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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技巧实证分析及路径解读——因“孙杨案”的热议而引发

2020.03.18 王利华

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布孙杨案裁决结果,裁定孙杨禁赛8年。裁决作出后,孙杨及其母亲通过微博表达了对于该裁决的强烈不满,国内要求运动员尊重规则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面对争议,作为一名诉讼律师,笔者用三天的时间全程反复观看了孙杨仲裁案8小时的庭审视频。就本案的裁决结果,我不作更多评论,仅从庭审技巧的角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证分析:


庭审技巧一:专业的翻译


孙杨案庭审全程使用英文,这是各方都提前知悉的,也是常规,但是翻译却意外成为本次庭审的一大争议点。


孙杨在庭审刚开始进行陈述,同声传译出现重大问题,不论是中译英还是英译中,翻译人员均出现大量的漏译、错译,导致场面完全失控。例如:“tab”这样最简单的且在庭审中出现多次的单词,也被翻译成“页”,这种低级错误导致孙杨花了额外的时间在找证据材料的所在页,各方思路都是断裂的,获取的信息完全碎片化,不论是亲历者还是旁观者都会有不堪重负之感,孙杨方陈述基本无效。


后经协调,WADA借了一名工作人员给孙杨方作为翻译。这位翻译人员因为其英语优势、特殊的工作背景、案件熟悉程度等,基本提供了准确、完整的翻译,甚至在部分翻译过程中考虑到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就孙杨和某些证人的一些激动的表达,进行了委婉的处理,有效的推动了庭审。但可能正是这种“意译”让孙杨认为其观点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故自力救济换翻译,由此引发更大风波。


语言仅仅是工具,是表达观点的工具,但在非母语的庭审中如何将自己的观点准确、全面、理性的表达出来,专业的翻译是必要及首要条件,失败的翻译意味着失败的沟通与庭审。


什么是专业的翻译,至少是以下条件的集合体:法院/仲裁机构的认可、英语的专业程度、法律的专业程度、行业的熟悉程度等。如何寻找专业的翻译呢,在个案中,最专业的翻译就是最适合本案的翻译。首先应当在法院、仲裁机构认可或指定翻译机构和翻译人员名录中寻找最优选项,结合以往合作、行业声誉、价格、日程等因素综合考量最优,必要时进行庭前法律、英语专业测试;其次,委托人与翻译方签署聘用合同、保密协议后,诉讼律师应与翻译人员一同最大限度熟悉案情,包含但不限于法律术语、行业术语、案件事实情况;最后,诉讼律师应安排翻译人员与委托人方当面或在线沟通,熟悉委托人、诉讼律师等口音、语速、语言习惯,并及时告知翻译人员仲裁地点、仲裁员具体情况及语言情况。


庭审技巧二:充分、专业、有效的证人培训


孙杨案的事实方面的证明,除了所谓的授权函(letter of authority)等书面材料外,大部分是证人证言,包括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


孙杨方的证人包括事实证人孙杨母亲、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队医巴震等以及专家证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裴洋。不论各位证人陈述事实和论点的证明效果,仅从庭审表现看,各位事实证人对事实细节并不清楚,专家证人对于自身出具的证言内容不熟悉,各位证人对于各证言之间的关联性没有认识。


孙杨母亲拒绝直接回答WADA方问题,一直试图用其个人口语全面还原事发当晚详情,短时间内“被迫”完成作证,其回避事实的作证效果可见一斑。韩照歧明确表示其不了解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的规则,对于巴震关于该次检测的电话咨询仅是提供了善意的建议,而巴震对于所有尖锐问题的答复都强调决定来自于韩照歧,巴震和韩照歧的证言,存在互相推卸责任之嫌。基于此,孙杨方没有能够通过证人的交叉询问向仲裁庭展示全面的事实(即便是单方的),证人证言的效果完全没有实现。

专家证人裴洋教授在庭审中显示出两方面问题,一是其对自身出具的两份证言的熟悉度非常低,二是主要论点-“血检官的护士资格是在上海注册,故无权在杭州执业,且抽血过程中必须提供执业证的原件,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存在先天不足。故面对WADA律师对上述观点的质疑,裴洋教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专家证人并未对专业问题起到解释、答复质疑与证明的效果。


法谚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那如何选择和培训证人?证人证言出具及证人培训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证人证言的起草和准备。事实证人负责向法官或者仲裁庭陈述案件事实,其应清楚知悉全部/部分事实的原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有可能遗忘部分或全部事实,也有可能基于其自身因素而回避部分事实,提前沟通必不可少。当然,沟通不是教证人作伪证,而是将客观事实通过访谈、提问等各种形式以查找和固定客观事实。专家证人是因案件中发现的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聘请的进行专门解释的证人,诉讼律师应通过访谈、提问等各种形式与专家沟通后固定专家观点,从法律角度提出技术问题并获得专业解答,最后融合法律和技术形成书面专家意见,为直观说明问题,专家意见可以包括示意图、图表等。


第二、证人人选及出庭选择的问题。选择哪位事实证人以及是否让事实证人出庭是根据待证事实的重要性、事实证人的可信度、关联性、证人本身的心理素质乃至身体素质等因素综合决定,不是全部知道事实的人都必须作为事实证人出具证言和出庭。专家证人的标准类似,但专家证人的选择范围大于事实证人,故在选定专家证人之前,应已经将其语言表达能力、抗压能力等影响出庭选择等问题纳入考虑,且如果无法与法官、仲裁员就证言内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现场答疑解惑,专家证人作证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掌握的一般原则是,如果专家证人不能参加开庭,则出具专家意见的人选需要重新考虑。


第三、证人培训——庭审流程介绍与模拟。一旦选择事实证人或者专家证人出庭,我们奉行逢出庭必培训,凡培训必模拟的原则,培训应在庭前三日分别展开以求最佳效果。诉讼律师应全面向证人介绍庭审程序、盘问程序、回答问题的重点,模拟对方和法官、仲裁庭可能会提出的问题,由证人进行提前的思考和答复,这是让证人再次熟悉自身证言的机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证人,对于法院、仲裁机构有天然的畏惧心理,专家证人可能对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行为模式、表达方式和思路不熟悉,这直接影响证人的证明效果,故有必要加强证人对于庭审程序的熟悉度,建立起证人对于自己证言的信心,剔除不确定因素,避免证人在庭审中崩盘。


庭审技巧三:传递自身观点有效影响法官、仲裁员的判断


本案中,各位仲裁员与诉讼双方、证人有相对良好的互动,明确表达了关注点、对某些问题的态度。例如:仲裁员明确问巴震,如果你们对规则的理解是错误的,如果主检官、尿检官和血检官的资格是完整的(潜台词是《ISTI血样采集指南》不强制适用),你们给孙杨这样的建议,你们有没有想过运动员会面临的后果?巴震答,其建议来自于韩照歧。就这个问题,仲裁员在后续程序中再次提出,孙杨方质疑的授权文件被多家兴奋剂检测机构在数百次的检测中使用,如果这些授权文件真的不完整,那么将导致什么后果?显然,仲裁员提出问题表明了其关注点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倾向,即被提问者如果不能从事实和法律上直面回答及举证,则要承担不利责任。很遗憾的是,直到庭审结束,孙杨和国际泳联双方都没有对仲裁庭直面答复。


如何传递自身观点有效影响法官、仲裁员的判决呢?依据笔者个人主导及参与的仲裁、庭审案例,总结以下原则:


(一)直面问题。有经验的法官和仲裁员基于其以往经验、工作背景、认知等因素对案件有一些预设判断,在庭审中提的问题都必然会体现出其倾向性意见,有必要仔细揣摩和研究法官和仲裁员询问的问题,给出直接的答复以争取最有利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绕圈子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二)观点鲜明,口语优先的原则。法官、仲裁员案件极多,审理时间有限,必须开章简洁有力的亮明观点,不拘泥于严谨的书面化表达。切忌多次重复当事人名称、证据和法律法规的全称,不要追求句子在语法上的完整性。注意语速、语调、断句,注意与法官及仲裁员的眼神交流,干巴巴的念稿子,无法实现良好和有效的沟通。


(三)动态调整原则。诉讼、仲裁庭审千变万化,并无定规,诉讼律师必须根据庭审情况实时调整观点、表达,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绝对不是对庭审过程中已经表达的内容的重复,观点必须锤炼、提升。实践中,辩论是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事实陈述、证据呈现、观点的综合思路表达,可结合法官或者仲裁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分点论述,可以夹叙夹议,甚至引用对方观点直接进行驳斥,不拘泥于任何形式,但需要有总结有提升。


庭审技巧四:必须遵守庭审规则、维护庭审秩序


本案中,孙杨采取的是类新闻发布会的表达,出现“幕后黑手”、“非常震惊”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用词,在最后陈述中一直使用反问、设问、排比等多种手法。另,因对WADA工作人员的翻译不甚满意,孙杨最后陈述时招手让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位旁听人员王某某来到身边,以替换之前的翻译,举座皆惊。由此导致庭审暂停一分钟,且相关视频被剪掉,可以隐约听到孙杨方的代理律师说“you can never do this again”。


每个人应有规则意识,即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作为自己行动准绳。庭审秩序对于庭审有效推进而言极端重要,否则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负面效应。诉讼律师对庭审规则的遵循体现在从形式到内容等数个方面:


(一)形式方面——良好的自我管理。法律是专业的,庭审是严肃、理性的,自我管理很重要:第一、语言管理。庭审发言必须是理性、简短,不能参杂过多情绪,法庭和仲裁庭都不是新闻发布会现场;第二、行为管理。当事人、诉讼律师应准时参加庭审,衣服整洁,仪表干净,未经同意,不在法庭内外走动;除非必要,不低声交谈,不打断对方及法官、仲裁员的表达,如有意见,提前请示法官或者仲裁员的同意;第三、表情管理。不能过于严肃,影响庭审的气氛和节奏,也不能过于放松,让人觉得不庄重,在某些情况下,表情管理甚至可以成为庭审技巧的一部分,例如微笑和摇头可能激怒对方,使对方失态,但也可能招致法官的不满乃至训诫。


(二)内容方面——良好的工作作风。诉讼律师良好的工作作风,体现在案件纸质文件整理案卷,目录、标识清楚;全面掌握事实,尽量直接和正面回答法官或者仲裁员问题;熟悉证据材料,可以随时根据庭审需要指出证据的位置和编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直接指向某个法律法规的某个具体条款,增强法官或者仲裁员的印象;如果法官或者仲裁员要求简化语言和避免重复,除非特别有必要(如己方当事人明确要求),根据法官及仲裁员的要求调整发言。


(三)职业提升——对于庭审规则的尊重应内化为对于法律、法庭,以及自身职业的尊重。诉讼律师的职业素养应体现为清晰的思路、严密的逻辑、流畅的表达,即便是面对一个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上没有胜算的案件,或者反之,对方没有胜算的案件,也需要用专业的精神严肃对待,做到进退有据、言之有物。 


结语


案件胜败的基础在于证据和规则,但如何将对己有利的事实和规则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呈现给法官和仲裁庭,诉讼律师的庭审技巧尤其重要。孙杨案的庭审堪称国际仲裁的经典案例,仲裁员和各方代理人的水平都相当高,其庭审表现值得我们学习,但其暴露出的问题也同样值得借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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