法》立法宗旨是一致的,即预防和打击利用空壳公司的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法针对的主要是在美国现行法律法规下被监管较少的小型公司。相较而言,上市公司受到美国证监会监管并负有较全面的披露义务;金融行业内的公司本身即受到其它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监管;而在美国有实质性经营,产生一定规模的收入,并雇佣多个员工的公司,不属于空壳公司。


四、申报信息的保管及使用


通过申报收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会向公众公开,将被保存于FinCEN建立的非公开数据库中,该信息将至少被保管至申报公司终止5年后。但是在特定情况下,FinCEN会向相关机构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例如向提出请求的进行国家安全调查、情报收集和执法行为的联邦机构提供信息;以及向有法庭授权,进行刑事或民事调查的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提供信息。


五、违反申报义务的惩罚


《企业透明法》将对故意(willfully)违反申报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提供错误或虚假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提供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不更新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等。违法者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处2年以内有期徒刑。


六、可能产生的影响


新出台的《企业透明法》是美国不断加强对金融领域监管的措施之一,虽然申报信息并不公开,但是从实操层面可能对外国投资人,尤其是个人或家庭投资人以公司形式在美国拥有资产带来以下影响:


第一,在美国成立公司或外国公司在美国登记经营的流程或发生重大变化。虽然相关实施条例还未出台,目前还不能确定在该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州层面的公司设立法律法规和联邦层面的信息披露申报法规之间会如何互动和协调,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美国成立公司或外国公司在美国登记经营的程序将更加复杂,要求披露的信息将有所增加,对于相关合规义务的遵守将更需要实质性的法律判断。


第二,外国投资人以公司形式在美国投资或持有房地产可能需要申报个人信息。通常情况下,该类实体难以满足《企业透明法》的豁免规定,原因如下:首先,由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操作惯例,该类投资一般通过单一目的实体(single purpose entity)进行,没有员工,没有实体办公室,也没有与房地产投资无关的资产,而且该类投资实体大多数年收入达不到500万美元门槛。此外,许多该类投资实体只有一个或几个投资人,导致大部分投资人的所有权占比超过25%,因此大部分投资人都需要向FinCEN申报个人信息。


第三,家族信托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和披露尚不明确。《企业透明法》规定受益所有人包括间接持有实体25%及以上所有者权益的个人。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否会被认定间接持有家族信托,仍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确定。财政部有可能将采用现有的FinCEN客户尽职调查的受益所有人认定方式4,但鉴于《企业透明法》的独特目的,财政部也有可能会对认定方式进行调整。我们将持续关注实施条例是否会将信托受益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四,外国投资人设计在美国投资或资产持有架构时需考虑《企业透明法》的申报要求。该等申报信息虽然不被公开,但该法规定财政部工作人员可为税务管理目的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除此之外,在特定情况下,基于联邦机构的请求,FinCEN可以向该联邦机构公开受益所有人信息。因此,为特定目的进行投资或资产持有架构设计时,例如以税务筹划为目的时,需要进一步考虑《企业透明法》的申报要求。


综上,我们建议已在或拟在美国成立公司或登记经营的中国实体和个人对《企业透明法》的实施加以关注,确定相关实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确认豁免规定是否适用,以遵守《企业透明法》和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的要求。而在申报之前应向专业律师团队咨询是否申报及所申报的信息。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 



1.《2021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H.R. 6395》,见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6395?q=%7B"search"%3A%5B"h.r.+6395"%5D%7D&r=2。

2.《企业透明法》第6402条。

3. 本文讨论除非另有说明,均见《企业透明法》第6403条。

4.《联邦法规汇编》31 C.F.R. § 1010.230(d)(3):当信托拥有一个实体25%及以上所有权时,受托人(trustee)为该实体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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