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自贸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流程探索

2014.05.16 刘宁 陈伟 蔡婧 崔彧

一、热点趋势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于2014年04月15日正式颁布,意味着自贸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有了程序性的操作指引。这一方面引起了诸多外资的关注,纷纷考虑如何借道自贸区进入增值电信领域,实现控股;另一方面也促使自贸区内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持有更积极、更欢迎的态度,希望尽快将《试点办法》落实到实践中,从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尽管如此,由于《试点办法》是工信部颁布的,而非多个部委联合发文,因此更侧重于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如何取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以下简称“试点批复”)的角度。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试点办法》可能无法直接解答以下困惑:新设一家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除申请试点批复外,还有哪些政府程序要走?设立适用审批制还是备案制?其他政府程序与申请试点批复的先后顺序如何?本文将结合法规和实践两个层面,以呼叫中心业务为例,探索自贸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大致流程。


二、设立流程探索


(1)负面清单与设立审批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颁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规定》”),目前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即先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仅适用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列表》(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而设立负面清单内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仍适用传统的“审批制”。


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领域(见负面清单第I类)。对于呼叫中心业务,虽未具体列入负面清单,但根据我们向自贸区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的咨询,实践中仍将呼叫中心业务视为负面清单内的业务领域操作。因此,设立外商投资的呼叫中心企业在完成名称预核准手续(约需5天)后,应先向自贸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设立批复并取得批准证书(约需20天),再向自贸区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约需10天)。


(2)“先照后证”制度的实践


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9月26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支持意见》”)第1条第2款以及《登记规定》第7条,经营项目分为涉及和不涉及许可事项两类:前者的经营以取得许可为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而后者则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经营活动。而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又可分为前置许可和其他许可:前者需先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向登记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而后者则无此要求,我们理解后者是真正意义上的“先照后证”制度。


《试点办法》虽未直接规定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适用“先照后证”制度,但其第4条规定的试验区内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需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通管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即为企业的营业执照。这意味着,上海通管局在实践中,对于自贸区内增值电信业务,是按“先照后证”制度操作的。


尽管如此,一个更为实际,且《试点办法》中并未提及的问题是:先于试点批复取得的营业执照中可否直接载明特定的增值电信业务内容?还是需先申请一个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经营范围(例如咨询服务),待取得试点批复后,再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特定的增值电信业务内容?以呼叫中心业务为例,根据自贸区内相关官员介绍,上海通管局在实践中允许外商投资呼叫中心企业在申请试点批复前,直接将“呼叫中心”写入经营范围中,免去企业日后修改经营范围的烦恼。


(3) 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例外


根据《支持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开放意见》”)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为依据,规定了在自贸区内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1的相关规定。基于此,《试点办法》第3条进一步将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的注册资本下限统一规定为人民币100万元。以外商投资呼叫中心企业为例,根据自贸区官员的介绍,上海通管局在实践中要求企业在向其申请试点批复前,需至少缴足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以证明企业满足《试点办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实践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试点批复前,一般还需办理外汇登记证(约需2天)、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缴足最低注册资本。


(4) 其他相关手续


除上文所述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试点批复三项核心证照外,自贸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企业还需办理适用于自贸区内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相关其他手续。对于该等手续的办理,我们理解并非自贸区改革的重点,自贸区对此亦无特别规定。但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我们咨询了自贸区的相关政府部门。根据他们的答复:(i)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申请可与企业设立登记(即营业执照的申办)同时提交,即所谓的“一口受理”;(ii)财政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基本户和纳税户开户等手续可在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与试点批复申请同时并行办理。


三、未来趋势展望


(1) 2014版负面清单


据悉,政府部门正在酝酿和研讨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且负面清单很有可能在现行2013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2014年版的负面清单是否会将特定的增值电信业务类型排除在外,从而导致程序上从“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令人拭目以待。


(2)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调整


目前《开放意见》中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按现行2003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作出。但我们注意到,工信部已公开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3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体例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同时对相关业务的概念和范围做了更清晰和全面的界定。因此,若工信部将来正式出台新版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会如何进一步影响自贸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开放措施,也是日后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



1.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