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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合伙人受邀出席《法律500强》亚太争议峰会并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对谈SIAC新规则

2025.03.31

2025年3月20日,“《法律500强》亚太地区争议峰会”在新加坡举行。峰会汇集了亚太地区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从业者,与会人员就多个话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小组讨论。在技术飞速发展、ESG事项受到特别重视以及供应链不稳定性显著增加等因素的推动下,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争议风险,峰会的讨论重点关注争议解决策略、监管发展以及技术在法律实践中的变革性作用。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赵慧丽受邀出席本次峰会。赵慧丽律师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主簿Vivekananda Neelakantan先生就SIAC近期更新的仲裁规则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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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依次为:董箫律师  Vivekananda Neelakantan先生 赵慧丽律师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于2024年12月10日正式发布第七版仲裁规则(“SIAC 2025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该规则适用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仲裁。SIAC 2025规则引入了新的程序,并改进了仲裁流程,旨在保证程序的公平性、与争议金额和复杂程度相称的效率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赵慧丽律师与Vivekananda先生的讨论围绕SIAC 2025规则的修订亮点展开。Vivekananda先生首先简要回顾了SIAC的发展历程和仲裁规则的变迁。他认为,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运行所需的“软件”和管理案件的基础。SIAC始终秉持的基本理念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实际上都不希望陷入争议。SIAC在制定和调整仲裁规则以及处理案件时深刻意识到,争议解决中当事人最关心的三个基本问题是:需要多长时间,需要多少费用,以及最终能否得到一个可执行的裁决以得到所期待的救济。


SIAC 2025规则是SIAC在依据上一版规则管理的3000余个国际案件的经验基础上,对仲裁规则作出的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以确保流程更加高效,处理更加顺畅,并且对各方都具有公平性。赵慧丽律师与Vivekananda先生主要针对以下几项规则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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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赵慧丽律师  右:Vivekananda Neelakantan先生


1. 简化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


简化程序的创新是SIAC 2025规则的一大亮点。国际仲裁中的单一程序设计不利于匹配不同案件的特点,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进行所有仲裁程序。对于直接的或金额较小的争议,仲裁程序可以进行简化。


SIAC曾在2010年在第四版仲裁规则中增加了快速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系最早引入快速程序的仲裁机构之一。根据SIAC 2025规则,快速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万新币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自仲裁庭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000件SIAC案件申请适用快速程序,已成为SIAC最受欢迎的程序之一,尤其适用于商品纠纷、小型商业纠纷、雇佣合同等复杂程度不高的案件。


简化程序在快速程序6个月审结期限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对效率的要求,简化程序案件的仲裁庭必须在组庭后的3个月内作出裁决。在简化程序中,仲裁庭基于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审理案件,通常省略文件披露、提交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证言、庭审等环节。当然,经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命令可以增加上述环节。


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简化程序还能够节省当事方支出的费用。SIAC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管理费用根据争议金额计算,当事人在案件开始时将得知根据费率计算得出的费用上限。除非主簿另有决定,适用简化程序的案件费用不超过常规案件费用上限的50%。


简化程序的适用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庭前同意适用简化程序;或(2)争议金额在仲裁庭组庭前不超过100万新币,除非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院院长决定不适用简化程序。考虑到争议金额并不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存在必然联系,SIAC为此设置了“安全阀”,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争议金额在100万新币以下的案件也可适用常规程序。简化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值得期待。


2. 先行保护令(Protective Preliminary Order)


临时救济(Interim Relief)在许多情况下都是相当必要的。在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在短时间内不能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SIAC申请紧急临时救济(Emergency Interim Relief)。SIAC如同意申请,将在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此后,紧急仲裁员应在被指定之日起14日内作出命令或裁决。在此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有就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发表意见的机会,且一般情况下紧急仲裁员应举行听证会。这是SIAC长期以来形成的在仲裁庭组成前紧急临时救济处理模式,已受理超过170项紧急仲裁员申请。


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需要保全对方流动性较强的财产时,将紧急临时救济申请告知对方可能对寻求救济的一方不利。鉴于实践中出现的这一问题,SIAC认为应当创建一种机制,以便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获得紧急临时救济,因此在SIAC 2025规则中加入了先行保护令机制。


必须注意的是,仲裁的核心是各方当事人都能够参与其中,并有机会自我陈述。为此,SIAC对于先行保护令机制加入了制衡性的规定,即保护令的申请人须在SIAC秘书处向其送达紧急仲裁员作出的保护令后的12小时内将全部与保护令相关的材料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否则该保护令将在签发之日起3日后失效。随后,紧急仲裁员应尽快为当事人提供陈述的机会,并立即就对保护令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与紧急临时救济的规则相同,紧急仲裁员应在被指定后的14日内作出命令或裁决。


先行保护令是SIAC在临时救济方面更进一步的创新,世界各国法院依单方申请而作出的命令(Ex Parte Order)并不少见,但目前几乎没有仲裁机构在规则中建立了此种程序,这种特殊的救济安排具有必要性。这可能成为未来仲裁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


3. 先行裁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分步审理(bifurcation)在仲裁中并不罕见,比如责任问题和金额问题的分步审理。SIAC认为,仲裁中的当事人和仲裁庭应更积极地细分不同阶段以处理相互独立的问题,这是先行裁定规则的出发点。根据该规则,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部分争议焦点并针对该部分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最终约束力的裁决。常见的可以先行裁定的争议问题如管辖权问题或合同解释问题。SIAC增加这一规则旨在提示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庭,在仲裁中可以通过先行裁定的方式节约时间和成本。


4. 裁决审查(Scrutiny of the Award)


对裁决草案的审查是SIAC仲裁流程中的重要一步,首要目的是确保所作裁决的可执行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各国立法,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理由非常有限,多为程序性理由。审查裁决草案能够避免程序错误,保证裁决的质量符合标准,确保仲裁庭已经考虑了所有提出的问题,消除文书排印错误。审查工作将基于仲裁庭提交的裁决草案进行,SIAC 2025规则对此明确规定,仲裁庭必须在案件最后一次书面或口头意见后的90天内完成裁决草案并提交给SIAC秘书处,裁决在主簿批准后方可作出。


在提升裁决的可执行性方面,SIAC的秘书处由来自15个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组成,可以就裁决在特定司法管辖区执行的要求向仲裁庭提供参考信息和建议。因此,SIAC的裁决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都拥有良好的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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