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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善法评论

2016.04.08 王毅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结束了《慈善法》十余年的立法酝酿过程,诞生了中国首部规范慈善事业的综合法律。


作为一部以完善制度安排为目的的基础法,很难期待其带来诸多重大突破。但本次通过的《慈善法》仍在多个方面取得值得关注的进步:


首先,慈善组织的成立要求更加清晰,设立程序简化且集中到民政部门一家独立监管。可以预期,目前普遍存在的慈善组织设立管理混乱、审批效率低下的局面将因此得到极大改善,慈善组织的数量有望迅速增加,并且朝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其次,新法对申请公开募捐的资格条件比预期大为宽松且要求明确,公募登记的申请程序简明,这可能意味着公募活动为少数机构垄断的历史就此结束。


公募作为慈善机构最主要同时也是最有效、有社会影响力的筹资手段,由于种种原因长期无法为广大民非慈善组织直接、独立采用。实践中,公募活动大多通过挂靠合作方式完成,这既不便于募捐活动的高效开展,也扭曲了慈善机构之间的内部生态。新法对公募部分的修改将会极大促进慈善捐款活动的开展,增加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


再次,新法辟出专门章节规范慈善信托。尽管并无细化规定,但已为实践操作留下广阔的空间。相信未来采取慈善信托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安排的个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和组织将会因此大幅增加,慈善信托的治理结构设计、利益安排、财务和税务管理等都会是法律实务界重视的内容,可能形成一个需求旺盛的法律服务市场。


当然,新法亦有不少尚不明确甚至令人遗憾的规定,比如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令人意外地被设置上限,这在草案最后审阅阶段加入的规定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事实上也不利于慈善机构吸引优秀人才,保持长期健康发展。慈善信息在互联网媒体的发布也受到更加严格的管制,这是否会引起负面影响还有待观察。此外,曾一度引发期待的慈善捐款税收优惠政策在本次通过的《慈善法》中并未得到明确体系。


在中国社会总体走向富裕和文明的今天,慈善是无法回避且理应得到保护和鼓励的社会活动。《慈善法》的通过对日益蓬勃的慈善事业无疑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对每一个投身其中的捐款人、公益组织及公益活动的参与人的权益带来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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