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1 尹箫 马狄笙
序 言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下称“《反外国制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下称“《数据安全法》”),并于同日公布。其中,《反外国制裁法》于同日施行,该法也是继2021年1月9日商务部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下称“《阻断办法》”)明确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不予配合之后,我国从立法层面进一步针对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提出的实际反制措施;而《数据安全法》将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文对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下称“《刑事司法协助法》”)起到了细化和进一步补充的效果。
尽管《反外国制裁法》主要是从民事及行政层面规定了对我国境内组织和个人面对外国政府歧视性限制措施时的反制措施和救济途径,但在企业及个人遇及外国政府的限制措施和我国政府反制措施时,也可能会面对一些刑事层面问题及风险。此外,《数据安全法》也从行政及刑事层面,对在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本文拟从刑事角度出发,就《反外国制裁法》及《数据安全法》语境下可能涉及的部分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探讨1,以期为企业和个人在配合调查及执行相关措施时降低中国法下刑事法律风险提供思考与启示。
【关键词一】国家安全
01 境外调查和制裁
《反外国制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时,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数据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同时,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在《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条第三款(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本法规定的协助)的基础上,《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且该规定并不仅限于针对刑事性质的司法协助,而是针对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任何关于提供境内数据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罚则: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可能进一步追究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如发生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的情形,在该外国就该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决定制裁、执行制裁等环节中,如果我国公民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了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所禁止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所禁止的背叛国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间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等,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所禁止的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均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此外,在前述外国法律调查取证、决定制裁、执行制裁等环节中,如果我国公民及其他相关人员实施了任何《刑法》项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行为,比如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关、或其他第三方非法提供包含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数据,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规定,亦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02 境内调查和反制裁
《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违法该条规定的,《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罚则: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请参见前述)规定了可能进一步追究的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据此,如我国对外国歧视性限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反制,且该等调查取证、反制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问题,则在此类调查取证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需要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关键词二】反制措施和数据保护的执行
《反外国制裁法》不仅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外国限制措施制定反制措施,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如任何组织和个人因配合外国限制措施侵害了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公民、组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同时,《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权利被侵害/损害一方针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该等诉求,则意味着可能判决或裁定造成侵害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再继续侵害,且需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该等组织和个人出于商业考量继续配合外国限制措施、继续进行违反数据相关法律要求的行为,或拒不赔付、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则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所禁止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倘若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则也将可能构成前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关键词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较之于《数据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请参见前述)专门提及的违法所将导致的刑事责任,《反外国制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们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并不排斥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此外,未来我国是否会就本条相关内容出台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政策或官方解读,我们拭目以待。
结 语
目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关于制裁与反制裁的国与国间的对弈仍有逐步升级的趋势,而对每一个参与国际交流、贸易往来的企业和公民来说,在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中寻找可靠的落脚点都实属不易。但无论做出何种判断与处理,都需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风险。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有关规定和措施的出台,为企业和个人在相关活动中所涉刑事风险及防控提供持续的探讨与思考。
1、本文暂未就企业日常数据出境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后续会就该问题专题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