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重庆某风能行业公司诉浙江某风能设备制造公司及持有其100%股权的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法人人格混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9亿余元,是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后,省级高院就母子公司的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财产独立事项作出了具有典型意义的生效案例。
该案涉及被告的控股股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由杨立、赵敏、沈凤律师为牵头合伙人,由赵敏等人作为本案代理人,为客户提供二审诉讼的服务。
该案一审阶段,原告重庆某风能行业公司诉被告一浙江某风能设备制造公司偿还十几份买卖合同项下应付的货款合计人民币1亿余元,同时起诉持有被告一100%股权的母公司(被告二)以法人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君合团队代理母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二审阶段,君合团队紧紧围绕并深入研究《九民纪要》第10条、第11条关于法院审理人格混同案件的5个主要考量因素及控股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行为认定的4个主要考量因素,有针对性地准备对应的证据材料,结合既往案例,全面而充分地论证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财务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并指出原告方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所举之证据并不能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本案。最终,浙江省高院全面采纳了君合团队的代理意见,改判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该案中,由于客户系A股上市公司,本案诉讼结果对其股价及其控股股东的破产程序均会有影响。本案的成功胜诉,不但有助于客户提振投资者信心,且客户通过此判决也解除了对其全资子公司其他可能的潜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巨大债务隐患。君合团队在该案中的代理表现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