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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与规则:中资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法律指南

2026.06.20 张颖 刘青宇 刘俊鹏

近年来,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以及中亚地区在基础设施、能源和制造业等领域的投资机会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将投资目光投向哈萨克斯坦。作为中亚地区经济体量较大、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哈萨克斯坦近年来也出台了多项吸引外资的举措,包括在首都阿斯塔纳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及位于该金融区内的AIFC法院和国际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IAC”)等。然而,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尚在不断演进中,不少法律问题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尚处于空白,且其公司投资制度的部分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与我国存在显著差异。为此,中资企业无论是通过新设实体还是投资并购现有公司进入当地市场,均需提前做好充分调研和应对方案,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实操风险。


本文拟结合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关注点,对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的过程中常见的部分典型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剖析1,以期窥一斑而知全貌、为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顺利开展投资活动提供借鉴参考。


法律分析


下文结合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及投资实践,对中资企业在当地投资过程中常见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常见公司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


1.中国投资者如何理解LLP的组织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可以采用的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分支机构(Branch)以及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等。其中,股份公司通常适用于银行、保险等依法必须采用股份制形式的特定行业;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可从事的业务活动范围有限,并在税务和经营层面受到较多限制。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设立全资子公司还是与当地合作方设立合资公司,绝大多数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倾向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形式。


实践中,哈萨克斯坦LLP这一组织形式因其英文翻译中含有“Partnership”字样,较易引起中国投资者的困惑,有些将其误认为与中国法下的有限合伙企业相类似2,担心LLP的投资者/股东(特别是实际承担/控制企业运营的股东)会承担类似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无法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事实上,LLP仅是对俄语Товари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简称“TOO”)的直译;根据我们对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LLP更近似于中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LLP的所有股东(按当地语言可以翻译为参与人)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约定),且对LLP的债务在其承诺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向中国投资者解释说明以及起草中文版文件时,我们往往更倾向于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来指代LLP/TOO,以使中国投资者更易理解该等公司形式的实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LLP,均为中文、英文对俄语TOO的翻译,切忌直接将其与中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划等号。虽然二者很类似,但其在不少方面与我们熟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存在实质差异(详见下文对部分差异的总结和讨论)。


2.LLP的治理结构


哈萨克斯坦LLP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样为股东会(或者按当地语言翻译为参与人会议3),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修改公司章程、名称和注册地址,增减注册资本,设立或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4、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对外投资以及决定LLP重组或清算并任命清算委员会等。


但与中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之处在于,LLP并不设置董事会这个治理层级,而是在股东会之下设执行机构,该执行机构可以由总经理一人或由多人组成(集体执行机构对应俄语为правление,英文可以翻译为Management Board、中文可为管理委员会,通常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负责LLP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具体职权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个案授权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总经理同时要担任执行机构主席,且执行机构每位成员必须直接与LLP签署劳动合同。


上述要求意味着很难直接复制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安排,即由母公司提名董事从国内远程管理LLP的部分重大事项。相关事项或需要由股东层面直接决策、或需交由当地执行机构(即与当地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管理层)负责决策。为此,中资企业需综合考虑管理效率、管理层级、当地团队组成和授权范围/风控等因素来设计和安排公司治理结构,提前做好方案5 6


二、LLP出资与股权转让问题


1.注册资本实缴


哈萨克斯坦法律要求,除被认定为小型企业外,LLP的最低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提交注册文件当日的月计算指数(MCI)100倍(2024年底时,金额门槛约合750美元)。


前述法定最低金额虽对中国投资人而言并不高,但需要注意的是,哈萨克斯坦法律对注册资本实缴要求非常严格:LLP的股东应在设立公司对应的国家注册(Stage Registration)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全部认缴出资。为此,如中国投资者根据项目需要确定了较高金额的注册资本,需要特别注意该实缴期限要求;常见的分期缴付、按需出资等资金风险缓释措施无法直接用于哈萨克斯坦投资项目。


一旦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股东会可决议由公司将该等应缴未缴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其他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购买该等份额的权利);关于相关份额的受让价格,哈萨克斯坦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由各方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或通过协商确定;如该等股权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转让,公司须进行减资。此外,该股东还须向公司承担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损害赔偿。因此,中资企业在确定注册资本规模及出资安排时除需考虑项目资金需求和时间外,还应充分考虑哈萨克斯坦法律对出资期限的法定要求。


另需注意的是,哈萨克斯坦无资本公积的概念,溢价出资的处理方式与中国不同;为此,除潜在的税务风险等之外,中资企业在并购项目中需特别考虑对交易作价的潜在影响,需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予以考虑和安排。


2.股权转让


与中国公司法不同,哈萨克斯坦LLP的股东仅可转让已完成实缴的股权;未实缴的股权不得转让或质押。为此,中国投资者如希望通过转股方式短期快速退出,需考虑该等实缴要求。


另外,LLP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拥有法定优先购买权,但法律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回应是否行权,且该期限不能由股东另行约定延长。在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中,我国国企的内部决策流程一般会较耗时。因此前述法定时间要求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中资企业未能及时完成内部决策并做出回应,相关优先购买权被视为放弃,从而对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安排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此,在交易安排和交易文件落实中,应考虑该等期限要求,提前作出相应安排和应对7


三、资源开发监管与准入限制


作为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建立了相对健全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例如出台《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使用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及利用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批、许可和监管制度,并颁布《支持使用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准入条件、支持措施以及能源生产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矿权实际管理中,存在立法和实操有很大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取得采矿权的公司需按年缴纳年费,无论是否实际开展采矿活动;如果不依法缴纳,政府可以吊销采矿许可。但实践中,相关政府部门对矿权法规相关违规行为在实践中并未严格执法,存在不少采矿权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就尚未实际开展采矿活动的采矿权缴纳年费,而相关部门也后续未再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予以追究。因此,中资企业在评估矿权相关风险时,需一方面结合当地行政执法的实践准确判断相关问题的实际风险,另一方面还需考虑到后续执法实践发生变化或极端情况下(如因中资控股或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当地政府变为严格执法)的风险。为此,我们建议,在投资前尽调中应重点核查历史欠缴费用等事项,并在投资协议中通过交割条件或赔偿安排等进行风险控制。


此外,哈萨克斯坦外资并购相关法律体系尚在发展中,对于一些常见交易安排和法律工具(例如股权质押担保和后续实现、僵局解决机制安排等),当地在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均有不少空白,导致交易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执行面临一定不确定性;中国国资监管体系下对交易定价、公司治理安排(如同股同权、控股控权)等要求,在当地法律框架下也存在挑战,实现路径需结合商业谈判并进行精巧设计。


实务指引


一、土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从法律规定层面,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了两种基本土地权利类型,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实践中投资者通常根据商业目的及项目需求,通过取得土地所有权(即所谓“买断”)或租赁土地两种方式开展项目建设及运营。下文将对上述两种方式的主要特点做简要比较和分析:


(1)买断:项目公司与政府直接签署土地购买合同、按照评估确定的地价取得地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后,项目公司除年度土地税外一般无需支付其他费用;在不改变使用目的前提下享有对土地及地上房产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但此种方式下一般项目公司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地价,对投资者资金压力较大。


(2)租赁:土地使用者也可与政府签署租赁合同获取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可在租赁到期后经与政府协商一致延长租赁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不实质性限制续期次数和每次续期期限8,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风险或不利之处:一是土地使用权能否延续仍依赖于政府方的同意,二是因土地和项目公司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权属归属不同,导致租赁土地上所建地上房屋产权受到一定限制,通常难以单独转让,除非届时买断土地、满足“地随房走”的相关要求。


尽管如此,通过土地租赁的方式,项目公司在项目初期可以降低资金需求压力并提升灵活性,后续随着项目推进情况可以再择机与政府协商将租赁土地转为买断形式、取得地块所有权9。当然,投资人及项目公司仍需关注后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时的价格可能受土地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后续买断成本上升,从而增加整体投资成本。


二、法律适用规则


根据哈萨克斯坦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法律实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原则上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作为准据法。在涉外交易情形下,就一般商业合同而言,如协议一方为外国实体,哈萨克斯坦法律通常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但如果直接涉及到地下资源或矿产买卖以及不动产交易的合同,则该等合同必须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合同各方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具体到股权投资交易,从法律结构上看,应区分不同层级、类型的协议安排:凡涉及LLP主体形式、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的事项(例如:股东权利义务、利润分配、LLP管理等内容),属于哈萨克斯坦法律的强制规制范围,相关公司治理文件(如公司章程、设立协议(Foundation Agreement))原则上应适用哈萨克斯坦法律。在上述事项之外,就股权收购或增资交易本身的商业安排(如交易结构、对价安排、交割条件、陈述与保证等),在不与公司治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且不涉及LLP股东权利义务、其取得股权后的公司治理安排、利润分配事项以及其他与LLP管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则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三、争议解决机制


哈萨克斯坦法院系统一般由三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包括具有同地区法院地位的特殊级别地方市法院)以及市区一级法院。审理流程包括一审、上诉、撤销之诉(即所谓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三个阶段。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为了促进改革、保护投资者利益,哈萨克斯坦在AIFC设立了AIFC法院和IAC。


其中,AIFC法院作为独立于哈萨克斯坦国家一般司法体系之外的国际商事法院运行,适用以普通法为基础的AIFC法律规则10,并由具有普通法背景的国际法官组成,主要解决在AIFC注册的公司之间或在AIFC内开展并适用AIFC法律的交易所产生的争议;此外,经当事人协议提交由AIFC法院管辖的其他商业争议也可由其管辖。在制度设计上,AIFC法院设有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审级,上诉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同时配套设有小额诉讼程序,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此外,AIFC法院还支持电子化立案,当事人无需亲临阿斯塔纳即可完成案件提交程序,从而在跨境争议解决中具有较高的便利性与效率。


IAC则作为AIFC框架下的仲裁机构,提供仲裁及调解等争议解决服务,允许争议各方自由选择仲裁员人数、任命程序和仲裁地点。IAC融合国际仲裁经验和哈萨克斯坦本土需求,对标的价值小于500万美元的争议或双方认可的低值案件提供快速仲裁,以提升效率。此外,IAC还可进行在线仲裁,当事人无需到场即可通过在线平台提交材料,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


哈萨克斯坦自1995年起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据此,外国仲裁裁决通常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不少外国投资者选择在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即Dub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等在中亚、西亚有广泛影响力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在哈萨克斯坦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涉及哈萨克斯坦政府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当地企业的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可能对该等当地主体不利的裁决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例如:对裁决程序的合法性、仲裁庭管辖权等问题进行更为审慎的审查,或在执行阶段存在程序推进缓慢等情形),从而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及可预期性。


如前所述,哈萨克斯坦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实践尚处于发展中,中国投资者常见的部分交易安排在哈萨克斯坦法律下的法律效力认定和执行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为此,很多外资并购交易设计成境外交易架构,以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境外法律适用。此外,为消除潜在的外国仲裁裁决可能无法顺利被承认和执行的风险,在IAC成立后,也有不少投资者选择在IAC仲裁。其主要原因在于,IAC依据自身仲裁规则运行,而非完全适用哈萨克斯坦国内仲裁法,在程序设计上更接近国际仲裁实践;同时,对于IAC裁决的撤销或审查由AIFC法院负责,而非哈萨克斯坦国家法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审查的独立性和可预期性。此外,IAC仲裁裁决在经AIFC法院确认后,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直接执行,无需另行启动独立的承认程序,从而简化了裁决执行路径并提高执行效率。由此可见,在相关法律制度持续完善的背景下,预计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会把IAC仲裁作为投资哈萨克斯坦的争议解决方式。


篇幅所限,上文仅分析了中国投资者在哈萨克斯坦投资并购可能碰到的部分典型问题。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法律与中国法有很多不同之处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空白。为此,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需预先做好调研和应对安排,熟练运用投资中的法律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架构、合同约定等),保护自身利益,以使项目成功落地和后续顺利运营。


* 本文首发于《法律与生活》期刊




[1] 囿于篇幅所限,无法涵盖全部问题或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仅供了解。

[2] 在中国法下,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分别由《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制,二者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泾渭分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英文为General Meeting of Participants,俄语为общее собрание участников。

[4] 执行机构详见下段的说明。

[5] 例如,可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及权限分工进行事先安排,尽量扩大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范围,并对执行机构的授权边界进行适当收紧。

[6] 此外,基于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公司治理体系的差异,从增强匹配性、补充治理层级的角度还可以考虑由LLP设立监事会并在章程中约定将部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赋予监事会。不过需要注意,监事会的成员依法不得与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重合,并且对于中国国有企业而言,随着取消监事会成为国有企业较为普遍的内部管理要求,此路径未必能够适应国有企业实际需求。

[7] 例如:可以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事先授权机制或预设决策流程,以便在触发优先权时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回应。

[8] 通常租赁期限可以分为短期(最长五年)和长期(五年至四十九年),取决于具体需求。

[9] 但买断土地涉及一系列政府审批程序,租赁土地后续能否转为买断形式,仍需以届时政府实际审批意见为准。

[10] 需要注意的是,该等规则仍然是广义的哈萨克斯坦法律。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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