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5 谢青 秦天宇
2020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联合发布QFII/RQFII新规(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一经发布即获得了境外投资者的关注。新规已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新规落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上交所合称“沪深交易所”或“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DC”)分别对各自现行的QFII/RQFII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或完善,并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了配套业务细则及通知(以下统称“配套规则”)。
以下我们对配套规则的重点内容进行提示。
一、交易所细则
为与新规衔接,沪深交易所分别对各自的现行QFII/RQFII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以及债券回购纳入交易范围。QFII/RQFII参与股票期权、债券回购的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另行公布。中金所亦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QFII/RQFII可参与交易的金融期货品种和交易方式,即QFII/R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中金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沪深交易所将境外投资者持股初始披露比例进行下调,即将全部QFII/R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自2020年11月1日起,如果全部QFII/R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上交所/深交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各自的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前述比例的下调有利于境外投资者尽早了解其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水平,有更充分的时间进行持仓调整。
此外,沪深交易所均新增要求QFII/RQFII指定督察员监督QFII/RQFII的投资交易活动和信息披露行为,如发现QFII/RQFII违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督察员应及时制止并在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二、CSDC结算细则
此次CSDC对结算细则的重要修订之一是扩大了QFII/RQFII可选择的结算参与人类型,首次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作为QFII/RQFII的结算参与人办理结算业务。结算细则明确不同证券账户可以选择不同的结算参与人。下一步,CSDC将修订相关业务指南并组织市场机构参与相关测试。目前,QFII/RQFII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现货交易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已经上线,而对于QFII/RQFII参与融资融券、股票期权新增业务的开通日期仍有待另行通知。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