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1 余苏 周玘荟
2020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开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2020版》”),该目录将于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目录2020版》不仅对外商投资的引进和促进具有举足轻重作用,还能切实指导外商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那么该目录关于教育领域有什么新说法新变化呢?本文将结合新出台的《鼓励目录2020版》,聚焦教育投资领域,谈谈其政策和法规现状,并简要归纳《鼓励目录2020版》在教育领域的变化趋势。
一、教育领域外商投资法律现状
(一)《鼓励目录2020版》的相关规定
《鼓励目录2020版》由“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组成,前者框定全国层面外商投资的正面清单,符合此清单的外商投资可以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对于集约用地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且可以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国家支持政策;后者则分别列示中西部诸省份可获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产业,不仅可以享受前述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与教育投资领域有关的内容如下:
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 424.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在线办公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十一、教育 471. 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 472. 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面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除外) |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 山西省 | 35.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内蒙古 自治区 | 29.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学校 | ||
辽宁省 | 24.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吉林省 | 31.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学校 | ||
黑龙江省 | 33.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学校 | ||
安徽省 | 33. 高等教育机构 34.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江西省 | / | ||
河南省 | 31.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 32.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湖北省 | 31.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湖南省 | 30.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广西自治区 | 36.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37.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 | ||
海南省 | 30.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重庆市 | 30.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 31.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四川省 | / | ||
贵州省 | / | ||
云南省 | / | ||
西藏自治区 | / | ||
陕西省 | 28.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 29. 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甘肃省 | 19. 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青海省 | / | ||
宁夏自治区 | 23. 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 24. 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 ||
新疆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国范围内均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的教育行业包括在线教育、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及不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中西部城市则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加宽松的教育投资优惠,相较于“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准许并鼓励投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及高等教育机构等。需要提醒的是,尽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并促进外商投资普通高中及高等教育机构,但是须受到其他政策及法规如《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以下简称“《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的限制,详见下述。
(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及《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的相关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的规定,在教育投资领域,有如下限制及禁止规定:
十、教育 |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 |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
如果投资地位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则须以《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作为投资指引,在教育投资领域,亦规定了如上表格的限制及禁止项目,只是在其文本中进一步提示“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订)》、《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修订)》(2019年3月2日发布,同日实施)、《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15修订)》(2015年4月30日发布,同日实施)分别规制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只有在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外商才能合法合规地在境内办学,享受《鼓励目录2020版》给予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原则上外国投资者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但是有一例外,即自贸区适用其特殊的规定,根据《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投资地点位于自贸区范围内的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二、《鼓励目录2020版》在教育领域的变化趋势
我们比对了《鼓励目录2020版》正式稿与其征求意见稿、《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与教育领域相关的内容,得到如下结果:
1.《鼓励目录2020版》正式稿与2020年7月31日公布的《鼓励目录2020版》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
2. 与2019年版相比:(1)“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将“在线教育”新增为鼓励类项目;(2)“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将“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面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除外)”新增为鼓励类项目;(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大部分地方政府都鼓励外商投资“职业教育”。
三、结论
1. 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外商投资在线教育和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也鼓励,但是面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即K12阶段教育)的除外;
2. 在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仍然禁止外资进入,学前、普通高中及高等教育阶仅限于中外合作办学;
3. 中西部城市中,尤其鼓励外商投资职业教育,如在山西、辽宁、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开办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在宁夏和甘肃稍微落后一些的地区进一步放开,鼓励开办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
4. 我们同时注意到在中西部城市中,如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海南、重庆、陕西、宁夏还鼓励开办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在安徽鼓励开办高等教育机构,但是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