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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系列介绍(十):澳大利亚财产担保制度概览

2024.01.10 陈晓飞 马芳玉 孙浩澎

一、澳大利亚财产担保模式概述


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下,财产担保主要有不动产抵押(mortgage over real estate)和动产担保(security over personal properties)两种形式。不动产抵押系通过“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 +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方式设立,而动产担保可通过签订特定担保协议(Specific Security Agreement)或一般担保协议(General Security Agreement)的方式设立。


(一)不动产抵押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抵押主要针对土地、构筑物和地上定着物等固定资产,澳大利亚各州对于不动产抵押有不同的规定。


在澳大利亚,不动产抵押有两种模式,即:


  • 抵押人将其不动产权益转让给抵押权人,同时抵押人获得针对转让权益的附条件的赎回权(Redemption Right),条件满足后(如贷款及利息按时偿还完毕),抵押人可立即行使赎回权。该等赎回权属于抵押人在衡平法项下的权利,区别于一般的合同法项下权利;或

  • 抵押权人直接针对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利(Mortgage),即在相关条件满足时(一般为抵押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行使处置抵押财产的权利。这种直接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方式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抵押模式。


以土地为例,澳大利亚的大部分土地都是通过一种名为“托伦斯系统”(Torrens System)的登记制度进行管理的。每个州和地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上都建有各自的托伦斯系统,各州针对土地的注册有各自的注册登记署(Registry)。在托伦斯系统中登记注册土地可以创建相关土地所有权(Title),并且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也须经托伦斯系统登记注册,否则不得生效。


此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后,要及时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在法律上无法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存在欺诈或过失的情况除外)。一般来说,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会要求以土地抵押作为担保。


抵押权人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改变他们在产权上的优先顺序。该目的通常是通过各方自愿签订的优先权契约(Priority Deed)来实现的,而这种优先权契约不需要在托伦斯系统中登记。


(二)动产担保


1、PPSA综述


在澳大利亚,动产担保统一受《2009动产担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简称“PPSA”)管辖。该法案所定义的“动产”(Personal Property)包含范围广泛,不仅指自然人拥有的有形财产,实际上也适用于除土地、构筑物和地上定着物以外的几乎所有类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船只、作物、牲畜、存货、艺术品、设备、专利、股票、现金和支票等。


根据PPSA及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特定担保协议(Specific Security Agreement)或一般担保协议(General Security Agreement)来设立动产担保。特定担保协议系针对担保人特定的财产设立担保权益,如特定的车辆、专利等。一般担保协议针对担保人的全部资产设立担保权益,该等协议安排的优点在于无需详细列举担保人的所有资产,担保权人在行权后可以整体处置担保人资产,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2、 PPSR 登记制度


PPSA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建立了澳大利亚境内统一的动产担保权益登记署(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Register,下称“PPSR系统”)。通过在PPSR系统进行检索,社会公众可在签订动产担保协议(或买卖合同)前确认拟担保财产(或拟出售财产)上是否已存在其他在先担保权利。


在澳大利亚,抵押权的优先顺序遵循“先来先得”(first come, first served)的原则,在PPSR系统上登记的时间越早,相关抵押权的优先级越高。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第588FL条规定,就某一抵押权,若未能在产生该抵押权的抵押协议生效后20天内,或授予该抵押权的公司进入自愿管理程序(Voluntary Administration)6个月前(以孰晚者为准,下称“法定登记时限”)完成该抵押权对应抵押物的注册,则该抵押权将转移(vest)至授予该抵押权的公司,成为无担保的债权。


根据PPSA规定,如一项担保权益在PPSR系统进行了合法登记,则该等权益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享有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特别是在担保人破产的情况下)。

值得注意的是,PPSR系统中关于优先权的顺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在起草相关抵押担保协议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团队,并确保及时在PPSR系统上进行相应的登记,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PMSI 超级优先权


PPSA还引入了购买价金担保权益(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s, 简称“PMSI”)的概念。PMSI是为担保债务人买入动产时对贷款人支付该动产价款债务的履行,在该动产上为贷款人设立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抵押权。持有PMSI权益的人享有 “超级优先权”(super priority),这意味着在偿还顺序上,他们的权利优先于其他第一顺位的担保权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中明确的“超级动产抵押权”概念类似,PMSI赋予在特定的担保财产上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相对于其他一般担保债权人有超级优先权,使其在受偿顺序上处于更为优先的地位。


二、中澳财产担保制度的对比


(一)担保模式的分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不转移占有)、质权(转移占有)、留置权(转移占有)。其中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在于,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之前仅仅是基于主合同关系占有了留置财产,而质权人系出于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主债务的目的在质押财产上设立质权,从而占有质押财产。


澳大利亚对于担保模式的分类主要是从财产的类型出发而进行划分的。根据财产类型,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担保。以动产担保为例,不论是设备抵押还是股权质押,均受PPSA管辖,且必须在PPSR系统进行登记才具有对世效力。此外,就担保物权的种类而言,同《民法典》类似,PPSA将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Mortgage)、留置权(Lien)和质权(Pledge)。其中留置权和质权的关键区别在于,留置权人没有出售担保财产的权利,仅可保留对担保财产的占有,直到所负债务得到清偿为止。而质权人则拥有出售担保财产的权利。


(二)可设立担保的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特定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包括但不限于:


  • 土地所有权;

  •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上述规定均限制了可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范围。


相对而言,澳大利亚的法律没有对禁止设立担保的财产进行具体规定。PPSA中仅列明了不属于PPSA管辖的财产及权益,如不动产、保证(Guarantee)、水域使用权(Water Rights)及依照澳大利亚其他法律而被授予的特殊权利等。


(三)担保的生效时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质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除有权利凭证的自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留置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留置财产时成立。


在澳大利亚,不动产抵押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州或地区办理抵押登记,自登记时生效,这一点与中国类似。对于动产担保,澳大利亚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进行PPSR系统登记。如果在抵押协议签订后20日内进行PPSR系统登记,抵押登记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协议签订之日,如逾期未登记,该抵押权将转移(vest)至授予该抵押权的公司,成为无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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