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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健康与安全专题系列(二十五):《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今日生效,您准备好了吗?

2023.03.01 朱核 倪天伶 赵思存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下称“《清单》”),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清单》发布后,我们的客户有不少针对其解释及执行方面的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将通过本文,简要介绍《清单》的主要内容,并就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什么是新污染物


新污染物是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但由于现有的管理措施不足,尚未被纳入环境管理中的污染物。该类污染物往往可以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有四大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和微塑料。这些污染物的来源比较广泛,危害比较严重,环境风险比较隐蔽,且治理难度较大。


二、 哪些物质将被限制?


就《清单》而言,有十四类物质将被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时间并不划一,例如:有些物质是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另一些物质则是自2024年1月1日实施。这些新污染物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 类)、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特定类型的抗生素、已淘汰类物质(范围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相应化学物质的定义范围一致)等。


三、 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哪些?


《清单》对列入其中的新污染物的限制可按严格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1. 限制新污染物的排放量;

2. 限制/禁止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某种含一种新污染物的物质;

3. 禁止除被豁免的用途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活动;

4. 全面禁止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就《清单》所列物质而言,部分享受了一定过渡期或用途豁免,但是,即便是取得了豁免,企业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采取相关措施,包括取得审核或批准(如适用),主动识别相关环境风险,保证持续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


四、 我们的建议


在《清单》即将实施的背景之下,我们建议企业:


1.对照《清单》所列明的相关物质和物品,及时梳理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新污染物的情况,防范新污染物的产生,并及时跟进国际、国内关于化学品、新污染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法动态及解释。


2.对于有进出口需求的企业,及时确认其进出口的相关物质或物品是否属于《清单》、《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危险废物化学品名录》等文件的涵盖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进出口手续,并及时跟进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立法动态及解释。


3.审视企业当前的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EHS)合规管理体系,将该等《清单》的要求,内化至现有的政策和管理流程中。


如您有《清单》有相关的问题需要咨询或需要我们帮助审阅和修订贵司的EHS政策或流程性文件的,欢迎邮件联系我们:ecoenvpro@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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