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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2014.11.25 刘定发 程虹 项方方

2014年11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公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81号文件”)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9号文件”),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的资本利得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以下是我们对81号文件及79号文件相关要点的解读。


一、沪港通税收政策


(一) 81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沪港通无疑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在81号文件出台前,税收问题是内地和香港投资者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81号文件在现行税法框架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同时做出一些特殊政策安排,以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


(二) 8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81号文件的规定, 内地对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股票取得的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1.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

  •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在规定期限内(2014年11月17日-2017年11月16日)暂免征收

  •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依法征收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下同)(投资A股的所得):暂免征收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按照20%的税率代扣

  •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依法征收 ;但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代扣;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 股权转让差价营业税

  •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暂免征收 

  •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按现行规定征免

  •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暂免征收

4.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依法征收


二、QFII、RQFII税收政策


(一) 79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除沪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资者已通过QFII、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鉴于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的类似性,为避免税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发避税问题,在对沪港通机制下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的同时,79号文件规定对QFII和RQFII自2014年11月17日起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一并给予暂免所得税的待遇,但同时该文件也明确对于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现有QFII税收政策梳理


1. 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合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QFII、RQFII取得我国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财税部门对于QFII、RQFII取得的该等转让所得如何纳税一直未出台具体政策。在实践中,大多数税务机关至今未对QFII、RQFII取得的该等转让所得征税,也很少有QFII、RQFII主动缴纳。根据2011年1月份《中国税务报》报道,海淀区国税局受北京市国税局国际处指派,确认雷曼公司在华投资实现资本利得3,995,616,235.61元,进而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9956亿元 1。这是目前仅有寥寥无几的通过公开渠道可获知的对QFII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案例。


根据79号文件的规定, 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

  • 自2014年11月17日起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 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中国税务报》曾报导过多例QFII就其股息红利被征税的案件2


3.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对79号文件的简评 


1.适用范围


79号文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如果该QFII、RQFII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且其取得的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QFII、RQFII应在中国按净所得或核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暂免征收” 


79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1.《雷曼公司在中国缴清最后一笔税款》http://www.ctaxnews.net.cn/html/2011-01/07/nw.D340100zgswb_20110107_4-02.htm;

2.《江苏入库两笔QFII非居民企业所得税》http://www.ctaxnews.net.cn/html/2009-07/01/nw.D340100zgswb_2009-07-01_1-06.htm;

《连云港开展QFII专项评估 入库所得税41万元》,http://www.ctaxnews.net.cn/html/2010-05/12/nw.D340100zgswb_2010-05-12_1-06.htm;

《大秦铁路“运”来山西首笔QFII所得税》http://www.ctaxnews.net.cn/html/2009-08/28/nw.D340100zgswb_2009-08-28_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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