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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于上,教弘于下——浅谈未成年犯罪的惩罚与教育

2024.04.18 余苏 卢凌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一名年仅十三岁的初一学生,被三位同学合伙杀害后,埋尸于当地的废弃蔬菜大棚中(下称“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案发后,邯郸警方迅速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了三名均未满十四周岁的嫌疑人。3月18日,警方表示,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根据《新京报》、《正观新闻》的报道,被害人的头部和背部有明显的伤痕,脸部损伤严重。随着案件细节逐步公开,这起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嫌疑人是否会受到处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是讨论的热点之一。在此背景下,我们以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为例,分析可能面临的刑罚,并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与预防。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能否惩戒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能否被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条款,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该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有三大限定,一是罪名的限定;二是情节限定;三是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核准追诉,该程序表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即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


2024年3月20日,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一行到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调研基层检察院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2024年4月8日,最高检依法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该案成为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


(二)如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对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高检已核准追诉,该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何种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此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且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法院应考虑犯罪者的年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初犯犯罪、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基于此,对于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更低。


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患于未然


2024年3月1日,最高检召开“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态势。2020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4.3万人,年均上升5.4%。1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掀起了全国的舆论热潮。一方面,群众希望公检法能够通过法律、利用刑事处罚手段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如何预防此类悲剧事件的发生,引导公众提高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引人深思。下文,我们将着重从司法保护、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三大方面进行探讨。


(一)加强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当前,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和司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及矫治措施的规定散见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层面,我国正逐步推进具有“专章”特征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专章形式确立了独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色的程序性规定;2020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法初步成熟。2未来,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行为,以未成年人司法权为核心,出台一部独立的、相对完备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仍是努力的方向。


此外,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制度,完善政策法规和配套机制,才能有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予以分级,针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但是,关于专门学校的建设、入学程序的规定、分级分类开展专门教育的具体办法、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等问题尚未有细节性规定。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表示,“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的意见》,根据未成年人行为的严重程度、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情况等,依法采取责令严加管教、训诫、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分级分类的干预措施。今年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出台。”4


(二)强化家庭教育责任


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指出,“司法办案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往往与抚养、监护、教育等民事、行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很大关系。” 52021年10月25日和2023年5月24日,最高检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分别发布两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相关典型案例体现了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严重的身心伤害、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失管失教导致未成年人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等问题。可见,不良的家庭环境、不当的监护方式、缺失的家庭教育,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受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如下要求:一是履行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根据《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培养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履行监护职责,促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二是及时制止不良行为,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如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除应及时制止外,发现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还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三是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四是家庭教育失职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例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和《家庭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或不当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对于四类涉未成年人案件6必须进行家庭教育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实学校教育监管职责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主阵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学校也承担着重要的教育管理责任。具体而言,一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预防犯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二是做好学生欺凌预防、发现和处置工作,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干预。本次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可能还存在校园欺凌情形。校园欺凌现象体现了学生道德观、心理健康等教育的缺失。除了加强教育外,还应建立专门的欺凌防控制度,并采取及时的干预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7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学生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对有严重不良行为8的未成年人,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三是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助和帮助。一旦发现校园欺凌事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除应第一时间对加害者进行管理教育外,还应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保护措施,包括对受害者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还应及时救助学生,同时通知监护人。


学校未依法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存在被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风险;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可能被依法给予处分。除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保护学生安全,减少学生欺凌甚至是犯罪事件的发生,维护学校的利益,我们建议,各教育管理机构应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做好法制教育、安全教育,通过编制管理手册、宣传手册、应急预案等完善安全管理和欺凌防控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欺凌行为等不良行为,增强学校的监控及安保措施,维护好校园秩序;在事件发生后,尽到及时救助和通知义务,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并对相关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三、未成年人保护任重而道远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态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地下调,提供了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条路径,这一规定也是对社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期待的回应。然而,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不能仅依赖于刑事处罚手段。“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加强司法保护,完善政策法规的同时,应强化家庭、学校的教育职责,让社会大众更有意识地引导未成年人知法守法、及时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 最高检举行“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 (2024-03-01) [2024-04-01] https://www.spp.gov.cn/spp/jqzhsfbh/22xwfbh_sp.shtml 

2. 姚建龙 申长征. 未成年人司法法:中国方案与未来展望. (2021-07-12) [2024-04-01]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7/t20210712_523524.shtml#:~:text=%E7%9B%AE%E5%89%8D%EF%BC%8C%E6%88%91%E5%9B%BD%E5%AE%8F%E8%A7%82%E7%9A%84,%E9%87%8A%E3%80%81%E8%A1%8C%E6%94%BF%E6%B3%95%E8%A7%84%E4%B8%AD%E3%80%82 

3. 同脚注2

4. 同脚注1

5. 同脚注1

6. 《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一)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未成年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家庭教育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改进家庭教育意见,必要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3.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的;4.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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