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8 楼岚 贺韵辉 黄嘉天
2024年7月1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下称“SEC”)年初通过的题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壳公司和预测”的有关SPAC IPO和SPAC并购上市新规(下称“SPAC新规”)正式生效。
我们此前曾撰写系列文章对SPAC并购上市模式进行介绍(参见乘风破浪的资本市场新热点:SPAC上市模式简析和美国、新加坡SPAC上市机制比较)。在经历了2020年和2021年的SPAC热潮后,近几年来,SPAC并购上市模式的热度开始显著回褪。根据SPAC Analytics的统计,2023年的SPAC IPO数量和募资金额已低于2017年水平。但随着新规落地,2024年上半年的SPAC IPO数量和募资金额开始有一定程度的回升趋势。
根据SPAC Analytics的统计数据制表,来源SPAC Analytics, SPAC and US IPO Activity,
available at https://www.spacanalytics.com
尽管SPAC IPO数量自2021年来有所下降,但围绕SPAC的投资者保护问题仍然是SEC关注的问题。SEC也指出,即便市场存在波动,相较于十年前,SPAC交易在美国证券市场中已经占据了更大比例。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从2022年3月SEC发布SPAC新规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终于正式生效落地。SPAC新规体现出了监管机构对强化披露、夯实责任、保护投资者的最新监管主张。本文将介绍SPAC新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公司该如何应对和遵守SPAC新规的要求。
强化披露:SPAC新规带来更多的披露要求
SPAC新规通过在Regulation S-K中加入新章节Subpart 1600规定了SPAC IPO和De-SPAC并购上市流程中新增的披露内容。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披露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1. SPAC 发起方。第 1603 (a)项要求披露 SPAC 发起人及关联方(合称“发起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业务特性、经验、角色和责任、实控人、SPAC 发起方与 SPAC 之间在决定是否进行De-SPAC 交易方面的任何安排、SPAC发起方的报酬、SPAC发起方有关股份赎回的安排、以表格形式列出限制发起方出售股份的锁定安排等。
2. 利益冲突。第 1603 (b)项要求披露De-SPAC 交易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重大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以及SPAC公司对 SPAC 发起人、高管或董事的补偿方式或 SPAC 发起人对其高管和董事的补偿方式所产生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3. SPAC高管和董事的忠信义务。第1603(c)项要求披露除SPAC公司外,SPAC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还对哪些其他公司负有忠信义务的,及对该些公司忠信义务的内容。
4. 股份稀释。第1602(c)项和第1604(c)项分别要求在SPAC IPO的上市登记报告(registration statement)和De-SPAC的登记报告中以表格形式披露股份稀释及影响等。
5. SPAC董事会决策和De-SPAC交易对 SPAC 投资者的公平性。第1606项要求, 如果 SPAC 公司设立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SPAC公司的董事会就是否应该进行De-SPAC 交易、以及De-SPAC交易是否符合 SPAC 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断,则需要披露该判断。实际上,在如特拉华州、开曼群岛这些SPAC公司常见的设立所在司法辖区的法律中,SPAC公司的董事会都需要作出此类判断。第 1607 项要求披露 SPAC 或 SPAC 发起人收到的有关De-SPAC交易对价的公平性有关的任何报告、意见或评估。
6. 招股书外封面及前言和摘要。在SPAC IPO和De-SPAC交易过程中,招股书的外封面和摘要部分需增加披露信息,包括SPAC董事会认为De-SPAC并购交易是否公平以及SPAC是否收到有关De-SPAC并购交易公允性的意见、自SPAC IPO之后已经或将要发生的任何重大融资交易、发起人的报酬、利益冲突等。
7. XBRL格式要求。新规要求在2025年6月30日开始,SPAC需要使用XBRL格式发布登记报告。
夯实责任:SPAC新规下新增的要求与责任
除了以上介绍的新增的披露要求之外,SPAC新规还进一步夯实了SPAC和目标公司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安全港规则对SPAC将不再适用。SPAC新规增加了“空白支票公司(Blank check company)”的定义,即“空白支票公司是指没有具体商业计划或目的的公司,或表明其商业计划是与一家或多家尚未确定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或个人进行合并或收购的公司”。SPAC作为“空白支票公司”将不再适用《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为前瞻性声明提供的安全港。
2. 预测。SPAC新规通过制定Regulation S-K 第1609项,对De-SPAC交易中的披露性文件及附件中的预测部分提出了额外要求,包括:(i) 披露编制披露性文件中预测部分(或对应的附件)的主体以及编制的目的;(ii) 披露预测的所有重要依据和重要假设,以及可能影响这些假设的任何重要因素。(iii)披露预测是否仍然代表 SPAC 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在提交给股东的披露文件之前的最近实际可行日期的观点。如果不是,则应讨论披露此类预测的目的以及管理层或董事会继续依赖预测的原因。
3. 最短发布期。与De-SPAC 交易相关的投票委托声明书必须在不晚于股东会议日期前 20 个日历日或适用的州法律允许的最长天数(以较短者为准)的时间内发布。
4. 共同登记人要求 在De-SPAC 交易中,目标公司必须是登记报告的共同登记(Co-Registrant)人。因此,目标公司及其Section 6(a)签字人(董事和部分高管)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 11 条的规定,对登记报告中的任何重大误述或遗漏承担责任。
5. 小型报告公司身份的认定要求。根据SPAC新规,发行人必须在De-SPAC 交易完成后重新确定其小型报告公司(Smaller Reporting Company, SRC)地位,并且必须反映在De-SPAC 交易完成后 45 天开始的SEC申报文件中。而在SPAC新规生效前,如果 SPAC 是De-SPAC 交易后作为申报公司的法律实体,则可在De-SPAC 交易后保留 SRC 地位,直至下一个年度的身份确定日期。
*感谢实习生陈闻浩对本文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