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05 李海浮 高阳
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要求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总对总”网络查封试点工作实施后,将实现法院足不出户就能依法查封试点范围内不动产的效果。
1. 网络查封试点的主要内容
与此前各地方各自已经实施的网络查封(亦可称为“点对点”网络查封)不同,本次试点工作将推行的是“总对总”网络查封,即最高人民法院对自然资源部,而不仅仅是此前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之间的协同。根据试点通知,“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的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总对总”对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统与自然资源部的系统实现对接。
通过网上发起查封需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总对总”向最高人民法院发起查(续、解)封登记、轮候查封登记的协助执行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封需求,通过专线推送至自然资源部网络查封登记子系统,由其逐级推送至不动产属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
通过网络送达协执和回执:人民法院与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查封,协执和回执均可以电子文件形式流转,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执送达时点:按照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协助执行需求的时间先后排序。通过 “总对总”网络查封登记系统发送协执需求的,以属地不动产登记系统接收到省级网络查封登记系统推送需求的时点作为送达时点;通过线下窗口提交的以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协执需求的时点作为送达时点。
办理查封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人民法院的查封登记协执进行实体审查。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执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续、解)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对查封顺位有异议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拟查封标的物已经办理预告登记至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暂不办理查封登记,通过“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系统退回并说明原因。
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登记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试点通知下发后全国法院新办理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均按上述规则办理;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的,涉“起算时间”等问题按“办理时”的规则保持不变。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甘肃等8个省(区、市),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可依法对上述地区的不动产进行“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
试点时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
2. 不动产网络查封试点背景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已经实行了不动产网络查封。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开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开展网络查封奠定了基础。
2016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6]357号),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提高查询便利度。
相应地,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作出了关于网络查封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网上办理查封登记的相关规定,例如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于2019年9月9日下发《关于开展网络查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自然资源登[2019]29号))和山东(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下发《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和法院网络查控协同联办机制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25号))。
3. 结语
随着试点通知的实施,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效率将得到极大的提升,而执行成本将大大降低。对于保全申请人而言,这无疑是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