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深圳办公室推出“跨境合规实证观察”专题系列,基于公开案例展开实证分析,以数据透视风险,以案例启鉴合规,助力企业把握监管脉搏,筑牢合规防线。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二篇----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实证观察。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利用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的走私犯罪活动亦呈高发态势。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毒品罪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款为目的,其核心手法在于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关税税率0%,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通过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伪造“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信息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其他罪名则多见于逃避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管理的场景,如通过伪报品名等方式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2023年以来,司法机关对这一领域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裁判规则日趋精细化。
本文以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为数据来源,检索到2023年6月至2026年6月期间法院作出判决的36宗跨境电商涉刑案例,系统梳理犯罪主体、查发海关、案件特征、偷逃税额、审判程序、裁量情节等,并就裁判规律与合规风险展开实务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公开渠道覆盖范围及文书上网时效等因素,样本时段的实际刑事案件数量可能多于本文统计。文章结论基于公开文书,仅供实务参考。
一、36宗案例的结构性概览
(一)关区分布及案件特征
1.关区分布
36宗案例裁判时间覆盖2023年6月至2026年6月,其中2023年判决12宗,2024年判决11宗,2025年判决12宗,2026年判决1宗。案件集中于沿边沿海省份,与跨境电商产业分布高度相关。按直属海关统计,除石家庄海关、杭州海关、湛江海关、南昌海关、南宁海关、海口海关各查获的1宗案件外,排名前五的关区如下:
直属海关
宗数
占比
广州海关
10
29.4%
深圳海关
7
20.6%
福州海关
4
11.8%
江门海关
3
8.8%
昆明海关
2
5.9%
宁波海关
2
5.9%
黄埔海关
2
5.9%
2.各关区案件特征
广州、深圳海关合计占比50%,与珠三角地区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口岸监管压力大的特征相符。从各关区查发的案件特征来看,广州关区以走私规模大、手段复合多元为特征,多案偷逃税额达数千万元级别,作案手法兼具刷单(即伪造交易订单)、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多种方式。深圳关区以产业链完整、团伙分工明确为特征,走私链条覆盖揽货、推单(即将非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产生的订单信息推送至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报关全流程。福州关区以消费品走私和1210保税电商刷单为特征,涉案商品集中于保健品、奶粉等。昆明关区以边境地域性商品高度集中为特征,两案均指向泰国红牛饮料,体现了边境通道的地域特色。
(二)监管方式分布及走私手法分析
1.监管方式分布
36宗案例中,除1宗因未具体列明走私方式和手法、无法判断监管方式外,其余35宗均可从裁判文书中直接获取或根据文书描述的行为特征确定监管方式。其中,1210模式(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简称“保税电商”)进口共7宗;9610模式(“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进口共25宗,占比超过七成;1宗进口同时涉及1210和9610两种模式,另有2宗为跨境电商出口方向的走私案件。(以下统计按35宗可确定样本计)
监管方式
宗数
占比
9610进口
25宗
71.4%
1210进口
7宗
20.0%
1210+9610
1宗
2.9%
跨境电商出口
2宗
5.7%
2.走私手法分析
1)1210模式进口:刷单出区,参与环节多
1210模式下,货物先行运入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储存,再以跨境电商零售名义分批申报出区进口。走私团伙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先行运入保税仓,再通过伪造订单“刷单”出区,涉及境外采购、保税仓入区、平台刷单、出区申报、集中收货、二次销售等多个环节,犯罪链条长、参与主体多。该模式因货物集散便利、单次操作批量大,更易累积巨额偷逃税额。
主要的手法有,一是整批入仓、刷单出区。 行为人将一般贸易货物运入保税仓储存,再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零售名义申报出区,货物在境内集中收货后二次销售。二是低报价格出区。 行为人在出区申报环节将申报价格调低至低于实际成交价,从而降低应纳税额。
2)9610模式进口:蚂蚁搬家,个人化伪装强
9610模式下,走私团伙利用“单票包裹限额”特征,将大宗货物化整为零,伪装成个人消费者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申报入境。单票金额小但通过大量刷手反复操作,累积偷逃税额同样惊人,且包裹与正常购物外观高度相似,单票识别难度大。主要的手法有,一是虚假交易型(“刷单”)。 行为人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平台生成并无真实消费者的虚假订单,配合伪造的支付和物流信息形成“三单”申报入境,货物集中收货后二次销售。该模式下从头至尾不存在真实交易,单个案件刷单量可达数千单。二是“推单”叠加低报、伪报型。 “推单”系将已在非联网平台完成的真实交易数据导入联网平台申报。若交易真实、三单真实、无低报伪报且无二次销售,通常难以被认定为走私。但本样本中,“推单”案件几乎均叠加了低报价格或伪报品名等逃避监管的手段——行为人通过推单获取申报通道后,在申报环节进一步伪报品名、低报价格,实现偷逃税款的目的。
3)出口方向案件均为伪报品名
本样本中有2宗案件涉及跨境电商出口渠道。两案均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具体手法为将天然砂石申报为鹅卵石、将画眉云雀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申报为滤器。天然砂石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画眉、云雀属于限制出口的物种,无证出口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罪名认定、证据规格、量刑标准等方面,出口方向与进口方向的走私犯罪存在显著差异。
(三)犯罪主体分布
36宗案例中,认定单位犯罪的19宗,认定自然人犯罪的案件17宗。值得关注的是,有多案中被告人主张构成单位犯罪,法院最终未予采纳。归纳样本案例,法院未认定单位犯罪的理由集中于以下三类情形:
设立目的违法型:公司设立后的主营业务即为走私,公司本身即为实施犯罪而设。某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A地某某公司设立后的主营业务为跨境电商走私业务,B地某某公司设立后仅有跨境电商走私业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理据不足。”此即司法实践中常说的“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利益归属不匹配型:走私违法所得未归单位所有,而是由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个人占有。某案例中,法院认为“单位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但被告人走私货物的不当利益并未归单位所有”,故不认定单位犯罪。
个人决策型:走私行为系由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其他人员未参与决策或不知情,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意志。
(四)角色认定规律
1. 角色类型高度分化,主从犯认定标准比较清晰
36宗案例涵盖了跨境电商走私产业链的各环节主体,呈现出从组织境外货源到实施境内销售的完整分工,对各主体的主从犯认定均综合了犯意发起、参与程度及获利情况因素:
境内货主:因有货物需要入境并愿意承担通关费用而发起走私犯意,承担货物成本并负责境内销售。
犯意发起者、组织或委托他人刷单、主要获利者,多认定为主犯
委托他人包税进口,对通关具体方式不知情或仅概括知情,未参与“三单”造假等核心环节,多认定为从犯
揽货:对接货主与通关渠道,协调货物境外仓储、清关、跨境物流的中间方。
主动揽货、组织策划、主导核心环节的,多认定为主犯
单纯转委托、未参与核心造假、仅收取固定佣金的,多认定为从犯
平台经营者/技术提供者:运营跨境电商平台,推送虚假“三单”的主体
主动搭建平台、主导‘三单’造假,多认定为主犯
仅提供通道服务、未参与犯意发起,多认定为从犯
报关单位:实施具体申报行为的主体
主动揽货、主导通关方案、实施核心造假行为的,多认定为主犯
起辅助作用,被动执行指令、未参与核心造假环节的,多认定为从犯
支付商:向海关推送虚假交易数据的主体
因未参与犯意发起,多认定为从犯
仓储/物流协助者:提供仓库收取包裹、联系运输、撕单换单等帮助行为的主体
仅提供物理性辅助,多认定为从犯
综合上述案例,主从犯认定的核心在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质作用,而非其名义上的身份。如犯意的发起者、走私犯罪核心环节的决策与实施者以及主要获利方,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
2. 角色认定中的审级分歧值得关注
本样本中出现了多宗公诉机关或一审、二审对同一被告人主从犯认定不一致的案例:
某案例 :一审判定从犯,二审查明其在四宗走私中“负责对接货主和通关团伙、协调货物入仓、货物清单、物流跟进、货损对账、通关费用核对及收取等关键环节”,改认定为主犯。
某案例 :一审判定主犯,二审认为其“未参与制作虚假的订单、物流单和支付单的关键走私环节,仅负责配合代理报关”,改为从犯。
某案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均认为系从犯,一审判定为主犯,理由为“被告单位主要是为客户公司境外揽收转运进境的货物收集、制作、推送申报进口清单资料……其行为直接涉及到走私核心环节中的货物单据信息造假、申报行为,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上述三宗案例的主从犯认定结果虽不一致——有从犯改主犯,有主犯改从犯,有的在控辩双方均主张从犯的情况下由法院独立认定为主犯——但裁判逻辑的内核相同:以行为人在走私链条中的实际作用作为判断依据。
二、审判程序与裁量逻辑
(一) 量刑梯度的实证规律
1.自然人犯罪量刑梯度(17宗)
偷逃税额区间
法定刑期
样本中主犯常见刑期
样本中从犯常见刑期
10万以上-50万元
三年以下
缓刑至10个月
缓刑
50万以上-25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4年实刑
缓刑至2年
25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或无期
7-11年
3-7年
2.单位犯罪量刑梯度(19宗)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偷逃税额区间
法定刑期(对直接责任人员)
样本中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从犯)常见刑期
20万以上-100万元
三年以下
缓刑至3年
100万以上-500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4年
500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
7-11年
3. 量刑规律总结
主犯量刑与偷逃税额基本呈正相关。 自然人主犯在50万以上-250万元区间多为2-4年实刑,250万元以上多为7-11年。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主犯量刑在100万以上-500万元区间多为2-4年,500万元以上多为7-11年。
从犯减轻幅度大,与税额的相关性较弱。 从犯量刑主要取决于其在链条中的具体作用层级,而非偷逃税额的绝对数值。如偷逃税额1.01亿元的自然人从犯仅判4年,偷逃税额3038万元的单位犯罪从犯仅判7年6个月。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通常低于同等数额的自然人主犯。 因单位犯罪的数额门槛为自然人的两倍,同等税额下单位犯罪的法定刑档次可能低于自然人。例如偷逃税额260万元,自然人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单位犯罪则为“数额巨大”,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二审改判分析
36宗案件中有20宗二审案件。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二审结果
宗数
占比
维持原判
14宗
70%
改判
6宗
30%
改判事由集中于三类,分别代表了二审法院在不同维度上的纠偏逻辑:
1.主从犯认定纠正(3宗)
主从犯认定是二审改判的高发领域,且纠偏方向并不固定——既有从犯改主犯,亦有主犯改从犯。这在前述“角色认定中的审级分歧值得关注”中已有分析,不再赘述。
2.量刑过重调整(2宗)
某案例:二审认为“综合考虑前某公司伪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系列案中对前某公司、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前某公司共同走私的其他公司及相应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一审判处的刑罚偏重,造成全系列案量刑不均衡”,分别从8年减至7年6个月、7年减至6年3个月。该案体现了二审法院对系列案件量刑均衡的关注——在同一走私链条中,不同环节责任人员的刑罚应当保持相对协调,避免畸轻畸重。
某案例:二审期间主动代公司预缴罚金30万元,法院认为“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刑期从2年3个月减至2年。
3.自首认定纠正(1宗)
某案例:一审认定自首,二审认为其“坚持认为系经海关备案同意促销后才实施的本案行为,没有走私故意……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能成立自首”,但未因此加重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严格适用
某案中,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甲“不构成自首”、某乙“是累犯”,原判存在认定错误和遗漏情节,本应加重刑罚。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鉴于原判整体上对二上诉人的量刑适当,且上诉不加刑,故本院予以维持。”
这一裁判逻辑传递了两个信号:一是程序正义的实质性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不承担因纠正原审错误而加重刑罚的风险;二是实体正义的底线坚守——二审虽因程序限制不能加重刑罚,但通过裁判说理明确了正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四)裁量情节的适用规律
1. 自首认定中对辩解类型的区分审查
综合样本案例,法院对自首中“如实供述”要件的审查,采取的是区分辩解类型分别处理的模式。
“避重就轻型”辩解不构成如实供述。 某案中,被告人虽主动到案,但始终主张“系经海关备案同意促销后实施的行为,没有走私故意”。法院认为,该辩解本质上是“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明知伪报店铺促销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坚持合法化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歪曲,不构成自首。
法律定性争议型辩解通常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某案中,被告人辩称其仅负责运输物流、未参与报关,对主观故意亦有异议,二审法院仍认定其“自行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法院关注的核心在于被告人是否如实交代了客观行为事实,而非其对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与之相对,若辩解实质上是主张行为合法,则可能因从根本上否认犯罪事实而被认定未如实供述。
2. 认罪认罚的稳定预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样本中展现出极高的适用率和稳定性——22宗签署具结书的案件,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并从宽处理,采纳率100%。这一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已成为相当具有确定性的从宽路径。对于涉案主体而言,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尽早认罪认罚是获取最大幅度从宽处理的可靠选择。
3. 退赃退赔的独立价值
8宗退赃退赔案件中,法院均予以“酌情从轻”评价。值得关注的是,退赃退赔虽非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由法官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确系判断“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某案中,法院明确以“归案后未主动退赃或补缴偷逃税款”为由拒绝缓刑适用,指出“某某走私泰国红牛饮料时间跨度长,主观恶性较大,且归案后未主动退赃或补缴偷逃税款,对其适用缓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这表明,退赃退赔不仅是悔罪态度的表征,更在裁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作用。
4. 多情节叠加的累积效应
样本案例中,同时具备三个以上从宽情节的被告人,较大机会获得缓刑或大幅减轻处罚:
某案例:偷逃税额约281.5万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 缓刑
某案例:偷逃税额约197.3万元,单位犯罪+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 缓刑
某案例:偷逃税额约245.9万元,单位犯罪+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立功→ 缓刑
某案例:偷逃税额约646.5万元,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预缴罚金→ 其中1人起次要作用判有期徒刑3年,另1人起辅助作用判缓刑
这一规律提示涉案主体:在犯罪行为已发生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行为具有显著的累加效应,每一个从宽情节的争取都可能成为影响最终量刑的关键砝码。
三、合规启示与风险应对
(一)趋势预判
趋势一:技术监管持续升级。 海关已具备从海量“三单”数据中精准识别异常订单的技术能力。某案例中,侦查机关通过“手机号码+集中收货地址”交叉检索,从13000余条交易记录中精准筛选出近万条涉案记录。随着跨部门数据共享的完善,个人额度使用、同一地址订单聚集度、同一账户支付频率等多维度的交叉比对将更加高效,“三单”造假将更难遁形。
趋势二:刑事打击精准化与合规激励制度化并行。一方面,刑事打击力度持续加大。202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走私犯罪9874人,利用跨境电商、保税仓等新业态走私犯罪呈多发态势。另一方面,合规激励的制度通道持续拓宽。主动披露适用条件的放宽;海关建立容错机制、避免偶发违规导致失信降级,进一步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途径。主动合规、主动披露的企业可获得从宽处理或信用修复空间,而持续违法的企业和个人面临日趋精准的刑事打击。
(二)不同角色的合规风险识别
样本案例中涉案主体涵盖货主、电商平台、物流仓储企业、支付报关服务商等各环节,不同角色的合规风险点存在显著差异:
电商平台经营者。 核心风险在于对平台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履行不足。样本中多宗案件涉及平台经营者明知或放任虚假交易通过平台申报进口。风险识别要点:是否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收货地址对应大量不同身份信息情形的监控;是否按规定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推单”业务是否设置了明确的前端交易审核标准。
货主(商品经营者)。 核心风险在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渠道申报。风险识别要点:是否准确区分了一般贸易货物与跨境电商零售商品;是否存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拆分订单以规避限额的情况;货物是否在入境后集中归集并进入二次销售渠道。
支付与报关服务商。核心风险在于为明知不合规的交易提供支付单推送或申报服务。样本中已有支付/报关服务商因协助他人走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风险识别要点:是否对其传输的支付电子信息真实性/对委托方的主体资质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否存在为明知虚假的交易提供支付单推送/提供申报服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一客户短期内大量推送支付单/大量委托申报等异常情形。
仓储与物流服务商。 核心风险在于参与或放任撕单、换单、集中收货等辅助行为。司法实践中,物流企业明知货主存在刷单行为仍私自修改、模糊收货地址,或仓储企业明知货物系走私入境仍提供仓储服务,已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帮助行为。风险识别要点:是否建立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入库货物登记与核验制度;对客户要求撕单、换单、集中收货等异常指令是否保持了警惕;发现可疑情形时是否及时固定证据并向海关报告。
通过以上实证观察,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裁判规则已趋于明晰,在技术监管持续升级与合规激励制度逐步完善的双重作用下,企业合规经营的根本在于确保交易真实性,将真实性核查机制嵌入业务流程并作为内生标准严格执行,方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信用优势、筑牢长远发展根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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