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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系列介绍(三):澳大利亚商业组织形式

2023.03.07 陈晓飞 吕沐阳

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合资企业、信托和个体经营是澳大利亚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对不同商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特点及相关法律要求简要总结如下。


一、公司


公司的形式  


澳大利亚公司的注册、经营、治理等需遵守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的相关规定,并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 ASIC)管理。


根据公司形式的不同,股东可以根据持有的股份或保证金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其中,私有有限责任公司(Pty Ltd)是澳大利亚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之一,每一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未缴付金额(如有)为限,其公司名称中包含“Pty Limited”或“Pty Ltd”;保证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通常由慈善机构采用;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常见于专业协会(professional association);无责任公司(no liability company)仅适用于矿业行业公司(即澳大利亚或全球的探矿、采矿、矿石销售、金属或矿物质,或必要或附带的业务活动,但某些采石作业除外),公司名称中必需注明“No Liability”或“NL”。


一般而言,中国投资者选择在澳大利亚注册私有有限责任公司(Pty Ltd),这种形式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形式。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是跟私有公司不同的另外一种公司形式,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众公司和私有公司的主要区别如下:


  • 股东人数上,私有公司需有至少一名但不多于50名的非员工股东,公众公司有至少一名股东,没有股东人数上限要求;

  • 募集方式上,私有公司不得进行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的需向投资者披露的集资活动,公众公司可向公众出售股份,但在发布披露文件(即募集说明书)等方面需符合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股份转让的限制上,私有公司对股份转让的限制通常依据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约定,一般而言,上市的公众公司通常没有股份转让限制;

  • 董事席位上,私有公司需有至少一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董事,公众公司需有至少三名董事,其中至少两名需居住在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担任董事需要申请董事识别号码(director ID),否则不能担任董事;

  • 公司秘书上,私有公司不要求设置公司秘书,但如设置了公司秘书,则其中至少有一名公司秘书需居住在澳大利亚,公众公司则需有至少一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公司秘书。


对于拟在澳大利亚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的规定,其可选择在澳大利亚设立子公司(subsidiary),也可选择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branch)。若设立外国公司子公司,该子公司为一个独立于其母公司的法律实体,具有有限责任。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母公司通常不对子公司的债务或义务负责。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设立子公司(私有公司Pty Ltd)是常见的公司形式。中国公司的澳大利亚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运营与中国母公司的活动在权责上没有区分,因此中国公司需对澳大利亚分支机构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国的各大银行在澳大利亚通常设立分支机构(即代表处),其他中国公司一般在澳洲成立子公司,而不是代表处。


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通过各方之间的协议形成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在书面合伙协议中规定,并受每个州和地区的《合伙法》(Partnership Acts)约束,不需要进行注册。除非合伙协议的条款存在特别约定,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在普通合伙中,合伙并非独立于与合伙人的法律实体,合伙人需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除特定专业合伙外(例如律师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20人。


三、合资企业


投资者可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方达成合资安排,以开展澳大利亚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这种安排可以是非公司性质的(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也可以是公司性质的(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在非公司型合资企业(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UJV)中,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通常由合资合同(joint venture agreement)约定,并可参照一般合同法进行解释和补充。合资各方之间的责任是独立的。因为UJV不是纳税主体,合资各方根据各自财务情况对UJV的收益进行报税。这种类型的合资企业适合于特定的项目或商业投资,在矿产项目中常见。


在公司型合资企业中(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 - IJV)中,合资企业是独立于股东的单独法律实体,受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约束。股东方通常签订股东协议规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合资企业通常也设有公司章程,股东权利、董事的组成和任命,以及如何召开董事会等事宜会在章程中规定。如果没有公司章程,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有关替换条款(replaceable rules)规定将会适用于该合资公司。


四、信托


信托(trust)在澳大利亚是较为常见的投资形式。在信托中,受托人享有财产(土地、股权等)的法定所有权,并必须为了受益人(持有实际收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的财产和业务。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的责任由信托契约、州或地方立法和一般法律规定。


信托一般可分为全权委托信托(家庭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family trust)和单元信托(unit trust)。家庭信托通常被用作家庭税务规划,受托人通常是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股东的一个私有壳公司。《信托契约》仅仅规定一类人作为受益人(比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所控制的公司等),每年的收益分配由受托人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来分配,对于收益如何分配受托人完全享受自由裁量权,家庭信托的常见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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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信托是指投资者认购由受托人发行的单元的信托,每个单元持有人按照比例获取整体资产的收益。一般而言,受托人是一个公司,单元信托无需缴税,所有的收益会直接分配给单元信托持有人,由单元信托人根据其个人情况缴税。有时候家庭信托可作为单元信托的受益人。单元信托在地产领域常见,常见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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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sole trader)是小型规模中最常见的投资形式,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自己的名字或注册的企业名称以个人身份开展业务。个体经营者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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