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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 投资基金设立与监管详解

2026.06.11 王维巍 江嘉宏 黄恺杰 周君怡

一、引言


本文旨在概括介绍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型,并从宏观角度梳理BVI法律对基金设立与运营的监管要求,以期为计划在海外展业的客户提供实务参考。


(一)概述


BVI 是全球领先的离岸投资基金注册地。凭借灵活的基金产品体系,BVI 能够满足从初创私募到资深大型机构等各类管理人的需求。


1. BVI的优势


  • 高性价比与效率: BVI 基金设立流程快,成本相对较低。

  • 监管平衡: 其监管环境在合规性与商业灵活性之间取得了良好的平衡,既保证了稳健性,又不会给管理人带来过重的行政负担。

  • 市场定位: 虽然开曼群岛在大型机构级基金领域占据领先地位,但 BVI 凭借其独特的性价比,在中小型及新兴基金管理人中备受青睐,形成了鲜明的市场特色。


2. 法律基石


BVI 对基金的监管主要依据以下两套法律体系:


  • 《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IBA): 主要监管对冲基金及其他流动性较强的开放式基金。

  • 《私募投资基金条例》(PIF 条例): 依据 SIBA 颁布,主要监管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VC)及其他非流动性的封闭式基金。


上述法律共同构成了 BVI 基金业务的许可与监管基础。而该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为 BVI 金融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FSC”)。


(二) 基金形式与组织架构


BVI 基金在法律形式上非常灵活,常见的组织架构包括:


1. 商业公司(Business Company): 这是 BVI 对冲基金最常用的结构。

2.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这是 BVI 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基金的首选结构。

3.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结构,允许在同一个法律实体下设立多个相互隔离的资产池,非常适合多策略基金或伞形基金架构。


(三)对冲基金与 PE/VC 基金之间的关键监管区别


在 BVI 的监管框架下,区分基金类型的核心标准是投资者是否拥有定期赎回权:


1. 对冲基金及开放式基金


  • 特点:投资人有权根据基金资产净值,定期申请赎回或提取资本。

  • 监管依据:根据SIBA作为互惠基金(Mutual Funds)受监管。


2. 封闭式基金(如典型的 PE/VC 基金)


  • 特点: 投资人通常不享有自主赎回权,虽然基金在募集期内可进行募集或增资,但流入的资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处于相对锁定状态,投资者无法主动要求基金按净值回购份额。

  • 监管依据: 根据PIF条例作为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s,简称PIF)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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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单一投资者基金与单一资产基金


在 BVI 法律框架下,并非所有投资架构均需履行监管登记手续。以下两类特殊情形通常不落入监管范畴:


1. 单一投资者基金 (Single Investor Fund)


  • 定义与监管: 指仅有一名投资者、不涉及向多名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集体投资”的基金。

  • 豁免逻辑: 无论该基金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由于缺乏“集体投资”这一法定要素,通常均不属于SIBA项下的“互惠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PIF)”的定义,因此不受 FSC 监管。


2. 单一资产基金 (Single Investment Fund)


  • 封闭式架构(PE/VC 型): 若基金仅针对单一项目、特定房地产或特定目标公司的证券进行投资,且属于封闭式,则通常不受监管。


  • 法律依据: 根据 SIBA 的定义,PIF必须具备“集体投资”及“分散投资组合风险”之目的。单一资产基金由于投资标的单一,通常不符合“风险分散”的法定特征。

  • 实务提示: 若投资标的本身具有复杂的底层资产(可能被认定为已实现某种程度的“风险分散”),则需审慎评估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开放式架构(对冲基金型): 需注意,SIBA 对“互惠基金”的定义中并未提及“风险分散”这一要求。因此,开放式的单一资产基金仍可能被要求作为“互惠基金”接受监管。


3. 豁免监管的优势


符合上述豁免条件的基金(单一投资者或单一资产封闭式基金)在设立与运营上具有显著优势:


  • 高效低耗: 设立流程极快,且无需向监管机构支付申请费及年费,成本优势明显。

  • 架构灵活: 无需聘请强制性的服务提供商,也无强制审计要求。

  • 合规简化: 基金法律文件可大幅简化,持续合规义务相对较少。


二、BVI 对冲基金


(一) 互惠基金


在 BVI 监管框架下,对冲基金及其他具有流动性的开放式基金统称为“互惠基金”(Mutual Funds),受SIBA及其相关法规监管。


1. 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根据 SIBA 的定义,构成“互惠基金”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 集体投资: 基金通过向投资者募集并汇集资金,进行统一的投资管理。

  • 赎回权: 基金发行的权益允许投资者在要求时(或约定的期限内),按其持有的基金净资产份额对应的价值赎回或提取资金。


2. 监管许可要求


根据 SIBA 规定,任何实体在未获得FSC正式许可前,不得在BVI或从BVI向外以“互惠基金”的名义开展业务。


  • 牌照分类: 根据投资者的资质、募集人数及管理规模,互惠基金必须申请登记为以下五类之一:


1. 专业基金 (Professional Fund): 最常用的结构,针对专业投资者,设有最低投资额门槛。

2.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 投资者人数有限(通常不超过 50 人),或仅通过私募方式发售。

3. 获准基金 (Approved Fund): 针对小规模私人管理人的低成本监管框架。

4. 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 适合处于初创期、旨在建立业绩记录的新兴管理人。

5. 公募基金 (Public Fund): 针对公众投资者,监管要求最为严格。

3. 外国基金的认可


对于已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并已实际运营的基金,若需在 BVI 开展业务,亦可申请成为 BVI “获认可外国基金” (Recognised Foreign Fund)。


(二) 专业基金


专业基金是BVI最受欢迎的对冲基金架构,其基金权益仅限向“专业投资者”发售,且除特定“豁免投资者”1 外,每位投资者在该基金中的初始投资额不得低于 1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法律对“专业投资者”的定义有着严格的界定,具体涵盖以下两类情形:


1. 其日常业务涉及(无论是为自身账户还是代他人账户)取得或处置与该基金资产或该基金资产之主要部分性质相同之财产的专业人士;

2. 已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其个人净资产(或与其配偶之合计净资产)超过 1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并明确表示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个人。


由于专业基金在投资者人数上限以及资产管理规模方面均不受法律限制,这一特性使其适合构建成熟、且旨在长期运作的对冲基金结构,能够充分满足管理人对基金规模扩张及复杂策略执行的需求。


(三)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系指在其章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特定限制条件的 BVI 基金,其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之一:其一,该基金授权持有的投资者总数不得超过 50 人;其二,认购或购买其基金权益的邀约仅能以“非公开方式”作出。


法律对于“非公开方式” 作出的邀约有着详尽的界定,具体涵盖以下两种情形:


1. 仅向特定人士(无论其身份描述如何)发出的邀约,且该邀约并非旨在使基金权益可被不特定第三方或公众广泛获取;

2. 基于邀约发起方与投资者之间既存的私人关系或业务往来而发出的邀约。


私募基金管理资产不设上限,每名投资者也不设最低投资金额,这种高度的灵活性,使其成为管理“亲友资金”或开展其他具有高度私密性质的对冲基金业务的理想法律框架。


(四) 获准基金


获准基金系指一种专为初创对冲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低成本法律载体,旨在协助管理人在具备成本效益的基础上,汇集小规模的投资者群体进行运作。根据 BVI 监管框架,获准基金的运作受到特定规模的限制:其一,该基金授权持有的投资者总数上限不得超过 20 人;其二,其管理的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 1 亿美元。在合规要求方面,获准基金展现出显著的灵活性,不仅不设法定的存续期限,亦未对每位投资者的最低起投金额作出强制性要求。尽管该类基金必须委任专业的基金行政管理人,但豁免了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法定义务。


鉴于其在合规成本与监管要求之间的平衡,获准基金被公认为初创管理人为小规模投资者群体构建高性价比投资工具的理想选择。


(五) 孵化基金


孵化基金系指一种专为新兴管理人设计的极简型法律载体,旨在协助其在极具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快速设立并启动一只初创基金。在监管框架下,孵化基金遵循业内通称的“20-20-20”准则,即:其一,该基金授权持有的投资者总数上限不得超过 20 人;其二,其管理的净资产不得超过 2,000 万美元;其三,每位投资者的初始投资额不得低于 2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孵化基金并非一种“长青”结构,其法定的存续期限原则上最长为两年。在两年期届满前,该基金必须根据其实际运作情况选择后续路径:包括将其法律地位升级为私募基金、专业基金或获准基金,亦或转型为封闭式基金,否则须进行清盘。但在特定情形下,经FSC批准,该两年期限可获得最多一年的延长期(即总存续期最长可达 3 年)。


孵化基金在合规层面享有极高的豁免权:该类基金无需强制委任任何服务提供商(除必须任命 BVI 注册代理/办事处及授权代表外),且无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孵化基金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为那些希望在初创阶段最大限度降低运营成本的新兴管理人提供过渡性框架。通过该载体,管理人得以便捷地积累成功的投资业绩记录进而吸引充足的资本,为基金未来转型为可长期运作的成熟结构奠定基础。然而,发起人应当审慎评估的是:若选择不委任行政管理人,基金则必须自行协调并处理所有与投资者准入相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引导、反洗钱(AML)持续合规、以及 FATCA/CRS 的登记与合规申报。这些职能要么由基金内部团队承担,要么须另行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机构。


(六)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系指一种既未被归类为专业基金或私募基金,亦未被核准为获准基金或孵化基金的“互惠基金”。在监管维度下,公募基金通常被定位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零售型对冲基金产品。在离岸基金实务中,公募基金的设立案例较为罕见。


(七)获认可外国基金


获认可外国基金系指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并已实际运作,且依据 BVI 法律申请并获得当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基金。从实务角度考量,境外基金申请成为 BVI 认可外国基金的唯一核心动因,通常在于其拟向 BVI 的投资者发售基金权益,或拟在 BVI 境内(或从 BVI 境内)开展其投资管理业务。此类跨境监管安排在实际操作中也较为罕见。


BVI常见互惠基金类型对比如下:



孵化基金

获准基金

私募基金

专业基金

最大资产规模(USD)

20,000,000

100,000,000

无限制

无限制

最大投资者人数

20人

20人

50人(除非仅以私募方式邀请认购,则无上限)

无上限

投资者资格限制

仅限资深私人投资者

无(前提是仅以私募方式邀请认购)

无(前提是仅以私募方式邀请认购)

仅限专业投资者

最低初始投资额

每位投资者2万美元

10万美元(豁免投资者除外)

最长期限

2年(经BVI金融委员会批准,可再延长额外12个月,即总共3年),到期后必须转型为专业、私募或获准基金,或转型为封闭式基金,否则将遭受清盘

无限/长期运营

无限/长期运营

无限/长期运营

营销文件

无需发售文件或条款书。必须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书面警告,说明该基金为孵化基金等事项。

无需发售文件或条款书。必须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书面警告,说明该基金为获准基金等事项。

无需发售文件或条款书(但通常会提供)。必须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书面警告,且投资者必须书面确认已阅读并接受。

无需发售文件或条款书(但通常会提供)。必须向潜在投资者提供书面警告,且投资者必须书面确认已阅读并接受。

账目申报要求

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非获准延期或豁免)

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非获准延期或豁免)

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非获准延期或豁免)

财政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除非获准延期或豁免)

额外重大报告/审批


需提交年度合规报告;需提交半年报(包含投资者人数、NAV、AUM、申赎情况等)

需提交年度合规报告(包含投资者人数、NAV、AUM、申赎情况等)

发生某些特定事件后需履行额外报告义务

发生某些特定事件后需履行额外报告义务

是否需要估值政策



最少董事人数

2 名(至少一名为自然人)

2 名(至少一名为自然人)

2 名(至少一名为自然人)

2 名(至少一名为自然人)

是否需要行政管理人

是否需要投资经理

是(除非获得豁免)

是(除非获得豁免)

是否需要托管人

否,但须有安排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隔离。

否,但须有安排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隔离。

是(除非获准豁免)

是(除非获准豁免)

是否需要审计师

是(除非获准豁免);审计师须经 FSC 认可

是(除非获准豁免);审计师须经 FSC 认可

启动时间线

向 FSC 提交申请 2 个工作日后即可开始业务

向 FSC 提交申请 2 个工作日后即可开始业务

获得 FSC 批准前不得开始业务

在开始业务 14 天内提交申请的前提下,可在获批前运作 21 天

是否需要委任合规官



是否需要委任洗钱报告主任


三、BVI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


针对 BVI 私募股权(PE)、风险投资(VC)以及其他非流动性封闭式基金的主要监管立法,是根据SIBA颁布的PIF 条例。根据 SIBA 的法定定义,“私募投资基金”系指无论依据BVI法律还是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设立、注册或组建的各类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组织形式),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1. 集合投资与风险分散: 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募集并汇集投资者资金,以进行集体投资并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的分散化;

2. 权益关联性: 其发行的基金权益须赋予持有人相应权利,使其有权获得根据该主体(无论为公司、合伙、单位信托或其他团体)全部或部分资产净值比例计算的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通常涵盖大多数 BVI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然而,诚如前文第一部分所述,单一投资基金(即仅进行一项投资的基金)若属于封闭式结构,通常不属于 BVI 的监管范畴。这一豁免逻辑根植于 SIBA 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该定义明确要求资金的募集与汇集必须以“集体投资及实现投资组合风险分散化”为目的。由于仅开展单笔投资的封闭式基金通常无法(视具体投资项目的特性而定)满足“风险分散化”这一法定要件,因此该类基金一般不受到 BVI 基金法规的约束。在实务中,某些特定的投资策略(尤其是按项目分配的模式)能够清晰且明确地划入此类豁免范畴,例如:专项投资于某一具体项目、不动产或特定投资组合实体的证券。尽管如此,当投资标的本身可能被解读为在某种程度上具备“风险分散”特征时,发起人仍应保持审慎并寻求专家意见。此类非监管类单一投资基金在 BVI 的设立流程极具优势:其不仅启动速度极快且成本极低,同时还享有简化版基金法律文件、无需强制委任服务提供商或进行审计、以及大幅减免的合规义务等政策红利。


SIBA 规定,除非其已获得FSC 的正式许可,任何基金不得在 BVI 境内或从 BVI 开展或自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私募投资基金的章程文件必须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之一:(1) 该基金授权持有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50 人; (2)基金权益仅供私下发行;(3) 基金权益仅向专业投资者开放,且每位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初始投资额(除某些“豁免投资者” 外)不低于 10 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四、 监管要求


(一)申请流程


向 BVI FSC 提交基金许可申请的流程高效且透明。虽然不同类别的基金在具体细节上略有差异,但核心申请材料通常涵盖以下内容:


1. 申请表(包括适当性与合规性声明,以及任何拟外包/委托投资职能的详细信息)

2. 发售文件或条款清单

3. 章程文件及各种其他公司文件/登记册的副本

4. 估值政策(若未包含在发售文件、条款清单或章程文件中)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投资组合管理人员的简历(若其个人简介未包含在发售文件或条款清单中)

6. 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合规手册

7. 洗钱报告主任(MLRO)的详细信息,包括其简历

8. 审计师(如适用)出具的确认其任命的信函

9. BVI 当地法律顾问出具的确认其任命的信函


(二)经济实质要求


根据 BVI《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简称“《经济实质法》”),BVI 基金在经济实质要求方面享有极为明确的豁免地位。


1. 核心定义:投资基金业务的排除


《经济实质法》界定了九类“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而“投资基金业务”已被明确排除在清单之外。


  • 法律定义: “投资基金”是指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汇集资金进行投资,从而使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为主要业务的实体。

  • 穿透原则: 该定义不仅涵盖基金本身,还包括基金为了直接或间接投资而设立的中间持有实体,但不包括最终持有资产的运营公司。


2. 合规结论:无需当地运营


由于投资基金业务不属于“相关活动”,除非该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另行开展了其他类别的相关活动,否则:


  • 无需在 BVI 设立实体办公室或配备当地员工;

  • 无需在 BVI 当地举行董事会或聘请当地董事;

  • 远程管理: 管理人完全可以从 BVI 境外(如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对基金进行远程决策与运营。


(三)《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共同申报准则》(CRS)


就 FATCA/CRS 而言,BVI 基金通常会被归类为“金融机构”,因此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RS)注册获取 GIIN(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码),并在 BVI 国际税务司(ITA)运营的 BVIFARS(BVI 财务账户申报系统)门户网站上进行登记。FATCA/CRS 的报告通常应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在 BVIFARS 门户网站上提交。基金的行政管理人通常会协调处理所有 FATCA/CRS 的合规事项及申报工作。


(四)持续申报义务


具体的申报要求因基金的类别不同而略有差异,但关键要求通常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1. 变更报备: 基金必须向FSC报告任何与其初始申请资料相关的变更,以及任何运营者或职能部门/服务提供商的变动。

2. 审计财务报表:专业基金、私募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向FSC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须依据法定会计准则编制)。除非获得豁免或延期,否则提交期限为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3. 年度统计申报: 专业基金或私募基金必须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FSC 提交年度统计申报表。

4. 孵化基金或获准基金必须向 FSC 提交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除非获得延期,否则提交期限为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5. 孵化基金须在每年 1 月 31 日和 7 月 31 日前提交半年度统计申报表。获准基金须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统计申报表。

6. 税务合规申报(FATCA/CRS): 基金通常须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BVIFARS门户网站提交 FATCA 和 CRS 报告。


(五)离岸基金在香港的CIS合规边界


随着大量亚洲资本汇聚香港,BVI基金及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等离岸私募架构在香港金融市场的募资与运作日益频繁。然而,离岸并非“法外之地”,当这些离岸基金触及香港市场时,首先需要面对的就是香港证监会(SFC)的严格审视。在实务操作中,最核心的合规焦点在于:该离岸基金结构是否构成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项下的“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简称CIS)”?


1. 如何判定CIS?


并非所有设立在BVI或开曼的实体都会自然成为CIS。根据SFO的广泛定义,判定CIS通常需要满足四个核心要素:(1)资金集合: 投资者的财产必须被汇集在一起; (2) 缺乏日常控制: 投资者不参与对基金底层资产的日常管理(即便拥有咨询权或投票权);(3)统一管理: 财产由营办人统一管理,或整体组合用于产生收益;(4)收益目的: 安排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从财产的获取、管理或处置中获取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2. 离岸架构的监管触角


当一家BVI私募基金或开曼注册的SPC基金在香港向投资者推介,且其架构符合上述CIS定义时,就必须遵守SFC的监管规则。根据SFO第104条规定,除非获得SFC的许可,否则不得向香港公众发售CIS。同时,获认可的基金须有一名由证监会核准的个人,作为 “获核准人士”,以便证监会向其送达有关该计划的通知及决定。在香港经营管理CIS公司,通常需要根据SFO领取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因此,对于计划在香港展业的私募管理人而言,在BVI架构搭建的初期,就应引入香港CIS的合规视角。无论是基金发售备忘录的条款起草,还是有限合伙人权利边界的界定,都需要精细化处理,以避免在募资阶段“误踩”SFC的无牌发售红线。


五、结语


综上所述,BVI凭借其高度灵活的法律框架、卓越的成本效益以及在“监管透明度”与“运营便利性”之间的精准平衡,始终保持着全球领先离岸基金设立地的地位。然而,在全球金融监管环境(如经济实质要求、反洗钱合规及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日益严苛的背景下,基金的合规化运作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维持基金生命力与投资者信任的“必选项”。选择最契合自身投资策略、投资者构成及成本预算的架构,并确保履行持续的申报义务,是每一位基金发起人取得长期成功的基石。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 BVI 基金制度的宏观概览与实务参考。鉴于投资基金的法律需求具有高度的个案化特征,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决策过程中咨询专业的法律及税务顾问,以确保您的基金架构在稳健性、合规性与商业效率之间达成最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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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豁免投资者”包括:(a) 基金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发起人或承销商;以及 (b) 基金管理人或发起人的任何员工。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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