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3 张一诺
2020年4月4日,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是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出台、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背景下的信托业准入监管新规,我们对《办法》中重点内容的解读如下:
一、 放宽外资准入门槛
《办法》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须具备总资产高于十亿美元的要求,降低了外资股东的准入门槛,便利更多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未对外资股东的其余资质要求作出删减,且额外强调外资股东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尽管此前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的外资股比无上限要求,但由于对外资股东的资质要求高等多方面原因,实践中外资参股信托公司先例不多且均为财务投资方。而在目前《资管新规》鼓励更多投资标准化产品的新常态下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在标准化产品投资方面实力强劲的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更多投资信托业的动力和可能性。
二、 完善许可细节
《办法》调整了部分许可流程细节,体现了简政放权、科学监管、高效服务的政策导向。例如删除获得境外理财资质后开展境外理财业务需报告的要求,以放宽监管;删除信托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的规定,与信托公司通常不得开展负债业务的政策相配合,但上市融资渠道仍予以保留,有利于推动信托公司上市;增加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的许可流程,更合理地管理信托公司业务等。
三、 促使信托业转型
《办法》细化了《资管新规》中鼓励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业务的要求,详细列明信托业本源业务范围,如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明确信托公司调整或增加业务需经银保监会许可;并强调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业务范围调整以及合规管理等事项审查批准的权力和流程。这些要求对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开展本源业务、实现转型“产业投行”新角色具有指导意义。
《办法》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资管新规》框架下信托业的准入指导性文件,对外资的进一步开放政策以及鼓励回归本源业务的监管趋势为在标准化产品投资能力强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信托业创造了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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