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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2014.05.23 陈伟 何侃

作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开放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国务院2013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同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已经提及自贸区将对外商投资开放部分增值电信业务。


2014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自贸区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方案。与此同时,适用于全国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将在自贸区暂停实施。


要点


根据《意见》,自贸区将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七类增值电信业务,其中五类将取消外资比例限制。以下是具体内容。


1、五类增值电信业务放开外商投资股比限制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电信业务中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意见》取消了对以下五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比例限制:

(1) 网络应用商店;

(2) 网络存储转发类业务;

(3) 呼叫中心业务;

(4)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及

(5)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2、进一步开放两类增值电信业务


以下两类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但存在外资比例限制:

(1)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及

(2)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5%)。


3、新增开放增值电信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贸区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中,以下四类业务超出了中国的WTO承诺范围,属于新增的开放业务:

(1) 呼叫中心业务;

(2)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3)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及

(4)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请注意,上述最后一项,即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仍存在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限制。


4、其他


《意见》表明,对申请经营《意见》中开放的电信业务的企业,注册地及服务设施应设在自贸区内。除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外,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评述


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相对封闭。《意见》的出台向外国投资者放出重要信号,即:若在自贸区内的试验成功,中国或进一步开放这一高度管制领域。


过去,由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加之实践中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困难,一些投资者已经放弃在该领域的投资机会。而另有一些投资者则尝试采用其他方式规避监管限制,例如采用“VIE结构”(或称“合同控制结构”),但该类交易结构的合法性始终存在质疑。


考虑到外国投资者能否顺利在自贸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受限于规定投资者资格和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方面的实施细则的出台,《意见》产生的实际影响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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