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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专题系列(二十六): 实施在即,价值链中的中国企业应当如何面对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

2023.07.11 朱核 倪天伶 赵思存

引 言


2022年通过的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已将全球ESG信息披露带入了新纪元。第一批受辖主体将于2025年依该指令之要求正式披露其企业持续发展报告。


根据CSRD规定,欧盟境内满足其所设条件的大型企业及中小型企业将成为CSRD项下的披露主体(下称“披露主体”)(详见我们的ESG专题系列(十七))。对于在欧盟境内设有实体的中国企业而言(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等),在该实体满足CSRD的披露主体条件时,境内企业将与境外主体共同以符合CSRD标准的方式披露自身或集团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对于未在欧盟境内设立实体的企业,则有可能作为价值链中企业(详见本文第一章中定义)被披露主体要求提供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本文将就价值链中企业为何以及如何应对CSRD项下的潜在义务展开说明,供中国企业(尤其出口或拟出口或对境外提供服务的企业)参考。


一、价值链和价值链中企业


CSRD中的价值链是指与企业的商业模式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相关的全部活动、资源和关系,包括:

1、企业运营中的活动、资源和关系,如人力资源等; 

2、企业供应、营销和分销渠道中的活动、资源和关系,如材料和服务的采购,以及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交付等;以及

3、企业运营所处的融资、地理、地缘政治和监管环境。


对于披露主体而言,在其产品或服务的构思起至生命周期终止整个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上游实体(如供应商),以及从其处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下游实体(如分销商、客户),均是其价值链中的一员(“价值链中企业”)。


二、价值链中企业适用CSRD的背景


1.CSRD的指令


任何披露主体应将报告的信息延伸至其在上下游价值链活动中(包括直接和间接业务关系)涉及的重大影响、风险和机遇的信息(“价值链信息”)。


2.成员国的转化义务


尽管在欧盟层面,CSRD未对披露主体设置任何法律后果,对披露主体也无强制力,但是,不迟于2024年7月6日,欧盟各成员国需将该指令转化为各自的本国法律。届时,CSRD将对各成员国内的相关实体生效。欧盟各成员国将该指令转化为各自的本国法律时,经转化后的国内法约定很可能设置行政处罚等违规的法律后果。


事实上,早在CSRD通过前,欧盟各成员国也已陆续开展立法,要求特定企业披露价值链信息,例如,2021年德国颁布的《供应链尽职调查法案》要求相关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在其供应链中履行人权和与环境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出现人权或环境问题的企业采取必要行动。任何不满足该等义务的企业将受到包括罚金在内的行政处罚。


三、披露议题


披露主体应通过基于双重实质性原则(详见我们的ESG专题系列(十九)及(二十四))的评估来确定其业务关系中的重要价值链,判断应披露的价值链信息。价值链信息的披露程度应当与价值链中企业的能力、特点以及其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披露主体应尽必要的努力以获得价值链信息,并在无法获取价值链信息时,披露无法获得特定信息的原因,以及企业在未来如何获得这些信息的计划。


在现有的欧洲可持续报告标准(ESRS)中,以下议题属于价值链中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的实质性议题:


(1)气候变化议题:例如阐明企业的现有模型和策略将如何实现《巴黎协定》中要求的温度上升幅度限制1.5°C内; 


(2)价值链中的劳工议题:例如披露劳工的组成、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潜在风险及价值链中的活动对劳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受影响的社区议题:例如披露供应链相关的将如何积极地或消极地影响社区(包括经营场所、工厂设施周围的社区,或受这些活动影响的偏远社区,土著居民社区等信息);以及


(4)其他重要议题:如环境污染议题、水资源议题、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议题、生物多样性议题、反腐败议题等。 


另外,为避免价值链信息的披露义务成为价值链中的中小型企业的负担,CSRD设置了一项为期三年的宽限期:在披露可持续报告的前三年中,披露主体需要取得的价值链信息可以以ESRS 2《一般披露》附录C中划定的范围为限,这些议题主要包括上文提及的一系列价值链中的劳工议题。就价值链中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可以进一步跟踪ESRS的编制动态,并遵从其特定的披露标准。


四、我们的理解及建议


毫无疑问,CSRD为披露主体设置的披露义务将成为供应链中企业的间接义务,这与CSRD的立法逻辑一脉相承:一方面,当披露主体评估自身活动造成的影响、风险和机遇时,不免需要同属于利益相关方的价值链中企业直接对话。另一方面,披露主体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价值链中企业的活动带来的影响、风险或机遇。如此一来,涉及价值链中活动的议题或多或少成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信息中的一部分。就此而言,如何完成CSRD项下的价值链信息披露或将成为每一个披露主体和价值链中企业的重大治理(G)议题。


我们建议,就中国企业而言,如已经或有计划在欧盟设立子、分公司,开展欧洲业务或有开拓欧洲市场需求的,跟踪并研究欧盟CSRD及ESG相关立法和监管要求、报告标准及其不时之修订,鉴别自身或其客户是否属于CSRD下有披露义务的披露主体;如需,参考CSRD、国际主流的ESG标准精准、全面地识别重大的可持续议题并基于此进行ESG现状摸底和ESG管理体系搭建。


如您希望了解CSRD相关的更多内容,可参考我们此前的研究简讯《ESG专题系列(十七):简评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ESG专题系列(十九):CSRD下的双重实质性原则与重大可持续议题的确定》和《ESG专题系列(二十四): CSRD下双重实质性原则与重大可持续议题的确定(二)》。我们也会在后续的研究简讯中继续解读欧盟CSRD及ESRS项下的披露要求和披露重点。


如您需要了解欧盟CSRD或ESRS、企业ESG管理体系搭建或战略提升、开展尽职调查、供应链管理、培训等需求,欢迎邮件联系我们:ecoenvpro@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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