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职业教育“前途广阔 大有可为”——我国职业教育相关政策与合规风险点解读

2021.12.13 叶军莉 张国庆

背景引入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要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发布后短短一天,A股教育板块迎来一次涨停潮。受“双减”政策重创的K9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新东方、好未来等巨头纷纷宣布转型职业教育赛道。再加上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资本市场又一次将目光投向了职业教育领域。本文对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发展现状、政策导向以及主要合规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我国职业教育体系


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发轫于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其奠定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QQ浏览器截图20211213104257.png


《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这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按内容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职业学校教育,二是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主要以学历职业教育为导向,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一部分,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技工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里的中职学校。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社会上声誉较高的职校包括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培训以非学历职业教育为导向,其范围更加广泛,既包括公考、考研等招录类培训,也覆盖IT、汽修、美发、厨师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财务、司法考试等领域的辅导。行业内知名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以公务员考试培训起家的中公教育、“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的蓝翔技校、“学厨师,还是新东方”的新东方烹饪学校等。


此外,按照举办者的性质及运营资金来源,我们还可以将职业教育划分为公办职业教育和民办职业教育。公办职业教育由国家机构组建并拨款提供资金建设,其使用的是国家财政性经费。一般而言,公办教育因具有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职业教育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并出资组建,其主要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我国职业教育行业现状


当前,我国有1.13万所职业学校,在校生3088万人,已经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1,但“技工荒”、就业难、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等结构性就业矛盾依旧凸显。此外,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自施行以来距今已25年。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显然已严重落后,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二)受认可度较低


长期以来,因为社会对学历的偏好,“重普通教育,轻职业教育”的风气盛行。在就业市场上,职校毕业生也普遍站在了学历鄙视链的底端,待遇偏低,前景黯淡,难以达到学生本人和家长的预期。


(三)学校良莠不齐


一些职业学校淡化了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特色,校企合作也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此外,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反映在职业教育的质量上。在经济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学校迅速发展,而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职业教育也难以获得有效的产业支持和资金投入。


三、近三年职业教育重点政策导向


在我国职业教育行业迅速发展的现状下,如何缓解当前职业教育行业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益增长的技能人才需求,成为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教育领域重点支持政策也从多方面开始发力,着力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困境。


(一)提升职业教育地位


1、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开篇第一句话即提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确了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即与普通教育“地位相当、同等重要”。2021年6月7日,《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职教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职教法修订草案》第三条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进行了重申。为顺利落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职教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还提出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此次《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展现了我国从立法高度提升职业教育地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


2、打破职业教育毕业生“偏见”


为破除社会上对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偏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强调要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2021年11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切实维护、保障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竞争机会。”在毕业落户方面,部分大中城市也已开放对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例如南昌市2018年实施的《放开非户籍人口在南昌市落户推行五条措施》就提出,国内大中专院校(含高职高专)毕业生,凭毕业证办理落户。2


(二)扩大职业教育规模


1、扩大招生规模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高职扩招100万,2020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2020年和2021年两年继续扩招200万。3《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第三条、第五条中还首次提出:到2025年,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此外,各地也陆续推出相关扩招政策,例如河南省于2021年6月颁布了《教育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技能社会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专科层次职业教育质量型扩招,扩大“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开设应用型专业。得益于诸多利好政策,几家头部职教行业上市公司近几年业务增长迅猛。2021年11月,中教控股(00839.HK)发布公告称公司2021/22学年的新生人数大幅增长,相比于2020/21学年,新生人数增长了34.2%,在校生总人数增长了17.3%。同月,希望教育(01765.HK)也发布公告称相比于2020年同期数据,公司2021年新招生人数同比增长约15%,在校生人数同比增长约19%。


2、贯通升学路径


长期以来,因最高学历只到专科,职业教育被称为“断头教育”。自2010年起,我国主要从两方面开始探索贯通职业教育的升学路径,一是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二是设立职业教育本科院校。2012年,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职教高考制度,职业技能测试采取实际操作形式,当年安排本科招生计划2600个,报名人数3万多人。4 2019年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到要建立“职教高考”制度。2021年的《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确保公平公正。在探索建立职教本科院校方面,自2019年至2021年10月,教育部已陆续批准了32所学校开展职教本科试点,实施长学制培养高技能人才。5 虽然“职教高考”和“职教本科”目前尚在探索阶段,这两项改革有望贯通职业教育升学路径,进而提升职业教育总体规模。


(三)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实施后,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质性放开了社会资本进入教育行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自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的政策,提出了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6 此外,《职教法修订草案》还提出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上市公司参与职业教育,两办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中首次提出“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等举措。前述法律及政策一脉相承,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的市场化运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上述之外,国务院还在北京试点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职业教育的新政策。202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停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授权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教育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虽然目前北京市尚未出台具体办法,但从出台试点工作可以看到鼓励外商投资职业教育行业的大趋势。


(四)促进探索职业教育新模式


为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职业教育发展新模式,《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意见》提出: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


实践中,我国职业教育也已突破了早期的“订单班”、“顶岗实习”等较为简单的校企合作模式,逐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发展路径:


1、共建实训基地模式


作为应用型人才实践培养核心环节,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是推动职业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平台。本文分享如下两个优秀的实训基地案例:


(1)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工程实训中心。该实训中心是集教学、培训、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创新、技能竞赛为一体的校级工程实践教学中心。实训中心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成立企业创客工场,与5家企业签订大学生创新创业合作协议,聘任企业创客导师,引进企业研发资金,联合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此外,实训中心还搭建了教学合作平台,与GF加工方案等公司联合开展行业认证、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技术推广等。


(2) 宁波家政创业园。该创业园由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参与建设,宁波安丽文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运营方设置了“家政发展基金”,自2020年起每年分别投入不少于10万、12万和15万进入该基金,通过理事会决议该基金可用于研发项目经费、学生创业孵化启动基金等。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支持园区建设,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购置相关仪器设备,满足创业园开展学生创业教育与教学实践等相关工作的需要。


2、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


国务院在2014年5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经过多年发展,深圳在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深圳支持电子科技大学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共建“深圳市电子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探索一流高校与一流高职联合开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应用的新路径。支持多家职业院校与华为、阿里巴巴等世界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学院,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同打造师资团队、共同设立研发中心、共同开发高端认证证书。


3、“课证融通”模式


该模式是指课程的设置与职业资格认证相对应,教学内容与考证内容相一致,通过课程学习,学生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能直接参加相关职业资格的认证,使得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与华为公司定期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商议设定云计算、大数据等认证标准,同时开发与认证标准相适应的课程,培养零基础在校生。认证方向和培养规模随市场需求变化,课程内容随技术发展而更新,华为的认证标准也根据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而调整。


4、“互联网+”模式


当前“互联网+”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活、生产和学习模式,在职业教育领域也不例外。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探索出了“互联网+”专业建设、实训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模式。学院与海澜之家以电商物流、服装设计等专业为试点,校企联合申报了教育部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校企合作共建校内电商运营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开发培训教材、校企联合开展专业技能教学活动,探索实践创新“岗位主导、校企共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谋求专业人才培养链和产业链的融合。


四、职业教育行业重要合规风险点


(一) 政策变动风险


当前,政策导向是整个教育领域增长的核心影响因素。通过梳理总结政策导向我们可以发现,相比于K9教育培训行业,职业教育受到限制较少,并且还有从中央至地方的政策鼓励与支持。职业教育领域各项主要利好的改革措施(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相融合”、“职教高考”、“支持产教融合、合作办学”等)已被纳入《职教法修订草案》,目前草案已进入全国人大审议阶段,政策稳定性及延续性较强。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开放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我们理解法律及政策已基本消除了社会资本投资职业教育市场的不确定性,国家鼓励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不会动摇。


但教育的本质具有公益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王继平在2019年2月讲话时表示:“教育向来都是欢迎社会资本进入的,但在职业教育这块,管理要严格规范。我们要避免把社会资本进入职业教育办成摇钱树或者印钞机。”《职教法修订草案》也较好地体现了我国对职业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的趋势。《职教法修订草案》新增“法律责任”专章,规定了职业教育参与方在教育活动中违法的责任承担方式。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职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五十六条规定,接收职业教育受教育者实习实训的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教育教学和安全管理责任,侵害受教育者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新增的“法律责任”一章为职业教育行业监管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 行政审批风险


1、开展职业培训的办学许可审批问题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前述规定,职业培训主要由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实施,其中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人社部门的办学许可后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对于设立职业培训机构是否也应取得办学许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2018年4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明确要求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报送审批;其中,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登记为“XX(省/市/县)XX(字号)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此外,有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对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审批问题作了明确要求。例如,《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举办者应当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区人社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湖北省(鄂人社函〔2014〕480号)、江苏省(苏劳社培〔2002〕18号)也均发布了相关规定,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办学审批。基于上述规定,若开展职业培训业务,如设立民办职业学校,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办学许可审批手续。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事先与当地主管机关沟通,确认是否应办理办学许可审批手续。


此外,实践中申办办学许可证还要符合地区发展政策并取得办学指标,而某些特定方向的办学指标获取难度很大。例如北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新设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审批条件,整体把控增量;市教委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


2、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业务的办学许可审批问题


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以公司形式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以通过考试为目的)业务是否应取得办学许可。以开展一级建造师、教师资格证等取证类的培训是否应取得办学许可证为例。根据我们的咨询,北京市东城区人社部门答复:对于取证类等非职称、职务类培训不在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的范围之内,无需办理办学许可证。中公教育在2021年6月发布的《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对中公教育的影响之专项核查意见》中也提到,经咨询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公教育从事的面向成年人的非学历职业就业培训业务不属于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


然而,优路教育(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医卫健康等领域的职业考试培训服务)2021年6月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其在各地的子公司在申办办学许可证过程中,遇到各地对职业资格考试培训业务的不同监管措施:(1)部分地区的地方法规或人社部门明确规定从事职业考试培训业务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可以直接进行工商登记。因此,优路教育下属的南京环优盛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15家子公司及其54家分公司已根据当地工商部门的政策,办理了经营范围增项工商登记,增加“培训”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咨询”等相关项目;(2)部分地区人社部门认为从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的业务属于其监管范围,可以申请办理营利性办学许可证。优路教育共披露了10家分别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省和上海市虹口区等地的子公司已获得了营利性办学许可证,并且多数子公司名称登记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另外其在郑州、济南、青岛、武汉和长沙等地的子公司正在办理办学许可证;(3)部分地区(如乌鲁木齐、海口等地)人社部门认为政策法规对于优路教育下属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规定尚不明确,目前无法办理。


3、营利与非营利性分类选择登记审批问题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确立了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的制度,国家层面法规政策并未设置分类管理具体过渡期,而是授权省级政府自主决定。目前我国仍处于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登记的过渡阶段,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设置了过渡期,但各地对分类登记政策的具体规定有所区别:部分地区设置了过渡期,但过渡期已届满或过渡期较长,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缓慢。部分省份不设置过渡期,例如,辽宁、青海、广东、贵州等省份。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主管部门暂未开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办学许可证,也未开放存量非营利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并重新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工作。


对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之后在法人属性上的转换问题,各个省份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仅允许营利性向非营利性的单向变更。重庆、海南、湖北、河北等地规定仅允许设立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不允许反向的变更转换。如《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2)允许民办学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互相转换。如《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需变更的,需由审批机关进行办学资质审查,按照原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符合条件的,在原登记机关注销,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3)除前述两种类型外,更多省份则未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是否可以转换营利属性。这也为实践操作带来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现阶段,因存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主动性不强、配套推动政策不尽完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选择转换以及税费优惠尚不明确等问题,大部分地区执行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进展缓慢。


4、开展在线职业教育业务资质合规问题


因线上职业教育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用户人群的需求,不少职业教育机构早已布局在线职业教育,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自营网络平台等开展在线教育服务或实施线上与线下融合的教育模式。


实践中,一些初创型或起步阶段的职业教育机构会选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如喜马拉雅、爱奇艺、B站等)提供在线职业教育服务。入驻第三方平台往往会缴纳相当一部分服务费或平台从业务收入中进行分成,资金实力雄厚的机构可以选择自营途径开展在线教育。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除教育类资质外,职业教育机构还应重视相关线上业务的准入要求,取得线上业务相关的资质许可。以优路教育为例,根据其招股书披露,其取得的主要线上业务资质包括《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此外,若职业教育机构的在线业务涉及出版或改编教材、图书等电子化作品,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还应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 合规运营风险


1、 办学场地合规风险


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场地除了应根据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报建、验收手续,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外,还应特别注意需要满足各地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设置标准要求。例如《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提出,培训机构同时在培学员不足5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50-1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为100-200人的,办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在培学员超过200人的,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平方米。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2、违规宣传行政处罚风险


作为教育培训机构,获取生源数量是判断其业绩最直接的标准。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职业教育机构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消费者介绍、推荐培训服务的活动,都要受到《广告法》的规制。在进行推广宣传的过程中,职业教育机构应避免一些常见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广告”。职业教育机构最常见的虚假广告处罚行为是对教师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另外,各地针对职业教育领域也往往会出台本区域的管理办法,其中也包含了禁止违规宣传等各项合规运营要求,职业教育从业机构对此也应当格外关注。例如《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属地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

 


1. 见《人人出彩,技能强国——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就综述》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 放开非户籍人口在南昌市落户推行五条措施 | 南昌公安局 (www.nc.gov.cn)

3. 见《我国职业教育三年扩招300万人》-中工教育-中工网 (www.workercn.cn)

4. 见光明日报《山东职教高考打通职业教育堵点》 山东省教育厅 媒体聚焦(www.shandong.gov.cn)

5. 见《窥探职业本科教育群像:专业如何设?试点怎样试?》|教育部|院校|职业教育_网易订阅 (www.163.com)

6. 见《规范民办校招生、鼓励民办职教 教育部5问答详解民促法实施条例》教育部(www.moe.gov.cn)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