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作为国家“十四五”规划内容,彰显着未来一定时期内的产业发展方向。“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计划的推进,不断促进我国能源产业整体转型。
2024年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了九项重点工作方向。其中,稳定能源供给、强化清洁能源发展、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力市场建设等都将作为本年度政府机关的主要监管工作内容,在相应领域的市场行为也将随政策导向而有所调整。
近二十年间,以煤炭、石油等化石原材料为主的矿产资源,由于政策调整及市场供需变化,引发交易价格的波动,行业内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着力矿产资源布局以及产业链条的完善;同一时期,以光伏、风力发电为代表的新型能源受到政策激励,在全国范围内迅猛铺开,也带动了上下游制造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围绕矿产能源、新能源而产生的开发建设、原材料生产、投融资交易、大宗商品贸易等,而这一系列的商事行为、法律行为又与政策调整、贸易环境等因素相互交织,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和规律性。
与此同时,伴随着能源行业越来越频繁的交易行为,相应的法律纠纷、衍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也日益频发,对于能源行业的争议解决,也需要法律层面更为完整、全面的梳理与研讨。
本研究报告的提纲一览
从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能源领域热点事件及我们以往的代理经验来看,能源领域的纠纷高度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新能源电站投建、能源项目投融资,以及能源产品及原料贸易这四个方面。在每一大类纠纷中,又能够清晰地发现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存在重合,并且涵摄的法律问题在学理研讨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理解。因此,一旦出现纠纷争议,无论是当事人、代理律师或者是裁判者,都面临较一般案件更为棘手的情况,这也更凸显出开展相关研究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基于上述观察,本报告聚焦四大部分,涵括十余种纠纷类型,对数十项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分析探讨:
第一部分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相关纠纷
自然资源、能源资源、矿产资源的概念定义在地理学上有所界分,而在商事实践中其内涵、外延存在交错,本研究报告所讨论的矿产资源主要涵盖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型矿产,考虑到阅读便利,我们将之概称为矿产资源。围绕矿产资源产生的纠纷通常讼争标的额较高,主要争议分布于合作勘查、矿区建设和开采生产等阶段。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均涉及行政审批,矿区开发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撑。在该领域的商事行为中常涉及多方主体,不同主体在合作中形成各类合同、纪要、备忘录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不同理解,进而衍生出勘查成果、权属认定等相关争议。而各地出现的越界开采问题、矿业权压覆问题以及矿区塌陷致损问题,又是相关矿山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面临的实际情况,这些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都存在疑难。基于此,这一部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类目一:矿区勘查阶段的纠纷问题
合作勘查与矿业权转让的法律界分
勘查成果的权利主体认定
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
类目二:矿区开发建设阶段的纠纷问题
矿山用地“以租代征”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矿山承包中的安全与环保责任主体
矿区违法开采的民事责任认定
类目三:矿业权压覆引发的纠纷问题
压覆致损的法律责任性质界定
压覆致损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压覆致损赔偿范围的界定
多方主体重复压覆中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类目四:矿区塌陷引发的纠纷问题
矿区塌陷致损的“归责原则”
矿区塌陷致损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矿区塌陷致损中的鉴定争议
第二部分 新能源电站投建中的相关纠纷
在新能源电力行业,经过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体量,且依国家战略规划,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也将承担能源产业转型升级的重任。既往的发展过程中,全国诸多地区先后出台的政策、方针、规定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产业提振,为新能源电站项目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在高速建设期内,市场与企业对项目设计、工程建设、设备产能、技术迭代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产生了如“路条买卖”“限期并网”“线路共建”等各类商业实践及衍生的纠纷案件。由于涉及交易模式创新与行业技术难点,这类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存在长期争议,对于交易逻辑与商业目的的了解判断,可能直接影响裁判者对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这一部分的研究,我们主要探讨以下方面的内容:
类目一:新能源电站项目开发阶段的纠纷问题
发电项目收购与“路条”交易的法律评价
发电项目融资租赁模式的三方纠纷
发电项目的用地争议
类目二:新能源电站项目建设阶段的纠纷问题
电站项目施工合同的性质界定
工期延误与质量缺陷的责任认定
发电设备买卖、安装、调试中的争议
类目三:新能源电站项目运营阶段的纠纷问题
“发电量缺口”的赔偿争议与责任主体
电站运营的安全责任纠纷
“国补核查”背景下的新能源补贴纠纷
第三部分 能源项目投融资交易中的相关纠纷
能源项目投融资交易涉及的标的种类繁多、交易目的复杂,除以矿业权本身为标的进行的融资外,部分涉及基础材料制造的矿产品种,如锂矿、硅石矿等,还存在战略收购等商业行为。而在如陕北地区、云贵地区等能源集中的区域,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村集体组织、村民个人参与矿山企业投资,分配企业收益、利润,甚至隐名股东投资份额,却并不明确其股权或债权的性质,极大有别于一般投融资行为。另一方面,在投融资交易开展中,还常常涉及担保措施、担保物及优先受偿的认定和处理,这些投融资相关的商业纠纷极具地域特色与行业特色,当事人法律行为的性质界定,各方间权利义务的真实内容,都是争议解决中的焦点和难点。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探讨如下纠纷:
类目一:投融资标的物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投资份额转让的法律性质界定
矿业权转让与司法执行的疑难
自然人参与矿山企业投资的“股债识别”争议
矿区联并整合时的补偿与赔偿认定
类目二:投融资担保措施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矿业权许可证到期后的抵押效力认定
新能源电站电费收益权质押的法律要件争议
矿山企业、新能源项目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认定
第四部分 能源大宗商品贸易中的相关纠纷
能源的主要生产地和主要消费地常位于不同区域,以煤炭为例,主要开采生产区域位于我国东北部和西北部,而主要消费地区则集中于东部沿海。在多年的建设规划下,晋陕蒙、新疆等地通过“九纵六横”多式联运、“一主两翼”铁路连接等方式完成运输,在此过程中形成坑口价、车板价、平仓价、到岸价、库提价等不同的原料价格。从产地到消费地往往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并可能产生连环买卖、在途买卖等多元交易模式。同时,大部分能源相关的原材料和产品,受到国际贸易、地缘政治、疫情防控等多重因素影响,在过去5年间都经历过一定幅度的价格波动,由此在供给销售层面引发连锁反应和相关纠纷诉讼。
另一方面,在部分商事主体之间,以煤、铁、石油等原料为标的,开展的“循环贸易”“过票贸易”等特殊贸易形式,又成为极易引发合规风险和诉讼纠纷的法律行为。监管层面,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国资委在前后数年间印发诸多纪要文件,规范相关行为及主体责任;司法层面,最高法院针对该类贸易所衍生的诉讼纠纷,形成过各类司法意见和裁判观点。但由于贸易类型的界分、当事人真意的探究、法律事实的查证等在个案中的具体情形并不一致,造成相关争议的裁判观点差异较大。而部分企业直至纠纷爆发后,才逐步了解到自身处于特殊的贸易链条中,给日常风险控制和纠纷解决带来较大的困难。在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探讨以下方面:
类目一:能源贸易中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问题
连环买卖、在途买卖中的“仓单交付”认定
价格波动等对应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适用
价款支付中“背靠背条款”的法律评价
类目二:能源贸易中产品运输引发的纠纷问题
多式联运纠纷的管辖争议
多式联运的责任主体
运输标的物风险移转的司法认定
类目三:循环贸易、“过票”贸易等特殊贸易引发的纠纷问题
循环贸易、“过票”贸易的法律性质
循环贸易、“过票”贸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
循环贸易、“过票”贸易风险分担的司法处理
本研究报告的参考文献
为兼顾法律适用与行业实践,撰写本研究报告的过程中,我们主要参考了以下类型的资料、文献:
法律法规规章等:主要涉及《民法典》《矿产资源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等。为方便读者更为清晰、直观地了解历年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旨意,我们特别注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法工作者和相关学者在制定、修订法律过程中进行的讨论与提出的意见。
政策性文件:主要涵盖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部委出台的相关文件,如《“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我们参照发布机关的官方解读、新闻发布会讲话等,铺展驱动产业前行的政策背景,尝试为读者提供更为宏观的视角,了解行业实操层面的交易逻辑与由此衍生的法律纠纷的深层原因。
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GB42294-2022)》《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2015)》《风力发电场设计技术规范(DL/T5383-2007)》《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等均作为本报告的重要参考文献。能源领域生产经营中涉及数量庞杂的技术问题,这一特点体现在各类合同文本的条款约定中,也反映在纠纷案件常涉及专业鉴定的问题上。行业规范和标准更便于法律工作者理解行业技术要求与相应法律后果,有助于掌握个案争议在技术层面的产生原因。
司法意见与裁判案例:在已经公开的司法案例中,我们结合民事案由规定中的分类和行业实践涉及的交易模式,筛选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能源类纠纷多发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作为标本案件的数量超过500余份,同时,也最大限度参考各仲裁机构已经披露的相关仲裁观点。在针对部分问题的探讨中,特别罗列了裁判时间较早但是极具典型意义或对后续司法实践产生一定影响的案例,方便读者纵览把握裁判观点的变化、调整。
能源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统计数据、产业报告:主要包含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等已经公开的统计数据;矿产、油气、新能源电力、贸易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或独立研究机构已发布的行业观察、专项研讨等;司法机关在能源纠纷方向已经公开的数据、报告、相关调研等。力争还原能源行业发展的阶段过程,并尝试管窥裁判者在纠纷案件中的中立视角和关注要点。
本研究报告秉承“以商事逻辑为基础,以司法实践为核心”的原则,对能源行业中纠纷争议较高发的诉讼、仲裁进行梳理,关注纠纷成因、讨论解决方案。有别于按交易架构搭建的正向思维,我们希冀以已经产生争议的后期视角回溯和检视市场行为中的法律问题和责任风险,为读者提供另一种角度的切入点。此外,最大限度避免只罗列个别案件的裁判意见,或只单纯讨论抽象的理论问题。在尊重市场交易现状的前提下,我们采取类型化的方式拆解全部问题,分析与梳理争议产生缘由,以及相应的裁判思路,并着重讨论在可能面临争议的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特别关注商事仲裁中涉及能源仲裁的相关发展情况。自2018年至今,能源类仲裁争议案件的数量与占比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该类型的仲裁案件标的额通常较高,且涉及的行业跨度较大,从传统油气行业、钢铁冶金行业到新能源电力行业、环保节能行业,甚至融资租赁行业,这样的纠纷特性也注定该类仲裁案件要求代理人更加熟悉、了解产业生态和专业技术。参照已经公布的研究报告,在能源仲裁案件中,由于涉及大量生产技术工艺,不乏当事人和仲裁庭委托相关行业专家参与纠纷解决,就相应的技术问题提供专门意见。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国内能源企业在海外面临纠纷争议的数量也逐步增加,其中不单涉及能源行业知识,更兼具跨境投融资、境外政策研究等多个方面,对国内的能源争议解决团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将保持与能源行业从业者、法律工作者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持续交流、共同讨论,并在未来不断扩展、更新和修订研究报告的内容,争取呈现更为全面、详尽与更贴近商事实践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