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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不惑,勇者不惧——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下)

2023.07.14 余苏 陈翊 劳成哲 廖颖华 谭淼

在上篇中,我们介绍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例对原始取得科技成果、继受取得科技成果这两大类别的转化方式进行了讨论。在下篇中,我们将进一步介绍通过合同安排取得科技成果相关权利和其他类别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常见模式和风险点。


四、通过合同安排取得科技成果相关权利


1、许可使用科技成果


以许可使用方式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通过许可协议将科技成果许可第三方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


而技术许可的技术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被许可方是否能够长期稳定使用相关技术,基于技术许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属是否清晰,往往是实务中许可方、被许可方重点关注的事项。因此,以许可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双方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在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前述事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地使用相关技术,或发生权属纠纷。


除单一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外,技术许可使用还可能与共同实施转化等其他转化方式相结合。以百克生物(688276.SH)与香港大学和厦门大学就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项目的合作为例,百克生物一方面与香港大学、厦门大学签署《新冠疫苗合作协议》,就项目设计的知识产权和各方负责的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项目需要使用香港大学拥有的专利,百克生物与香港大学的技术转移公司—港大科桥有限公司签署《许可协议条款书》,港大科桥向百克生物及其关联公司授予非独家专利许可。1在此案例中,香港大学除授权许可百克生物外,还以非独家许可的方式授予多家公司该同一项专利,并与多家公司在该专利基础上开展合作研发。此种情况下,合作协议或许可协议中应格外注意约定对合作项目的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属,防止对企业研究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许可使用作为常见的转化方式,允许技术成果持有人保留技术,赋予他们自行转化开发的机会;也可以同时非独家许可多家公司,允许不同公司同台竞技,在同一技术的基础上同时开发不同产品,大大提高了转化效率和成功率。但企业通过授权许可获得技术的模式在A股资本市场面临诸多挑战。审核机构通常会对企业资产权属的完整性、业务的独立性、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研发能力以及对授权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等问题提出质疑。2021年,上交所修订《科创板属性评价指引》,进一步强调科创板的创新属性,提高对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要求。


2、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与他人合作共同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与其他第三方通过协议约定共同对科技成果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通常为公司和高校院所共同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了防止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公司应当与高校院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技术成果后续转化的权利的归属。例如,科大智能(300222.SZ)与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分别签订了《产学研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合作取得的研发成果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如无特别约定,归公司所有;对于双方合作取得的研发成果,由公司独家进行成果转化,独家进行生产制造和销售。合作期间,由学校单方研发并属于学校的,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其他科研成果,学校优先选择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使用权。”如合作协议中未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也可以针对具体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签署单独的协议。例如,禾信仪器(688622.SH)与上海大学、暨南大学均签署了《专利申请协议》,在协议中对专利的相关权利义务、收益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公司与上海大学共同拥有的专利上海大学仅有署名权,不具有实施权、许可权等其他权利;公司与暨南大学共同拥有的5项专利,暨南大学亦有实施权或许可权等其他权利,《专利申请协议》对专利实施、转让的收益归属做了明确规定。2


企业在签署合作协议时应注意对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因此,委托方应格外注意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对发明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高校院所人员到企业中兼职的,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应当严格履行高校院所的审批程序;兼职人员不应是党政领导干部,如是则不得从企业领取薪酬;企业应当有独立的人事部门和人事管理制度,与高校院所的人事管理相互独立,高校院所不应当干预企业的人事任免和经营管理决策。此外,还应当关注兼职人员发明成果是否利用高校院所的物质条件、人才资源、研发费用完成,以至于产生发明成果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


五、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政府基金为科技团队或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一种新兴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政府基金可以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后投资科技企业,例如杭州市西湖区设立的西湖区产业基金,与杭州资本和贝达药业(300558.SZ)、泰格医药(300347.SZ)、华东医药(000963.SZ)共同出资组建生物医药成果转化基金;政府基金也可以直接投资科技企业成为股东,如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直接认购亿道信息(001314.SZ)股份,成为其股东。


目前主要的政府基金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地方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常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例,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内,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份额或股权;存续期满,转化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退出。法律法规对子基金的出资人和申请者并无特殊限制。子基金的出资人既可以是民间资本,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还可以是其他愿意出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都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3


由于政府基金通常拥有广泛的产业资源和网络,可以提供市场渠道和合作机会,还可以为科技团队和科技型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政府背书,因此,为被投资的科技企业带来更多竞争优势,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政府基金及其子基金,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问答显示,合伙企业不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范围内,应按照合伙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决策程序,这为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创造了便利。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因此,被投资企业接受国资以合伙企业形式投入的资本,受到的限制较小。


六、总结


整体而言,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持支持态度,并在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法规,以探索新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一方面,国家取消财政部审批备案、科研人员兼职等限制,为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松绑”;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为科研人员制定激励政策、为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


尽管如此,科技成果转化仍然面临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兼职人员的发明成果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其次,“产学研”模式下,合作研发成果存在归属不清的风险。


此外,企业可能对高校院所的技术存在依赖,存在核心技术缺少独立性的风险。


最后,尽管高校院所被赋予较大的自主权,但仍需严格执行单位自身制定的审批流程。


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高校院所和科技企业应特别注意上述法律问题,并严格遵守高校院所制定的实施细则,避免发生不合规情形和纠纷。


未来,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转化活动。科技企业也将加强与高校院所的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随着国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1]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第80页-83页

[2]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招股说明书》第92页

[3]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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