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余苏 余媛姗 黄建城 陈航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造成重大影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学校”)均已采取延期开学或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等应对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学校面对疫情防控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君合教育法律服务团队特制作了学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二、各地已出台的学校应对疫情管理工作指引介绍;第三、君合关于学校应对疫情的法律建议。
一、学校采取措施应对疫情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规定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10.25)第九条规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三个专项预案的通知》(教办﹝2009﹞11号,2009.09.09)附件1《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1.3条规定“本预案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2.3条规定“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3、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11.01)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01.08)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4.1条规定“信息报送原则。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管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3.直报:发生I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第4.3.2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预防预警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5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服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5、应急处理措施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6.1.1条“学校应急反应”之(2)“传染病应急措施”有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6、善后与恢复工作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7条规定“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和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进行整改。”
7、应急保障
《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8.2条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施设备(如传染病隔离场所、紫外线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8、学校日常宣传与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13.06.29)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二)学校未依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责任
1、未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1,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7.11.04)(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2的规定,若学校已造成安全事故,但学校负责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3,学校及个人违反该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4的规定,学校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面临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1991.12.06)第六十六条5的规定,学校在校内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后,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准许、纵容上述患者继续从事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6规定,对于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2003.05.15)(简称“《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四条7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8,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公办学校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可能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一条9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10,若学校的相关人员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过程中,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3.01.01)第二十五条12、《刑事案件适用若干解释》第十条13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百零三条和一百零五条14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若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中提出,执法机关在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如果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和传播者主观无恶心,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对此保持宽容的态度。
4、校车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1999.03.01)第十四条15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卫疾控发〔1999〕第425号,1999.09.16)第四十八条16的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内,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校车负责人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的,将可能被处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5、阻碍执行公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18的规定,学校及相关人员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将对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人员予以拘留并处罚款。
(三)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开学与学校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教育部2020年1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明确结合近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学校、幼儿园、在华留学生群体及部直属机关的疫情防控工作;二是组织制定针对上述群体和单位的疫情防控方案,加强风险防范;三是针对学校、幼儿园和节后恢复上班的部直属机关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建立必要制度。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及问答汇总请见君合法评之《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一)》及《新冠病毒疫情特刊(二)》
二、主要省份出台的涉及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近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要求,相继出台了校园疫情防控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尽管很多地方政策内容上存在相似性,但是为了方便各地学校使用参考,我们还是将截至2020年2月2日止的地方政策予以整理汇编。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对特别的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故而以高亮标出,供大家参考。为便于文章阅读,详见附表一《主要省份出台的涉及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汇编》。
三、君合关于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建议
(一)开学前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面对疫情,我们建议学校在开学前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2、完善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管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3.直报:发生I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3、熟悉信息发布流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程序:
4、建立预防预警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5、完备应急保障工作
完善信息保障、物资保障(特别是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施设备,如传染病隔离场所、紫外线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等。在目前全国普遍紧缺口罩、消毒液等物资的情况下,寄宿制学校如何做好法定的应急保障工作,面临的压力会更大,这也是寄宿制学校开学前准备工作的重中之重。
6、调整教师办公和授课方式
受疫情影响延迟开学和推迟复工的学校,在开学前需要为疫情防控和开学活动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面对劳动力紧缺的问题,我们建议学校在开学前与职工协商采用在家办公的方式处理学校相关事务,同时亦可考虑安排网络远程授课的方式代替传统的现场教学,既不耽误课程的安排又可充分利用教师在家办公的时间,但学校开展网络授课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仅要注意教师的劳动用工问题,还要关注教育部门关于在线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
7、协商减免场地租赁费用
对于租赁场地办学的学校,受当地政府明令要求推迟开学时间的,其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出租方主张减免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这一问题,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亦存在争议,但参考在非典期间的类似判例,多数法院认为非典期间租金应当减免,但减免的数额需视具体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租金减免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订立时双方未能遇见或难以遇见疫情的严重性;(2)学校是根据政府公布的行政措施而延迟开学,属于客观上不能避免;(3)学校主张的是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减免。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学校应先检查租赁合同中的不可抗力等条款,为主张租金减免寻求合同依据;其次,应主动、尽早与房东协商,争取减免或调整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使用办学场地期间的租金;最后,若双方协商不成,学校需按约定全额支付租金的,也应保存相应的支付凭证以便日后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应时刻关注国家和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
(二)开学迎新期间
1、加强公共安全管理
迎新期间,学校不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更应当根据各地政策的规定加强疫情期间学校卫生的保护工作。为了防止传染病传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在迎新期间,学校可考虑要求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需佩戴口罩,并在校园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校园者应当予以劝阻或向其发放口罩佩戴。在不影响现场秩序的情况下,学校亦可考虑对进入校园者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发烧患者应当劝其至医院检查治疗。除此之外,对于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保持通风,加强对校舍、设备用品的清洁和消毒。
2、分散人流、错峰迎新
为降低因迎新期间人员聚集所产生的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和便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现场秩序,我们建议学校可考虑按年级划分不同的迎新时间,做到分散人流、错峰迎新。
(三)开学后
1、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传染病应急措施)
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
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
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经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若学校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予以隔离,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与患病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按照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和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进行整改。
3、正确处理劳动用工关系
学校教职工若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学校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加强校车管理
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校车管理制度,对司机和校车跟班老师进行培训。校车在运营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患者,司机及跟班老师应当及时做到:(1)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2)对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3)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4)在指定地点停靠;(5)在停靠点将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乘客名单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6)对校车进行消毒处理。
5、加强宿舍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我们建议学校应视各地政策的规定决定是否提供住宿服务。如学校提供住宿服务的,学校应当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的宿舍管理制度。每个班级都应当安排一名或若干名巡查负责人,负责跟踪和视查住宿人员每天的健康情况,若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负责人应当及时上报学校和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及时隔离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维持现场秩序,避免引起恐慌和重大安全事故。
最后,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学校注意的是:学校所有的疫情防控工作均需要保留工作记录,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20.05.01)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QQ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书面资料需保存原件,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需保存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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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在疫病肆虐期间,我们始终与各学校心手相连,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祝愿大家一切平安!
附表一:《主要省份出台的涉及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汇编》
省份 | 名称 | 发布时间 | 政策要点 |
安徽省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2号) | 2020-1-29 | 各级各校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 |
《安徽省教育厅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20-1-26 | 各级各校暂停一切集聚性活动,严禁提前开学,暂停校园场地开放,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加强值班值守,严格督促督查。 |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0〕39号)19 | 2020-1 | - |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20 | 2020-1 | - | |
北京市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1 | 2020-2-1 | - |
《北京高校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22 | 2020-1-29 | 各高校要建立学校领导体系,规范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集中隔离观察区的管理,全面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加强应急保障。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 | 2020-1-27 |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 |
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决定23 | 2020-1-26 | 北京市大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学期延期开学;从即日起,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 |
重庆市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延迟春季开学工作的通知》24 | 2020-1-29 | 各级各类学校2月17日24时前不得开学;严禁举办聚集性活动;中小学不得安排集中补课或由家长自发组织到校集中学习;不得提前开学;所有社会机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线下集中培训、比赛交流等活动;严格加强学校门岗管理,认真组织线上教育,切实加强健康教育,认真做好开学预案。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迟春季开学时间的通知》 | 2020-1-28 |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延迟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各市内高校延迟春季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由各高校研究,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 | |
福建省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延期开学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0〕2号) | 2020-1-31 | 为做好延期开学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线上教学;妥善安排毕业班复习备考;密切家校联动协同育人;健全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 |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教明电〔2020〕3号) | 2020-1-27 | 高度重视防控工作;精准掌握师生健康情况;暂停聚集性活动;加强校园设施管理;加强师生宣传引导;实行防控报告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和督查检查。 |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的通知》(闽教明电〔2020〕2号) | 2020-1-27 |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推迟春季学期开学;各地各校要做好推迟开学工作预案,“一校一策”研究制定延期开学期间工作举措;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要求通知每位教师和学生。 | |
甘肃省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教学工作的通知》(甘教基二〔2020〕3号) | 2020-2-1 | 全省初高中毕业年级教学工作应:提前制定教学方案;科学调整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积极做好线上教学;统筹使用各类教学资源;特别关注偏远农村地区并切实加强家校沟通。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预通知》(甘教厅〔2020〕14号) | 2020-1-30 | 延迟全省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春季学期开学时间至3月1日以后;延迟开学期间,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提前返校;延迟开学期间,各校各年级均不得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聚集性活动;延迟开学期间,各学校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继续做好留校学生的疫情防控;延迟开学期间,各学校要全面完善防控预案,制定周密的开学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第一时间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学校全体师生,并加强督导监管。 |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甘教体函〔2020〕4号) | 2020-1-26 | 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保障措施;严格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舆论管控;要求各级学校报送防控方案、应急预案等。 |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暂停全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教学培训活动的紧急通知》 | 2020-1-26 | 全省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一切线下培训及补习活动。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教体函〔2020〕3号) | 2020-1-23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周密部署安排;分类开展监测;做好开学预案;不举办聚集活动;及时报告与处置。 |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教体函〔2020〕1号) | 2020-1-21 | 全省教育系统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做好春节和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改善整体行动;深化学校卫生与教育健康;规范宣传引导;及时报送信息。 | |
广东省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全力防控疫情确保开学安全的通知》 | 2020-1-30 | 文件明确了各级各类学校开学准备工作的要求,并提供了《广东省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广东省内中小学幼儿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引》、《广东省内大专院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引》等指导性材料。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8 | 各高校要积极组织科技攻关,积极参与医疗救治,全力以赴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医护人员防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 2020-1-28 | 广东省内中小学、幼儿园2月17日前不开学,大专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2月24日前不开学。各类学校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 |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2020-1-21 | 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包括加强防控健康教育、做好假期值班值守、了解和掌握师生假期动向并加强健康监测),加强部门联动,做好开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后勤和卫生设施保障、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 | |
贵州省 |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暂停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的紧急通知》 | 2020-1-26 | 自即日起全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暂停开展各类线下培训活动。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坚决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令行禁止。要向教师、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好调课及退费等相关事宜。 |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紧急通知》 | 2020-1-26 | 全省中小学春季开学时间调整到2月下旬,省内高校、职业院校、幼儿园开学时间另行通知,严禁提前开学;任何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通知学生提前到校开展实习实训、组织活动、线下辅导答疑、违规补课等;任何学校不得提前通知教师到校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组织教学活动、进行开学准备等;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尽量采用互联网、微信、短信、电话等现代通讯方式安排工作;自即日起全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暂停开展各类线下培训活动。 | |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宣传的通知》 | 2020-1-22 | 为落实《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做好系统防控工作,文件要求要加强学校防控宣传工作,要科学理性的认识疫情,积极采取科学防护措施,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 |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2 | 文件就贵州省教育系统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疫情重视到位;二、防控措施到位;三、部门联动到位;四、开学准备到位。 | |
海南省 |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各级各类学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琼教〔2020〕4号) | 2020-2-1 | 海南省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等)2月24日前不得开学;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春季学期延期开学工作具体方案,做到“停课不停学”;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校园内部管理,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信息报送,加强值班值守 |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暂停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的紧急通知》 | 2020-1-27 | 自2020年1月26日起,全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暂停开展各类线下培训活动;各机构要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调课及退费等相关事宜,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各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疫情防控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高三学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不得提前开学。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网络、有线电视等方式开展在线学习。 | |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全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通知》(琼教体〔2020〕14号) | 2020-1-26 | 海南省教育厅决定启动全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包含:一、严控集中活动。二、严管假期校园。三、严格信息报送。四、严谨开园开学。五、严肃值班值守。 | |
河北省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冀教办〔2020〕9号) | 2020-2-1 | 文件提供了各级各类学校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南、预防性消毒指南等指导性材料。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教办〔2020〕5号) | 2020-1-29 | 充分利用“教育+互联网”形式,搭建并完善在线教育教学平台,实现“停课不停学”。 |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的通知》 | 2020-1-28 | 推迟各级各类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 |
河南省 | 《河南省各类学校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南》 | 2020-2-2 | 文件就开学前、上下学途中、入校(园)前、公务来访、公共区域、食堂就餐、健康宣教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防控要求与建议。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教疫防办〔2020〕5号) | 2020-2-1 | 充分发挥“互联网+教育”的作用,统筹利用各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类开放性、公益性网络直播平台,整合调集适配的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互联网、电视、家庭电脑和智能终端等,启动实施在线授课(听课)、资源点播和线上辅导、讨论、答疑等活动,消减疫情对教学活动的影响,有效实现各级各类教育“延迟开学不停教、不停学”。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2020-1-30 | 河南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日期推迟至2月17日以后。 |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教办〔2020〕10号) | 2020-1-27 | 各级各类学校推迟开学,严禁提前开学;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面向离校师生,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班级群等网络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要“一校一策”研究制定延期开学期间工作举措,根据实际调整教学计划,提供网上学习课程,指导学生安排好在家的学习和生活。 |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教体卫艺〔2020〕30号) | 2020-1-22 | 各地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做好值班值守,分类落实防控措施,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及时报送疫情信息。 | |
湖北省 |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网络教学的指导意见》 | 2020-1-30 | 通过网络、移动终端等方式开展网上教学,保障各中小学“推迟开学不停学”。 |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教学工作的通知》 | 2020-1-30 | 各高校要按照“一校一策”要求制定教学组织方案,适当调整教学计划,充分利用网络课程开展理论教学,调整实践教学活动安排,加强教学服务管理。 | |
《湖北省委教育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防控指挥部关于持续做好有关工作联防联控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指导意见》 | 2020-1-29 | 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学校的全封闭管理,加强对师生的教育引导,及时掌握师生动态,加强聚集性活动管理,妥善做好疫情处置工作,调整延迟开学期间教学安排,提前做好开学准备工作,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 |
《湖北省委教育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通心理健康支持热线和网络心理辅导服务的通知》 | 2020-1-28 |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单独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辅导服务,积极参与促进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 | |
湖南省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补充通知》 | 2020-1-25 | 各市州教(体)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应周密部署安排、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加强保护措施、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做好开学工作预案。 |
《关于切实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5 | 2020-1-23 | - | |
江苏省 |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服务的通知》(苏教办学函〔2020〕3号) | 2020-1-31 |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心理学专业院系、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基地和示范中心面向本地区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辅导服务,并主动对接各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将心理危机干预服务有机纳入区域疫情防控整体部署。 |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教办继函〔2020〕2号) | 2020-1-28 | 在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学前,严禁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培训活动,涉及与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停止,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对机构所有教职员工逐人摸排,掌握春节假期行程,登记备案。二是对与疫区或确诊病人接触过的疑似人员要加强管控,并及时向机构所在街道、卫健、疾控、教育部门报告。三是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防控设备和防控手段,熟悉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四是妥善调整培训计划,并做好家长、学员解释工作,取得理解、配合与支持。五是在中小学开学后,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仍未解除,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重新开展线下培训业务。 | |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函〔2020〕5号) | 2020-1-27 |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月17日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开学前组织集中教学等聚集性活动,严禁培训机构在开学前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逐人全面摸排并掌握寒假期间形成,摸排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在延迟开学期间,各地各校要发挥在线教育平台的作用,开展在线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校园要加强综合管控,加强教育引导。并结合实际建立高校的工作机制。 | |
省教育厅关于启动江苏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通知(苏教体艺函〔2020〕4号) | 2020-1-25 | 自即日起启动江苏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控制集中活动。二、强化假期校园管理。要做好放假期间留校学生卫生安全工作,重点加强校舍特别是宿舍、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留宿,全面摸排并掌握本校师生员工寒假期间行程动向。三、认真做好开学准备。在春季开学前,各高校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准备疫情防控所需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校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人员、经费等保障方案。四、切实加强值班值守。 | |
江西省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春季开学延期的通知26 | 2020-1-29 | 文件要求推迟开学时间;一律暂停线下培训;停止集体活动;加强实习管理;做好假期安排;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健康教育;改善卫生环境。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赣教电传字〔2020〕4号)27 | 2020-1-25 | 全省教育系统应进一步部署防控工作;提前做好开学应急预案;不举办聚集活动;密切开展防控监测;强化健康教育;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管理。 |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1 | 全省教育系统应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做好假期值班值守;分类落实防控措施;深化师生健康教育;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校园环境整治;及时报送疫情信息。 | |
山东省 | 《关于延迟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 | 2020-1-29 | 延迟学校开学时间;开展网络教学,做到让学生停课不停学;强化工作监督。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字〔2020〕3号) | 2020-1-25 |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应暂停举行一切聚集性活动;暂停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所有教育文化培训辅导活动;推迟幼儿园开园;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高校和中小学要根据疫情发展做好延迟开学的预案,提前做好人力和资源调配;各类学校一律暂停校园场地开放;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学校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开展健康教育;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对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疫情蔓延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8 | 2020-1-22 |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需立即制订防控预案;加强留校学生生活和健康保障;密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完善开学前后学校卫生和防控工作;做好春节和寒假期间值班与信息报送。 | |
山西省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后勤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教办〔2020〕10号) | 2020-1-31 | 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障到位;制定工作方案,提升保障能力;加强监管督导,确保落实到位。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因疫情防控延迟开学期间高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办〔2020〕9号) | 2020-1-30 | 各高校要切实履行教学管理工作职责,适当调整学校相关教学计划,充分利用网络课程开展理论教学,有序调整实践教学活动安排,科学组织毕业设计,努力做好教学服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因疫情防控延迟开学期间中小学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办〔2020〕8号) | 2020-1-29 |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延迟开学期间教学和管理职责,科学合理做好延迟开学期间学生在家学习指导;要根据本校不同年级、班级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学和管理方案、作息时间表;要推进家校联动做好延迟开学期间协同育人;要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做好开学预案;要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因疫情防控延迟开学期间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职成〔2020〕2号) | 2020-1-29 | 各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的防控工作,切实履行延迟开学期间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做好延期开学期间教育教学和管理方案,加强对在外实习学生的教育和管控,做好开学预案和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广大师生进行健康教育和管理,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迟全省大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的通知》(晋教办〔2020〕7号) | 2020-1-28 | 推迟全省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延迟开学期间,学校须将延迟开学通知到每一名学生,不得接受学生提前返校,并动态掌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并建立档案。延迟开学期间,各地和各有关高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资源和平台,指导学生安排好在家的网络教学、线上答疑、生活指导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安排、有要求、有措施、有效果。各学校领导及防控工作人员要立即结束假期返岗工作。各学校对师生员工进行逐人全面摸排并掌握寒假期间行程。近期到过武汉等重点疫区或与重点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要确保至少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两周,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 |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教办〔2020〕2 号)29 | - | - | |
上海市 |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7 |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前不得提前返校,强化校园管理与重点区域监管,落实“三个覆盖”和“三个一律”相关要求30,对所有1月10日后从外地返沪的人员情况做好排查登记,对所有离沪人员情况要有专人保持联系并申报相关信息。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31 | 2020-1-27 | 各级各类学校2月17日前不开学。此前,学校不组织返校、任何线下教学或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 | |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0〕7号) | 2020-1-23 | 各级各类学校要迅速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防病提示,深入排查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加强教学活动管理,降低风险隐患,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信息畅通。 | |
四川省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校开展网络教学的指导意见》 | 2020-2-2 | 充分利用“互联网+教育”模式,通过网络、电视、移动终端等方式开展网络教学,保障全省中小学校调整开学期间不停教、不停学。各市(州)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统筹各类网络教育教学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具体组织实施;各校结合自身特点,自主选择适合方式开展网络教学,具体落实。 |
《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的通知》 | 2020-1-27 | 调整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各校各年级均不得组织补课、答疑、辅导等各类聚集性活动;各高等学校不得提前开学,并通知学生不能提前返校;暂停学校组织开展新的实习实训活动,已在岗实习的学生服从学校和实习基地的统一安排;暂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面授活动;已经提前收取费用的,应按规定做好解释和退费(采取线上支付方式)等工作;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要完善各项工作预案,提前做好春季学期开学的准备工作,全方位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提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准备及后勤保障,做好返校学生的健康筛查和监测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 |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5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决落实Ⅰ级响应要求,采取对应Ⅰ级响应的处置措施,及时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做好疫情防控和处置、舆情应对和引导。同时,要求制订学校可能推迟开学时间调整的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各地和学校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摸清并掌握寒假留校学生、个别返校学生的情况。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健康宣传教育;各地和学校要在春季开学前,要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及相关传染病为重点,全方位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要求各地和学校要提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准备及后勤保障,落实人员职责,做好留校和返校学生的健康筛查和监测工作。 |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32 | 2020-1-22 | 文件对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防控工作,迅速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机制。二是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春节和寒假期间值班值守,非必要不举办聚集性活动。三是要摸清寒假期间留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情况,通过走访慰问、健康巡查等方式做好留校学生防控工作。面向离校学生,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家长群、学生群等网络渠道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四是要区分已发生疫情和未发生疫情地区,分类做好应对方案。五是高校特别是医学院校要主动服务地方防疫工作,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治技术研究。六是在春季学期开学前,要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七是要把握春节前后、寒假、春季学期开学前后等重要时段和节点,通过向学生和家长发布提示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 | |
天津市 | 《关于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延期开学的通知》33 | 2020-1-27 | 全市大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延期开学,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同时暂停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 |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型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34 | 2020-1 | - | |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 2020-1-23 | 对全市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组织领导、寒假期间的应对措施、开学后的防控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 | |
云南省 |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1 | 各地各校(机构)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在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已完成线上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校外培训机构,方可开展有关线上培训业务。 |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2号通告) | 2020-1-28 | 云南省内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或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学校和培训机构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设置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清洁消毒,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维护好企业职工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
《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号通告) | 2020-1-28 | 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全面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和线下培训补习等聚集性活动。 | |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教函〔2020〕10号) | 2020-1-24 | 各地各校在寒假期间暂停室内培训补习等教学活动,做好值班值守,分类落实防控措施。在开学前后,要推进学校环境卫生改善,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各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不举办聚集活动,强化学校疫情监测报告。 | |
浙江省 |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35 | 2020-1-23 | -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5.《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的;(三)未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仍然向外排放污物的;(四)未在指定地点停靠的;(五)未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六)未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无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运行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19.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20.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21.参见 http://jw.beijing.gov.cn/jyzx/jyxw/202002/t20200201_1622544.html。截至2020年2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北京市教委官网尚未主动公开该政策文件。
22.参见 http://news.cyu.edu.cn/xyyw/zh/202001/t20200130_101880.html。截至2020年2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北京市教委官网尚未主动公开该政策文件。
23.参见 http://jw.beijing.gov.cn/jyzx/jyxw/202002/t20200201_1622492.html。截至2020年2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北京市教委官网尚未主动公开该政策文件。
24.参见 http://jw.cq.gov.cn/Item/36577.aspx。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25.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26.参见 http://www.jxedu.gov.cn/info/1013/147164.htm。访问时间:2020年2月2日。
27.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80655300&v…8TFgPVZxZHi4ykXQwUpre8yt4K6Z9UyEqZye4n5rbu9Hi00GzJ&new=1。访问时间:2020年2月2日。
28.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580655891&v…1BBRzvmvCnNmPYs*xCKHgrm1*ewwpcPuSjuJT85hI503PecN95&new=1。访问时间:2020年2月2日。
29.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30.“三个覆盖”指的是推动入沪人员信息登记全覆盖、重点地区人员医学观察全覆盖、管理服务全覆盖;“三个一律”指的是对进入上海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地区人员要求由其所在单位一律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防范举措。
31.参见 http://edu.sh.gov.cn/html/article/202001/104707.html。 访问时间:2020年2月2日。
32.参见 http://edu.sc.gov.cn/scedu/c100494/2020/1/22/e7afd0370b6a4a8d997193d350cb2bd9.shtml。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33.参见 http://jy.tj.gov.cn/show.jsp?classid=201707190821498088&informationid=202001270822499509。截至2020年2与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34.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
35.参见 http://edu.sina.com.cn/l/2020-01-26/doc-iihnzhha4753122.shtml。 访问时间:2020年2月2日。截至2020年2月2日,该政策文件尚未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