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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教育布局,办学模式和学校类型如何选择?——赴港办学(一)

2026.07.03 余苏 黄建城 刘晓欣

近年来,内地教育力量正快速涌入香港市场,从K12民办教育集团、教培机构,到教育科技公司与职业院校,香港正成为内地存量市场承压与大湾区政策红利交汇下的新增长点,也是各类机构拓展国际教育业务的桥头堡。在这股热潮中,赴港办学机构多以培训、课程输出、教育科技服务等方式进入1,真正落地设立学校的实践尚少,而能提供正规课程、颁发受认可学历的学校更是少数。本文即沿此线索,梳理分析香港主要的学校类型及其特点,以及进入香港教育市场的模式。


一、主要学校类型


香港的学校类型主要有官立学校、资助学校、直接资助计划学校、私立学校及国际学校2五类。不同学校类型的特点可大致总结如下:


学校类型

是否政府资助

是否收取学费

招生自主权

治理机构

官立学校

×

统一派位

政府直接营办管理

资助学校

×

统一派位

设法团校董会(IMC)

直资学校

√(按位资助)

可自主收生

设法团校董会(IMC)

私立学校

×

可自主收生

校董会,一般而言校董名单由办学团体提出并向教育局申请注册3

国际学校

×

可自主收生,不少于70%的非本地学生4


就治理结构而言,资助学校受《2004年教育(修订)条例》约束须设立法团校董会。依该制度,办学团体所委任的校董人数不得超过校董人数上限的60%,且校董会必须包含教员校董、家长校董、校友校董及独立校董。5各校董亦须依法以学校利益履行职责,即使取得办学团体控制权,其对学校的管理控制仍受到其他校董及教育监管制度的制约。直资学校虽享有较高自治程度,可自主收生、收取学费并设计课程,但仍受按位资助制度、收费政策及与政府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约束。相较之下,私立学校(包括国际学校)无须实行法团校董会制度(设立校董会即可,不受法团校董会关于校董类型及比例的限制),其校董原则上可由办学团体自行提名并申请注册,从而由办学团体掌握学校管理权。因此,相对于其他学校类型而言,私立学校(含国际学校)通常为进入香港教育领域的主要载体。


二、以学校类型为基础的两类市场进入模式


结合上述学校类型及其法律约束,要进入香港教育市场,大致可循"轻资产"与"重资产"两类模式展开,投资者可在合规成本与业务目标之间权衡进行选择。


(一)轻资产模式:非正规课程私立学校或轻资产合作


轻资产模式下进入香港教育市场主要有两种模式:


1. 开办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 根据《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令》,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系指提供补习、商业、语言、电脑等课程,而非提供正规教育的学校。6教育局对该类学校豁免部分《教育条例》及《教育规例》要求。实践上,该类学校多以补习学校形式经营,校址常设于商业楼宇。


2. "服务/轻资产"合作。投资者向已注册的本地学校输出课程、师资培训、品牌或教育科技,校舍由作为办学主体的伙伴学校承担。


轻资产模式受校舍设施约束小,可以较低资金与较短周期进入市场,但存在限制。一方面,非正规课程载体不得提供香港正规课程或授予香港正规学历,其学生一般不能以学校考生(school candidate)身份参加 HKDSE,而需以私人考生途径报考。另一方面,在"服务/轻资产"合作的模式下,投资方并非办学主体,回报主要来自服务费或品牌授权费。一旦投资者主导办学,成为实际的办学者,即可能触及"借壳办学"红线。


(二)重资产模式:提供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或国际学校


提供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与国际学校,是能够真正"拥有一所学校"的路径,同时也是约束较多、难度较大的路径。合规取得校舍是主要难点之一。一般而言,取得校舍的主要途径为政府批地、空置校舍分配或楼宇改建,二者的实现均有难度。


1. 政府分配教育用地或空置校舍


有意申请政府校舍、建校用地的办学团体,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 主体资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注册设立,组织章程细则包含政府分配校舍、建校用地要求的标准法定条文;(b)依据其他法例注册成立,且教育局常任秘书长审阅团体章程文件后,认定其具备分配校舍、建校用地的申请资格;


  • 税务资质:已依据《税务条例》第88条取得免税资格。


根据前述要求,要取得申请政府分配场地校舍的资格,申请主体须为香港本地注册非营利主体且获得税务第88条免税豁免资格。很显然,该等要求将大量办学主体排除在外。同时,香港教育用地供应极度稀缺,政府分配学校用地的频率极低,分配须经公开竞争,分配成功的难度大。即使能够申请到政府分配的场地校舍,申请主体仍需留意教育批地不可自由转让这一限制。根据“立法会第十六题:非牟利团体申请更改土地用途事宜”,承批人变更须经地政总署批准,并可能补缴地价差额。这意味着用地与办学主体将形成比较深度的权属绑定,后续退出、变更的资金与合规成本较高。


2. 其他楼宇改建办学场地


办学团体也可考虑自行于市场物色物业,将原本规划作商业、工业等非教育用途的楼宇改造为办学校舍。选择这一方式,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 设于非学校用地的学校申请注册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具体而言,需取得多个政府部门审批许可,包括规划署、地政总署、消防处、屋宇署、教育局、卫生署。同时,各部门相关手续与流程相互独立,这可能导致整体审批周期漫长。


  • 如学校拟增设、替换或删减校舍,根据《教育条例》第20条,学校管理当局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资料,经批准后方可修改学校注册资料。


改造成本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楼宇原有硬件基础。


然而,重资产模式的优势也恰在于其"难",这种制度门槛本身即构成竞争壁垒。一旦成为正规办学主体,可颁发受认可学历、学生可取得公开试考生身份、并就收生与课程享有较大自主权,且其中国际学校学费收入较高、品牌溢价显著。若投资者注重办学自主权、课程与学位授予特点、稀缺性与投资回报,提供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或国际学校可能会是更合适的选择。


三、总结


在赴港办学热潮下,各类投资者可能存在不同的办学目标,面临不同的办学选择。在了解香港主要学校类型的特点的基础上,投资者可结合投资成本与业务目标对不同的投资办学模式进行评估后加以选择:若仅以培训、课程业务切入,提供非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是最轻的合规载体,投资少、启动快,但难有自主权、控制权;若意在自主办学、颁发受认可学历,则投资者可考虑提供正规课程的私立学校乃至国际学校。


需要留意,投资模式及学校类型的选择并非一成不变,投资者可考虑先以轻资产模式起步,逐步积累办学往绩与经验,择机参与政府校舍分配等,在条件成熟时专项投入重资产,以此循序渐进,提高办学水平及自主性。与此同时,投资者须恪守香港学校注册及运营的合规要求,在业务开展与合规办学中与监管机构建立持续互信。


投资者在确定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之后,下一步将是筹备学校的设立和注册工作,那么香港学校的注册设立需满足哪些要求、具体程序如何以及有哪些法律风险?敬请关注我们“赴港办学”系列的下一期文章解读。 





[1] 参见:https://news.qq.com/rain/a/20260517A05Q9H00

[2] 国际学校严格意义上也是私立学校的其中一种类型,因国际学校有部分特殊规定/要求,故在此拆分为一类以便比较

[3] 参见《私立学校实务守则(适用于提供正规课程的私立中小学)》第2.4条以及脚注5

[4] 参见立法会十五题:国际学校学额,2017年4月26日

[5] 参见:https://sbm.edb.gov.hk/tc/about-us/about-sbm/imc-composition.html 

[6] 参见: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2/28/02282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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