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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公布,君合合伙人陈鲁明参与其二

2015.12.23

2015年12月21日,CNARB“中国仲裁”根据其日常的跟踪研究,评选出“201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鲁明律师参与其中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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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所合伙人 陈鲁明

 

陈鲁明律师现执业于君合上海办公室,擅长处理国际争议、涉外仲裁、诉讼、调解和谈判,擅长处理工程建筑争议及由外贸合同、长期采购合同、复杂的商业合同、股权及资产收购合同和合资合同引起的争议,以及涉及保险和破产的争议。因其出色的业绩和业内口碑,陈鲁明律师入选《Who’s Who Legal 》2015全球顶级商业诉讼律师。

 

陈鲁明律师现担任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并担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

 

下面为陈鲁明律师所参与的两个案件的详述:

 

1. Sanum公司告老挝政府投资仲裁案①

 

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4日,澳门的Sanum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将老挝政府告上荷兰海牙常设仲裁院。Sanum公司认为,老挝政府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行为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且构成对资本和利润转移的限制。该案仲裁地点设于新加坡,仲裁程序适用2010年版《UNCITRAL仲裁规则》。2013年12月13日,仲裁庭在新加坡做出管辖权裁决,认为Sanum公司属于上述BIT项下合格投资者,因此BIT可适用于包括Sanum公司在内的澳门投资者。

 

2014年1月10日,老挝政府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请求撤销Sanum案仲裁庭的上述管辖权裁决,其主要证据为2014年1月7日老挝外交部致中国驻老挝首都万象大使馆的函件和一份注明日期为2014年1月9日中国驻万象大使馆的回函。在回函中,中国驻万象大使馆明确表示“《中老BIT》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除非中老双方将来另行做出安排。”2015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做出一审裁定,撤销Sanum案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认为上述BIT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入选理由或意义(CNARB)

 

港澳投资者是否能够有效适用中国BIT,对于以港澳投资者的名义走出去的中国投资者,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在该案中,陈鲁明律师在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为申请人Sanum公司提供了部分中国法律意见。

 

2. 中国仲裁机构适用贸法会规则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②

 

基本情况

 

本案系争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同意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所有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仲裁由三名仲裁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仲裁语言为英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应主持仲裁并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指定机构行动时充当仲裁员指定机构。……。”一方主张系争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之一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未选定明确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为临时仲裁条款,系无效仲裁条款。而系争仲裁条款中“仲裁由三名仲裁员进行”的条款属于典型的临时仲裁条款,条款中并非约定由贸仲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只是约定由其作为管理机构、指定机构,不能等同于机构仲裁,上述仲裁条款并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因而为无效仲裁条款。

 

上海二中院认为:(1)系争仲裁条款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应主持仲裁并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指定机构行动时充当仲裁员指定机构”的部分文字表述虽有一定的临时仲裁特性,但其中“主持仲裁”(英文表述administer the arbitration)和“指定机构”(英文表述为“appointingauthority”)两项表述,表明当事人通过系争仲裁协议赋予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有别于临时仲裁中相关机构一般只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更多职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本身也不排斥当事人选择仲裁过程中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因此,按照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目的解释的方法分析,系争仲裁条款已经选定了仲裁委员会,且不属于临时仲裁性质。2015年3月12日,上海二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入选理由或意义(CNARB)

 

混合仲裁条款今年在业界多有讨论。这是上海地区的法院首次确认当事人约定由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适用UNCITRAL规则审理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和合法性,与全国其他地区的裁定保持一致。

 

在该案中,陈鲁明律师代表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了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并继续代表申请人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程序。

 

附:CNARB“中国仲裁”评选2015年中国十大有影响力的仲裁案例③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比利时王国投资条约仲裁案(案件编号:ARB/12/29)

  •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

  • Sanum公司告老挝政府投资仲裁案 

  • 俏江南案

  • KB v Sand and others(十原则判决案)

  • 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 来宝资源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

  • Z v. A& and others(HCCT 8/2013)

  •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 中国仲裁机构适用贸法会规则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


(注:①、②、③均引自《十大有影响力仲裁案例(2015年)》,CNARB“中国仲裁“,201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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