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武雷 肖娴
近期,我们关注到中国证监会首次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21]44号、[2021]56号、[2021]57号和[202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三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因发行文件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这是自201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中国证监会首次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我们认为,虽然近期中国证监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发行人财务造假,导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情形,但《意见》对中国证监会在银行间市场的统一执法工作作出了框架性规定。未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加强或者扩大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时,也将遵循《意见》设立的执法原则展开相关工作。我们将相关要点总结如下:
一、 中国证监会有权调查和处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
根据《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对银行间市场存在的以下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证券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债券发行人违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以及按照监管要求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依照《证券法》第197条进行处罚。
债券承销机构违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承销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承销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例如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依照《证券法》第184条进行处罚。
债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依照《证券法》213条第3款进行处罚。
交易违规:涉及债务融资工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分别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处罚。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体系
根据《意见》确立的原则,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可能同时触发以下法律责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罚规则》规定,交易商协会可以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等多种自律处分措施。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信息,2021年上半年,交易商协会总计对43起涉嫌违规案件启动自律处分程序,作出46家(人)次自律处分,涉及13家发行人、6家主承销商、3家做市机构、1家会计师事务所、2家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21名责任人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意见》确立的原则,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发行人、承销机构、专业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涉及债务融资工具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此外,《意见》还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刑事责任:根据《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管辖、发行人、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责任认定。目前,首例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在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2。
三、中国证监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调查方式
根据《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方式:
《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证券法》170条赋予证监会的多项执法措施,例如调查取证权、查封冻结权,以及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相关人员出境等。同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交易商协会、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市场参与机构等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交易记录、登记托管结算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证据材料。必要时,中国证监会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取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征信记录、社会保险记录、海关记录、纳税记录、公司资料、通讯记录等信息。
被调查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意见》规定了被调查单位、人员的配合义务。对于不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有权建议相关监管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员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与中国人民银行、发改部门的合作机制:《意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改部门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案件会商,并对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在案件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配合中国证监会开展答复、应诉工作;向中国证监会及时移送发现的债券违法活动线索。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
1、详见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协会网站:http://www.nafmii.org.cn/zlgl/zwrz/zlcf/202107/t20210709_86376.html
2、详见北京金融法院网站报道:https://bjfc.bjcourt.gov.cn/cac/1621989021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