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也许您不知道,第27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获奖电视剧《三十而已》,已经有了姐妹篇《三十而已印尼篇》和《三十而已香港篇》,这些电视剧都是中外合拍电视剧。中外合拍电视剧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也提高了电视剧的国际合作水平。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现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下称“现行规定”)颁布于2004年9月21日,并于2004年10月21日生效。现行规定还有两份补充规定,第一份补充规定颁布于2007年9月19日,针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字数做出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第二份补充规定颁布于2008年1月14日,针对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字数做出了特别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现行规定从2004年颁布并实施,至今也有近20年,确实有进一步更新及调整的必要。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了哪些新的动向。
一、 主要修改内容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规定相比,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具体修改请见本文附表:
1、 将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纳入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对电视剧进行了界定,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从而将网络剧片纳入了与电视剧片同等管理模式中,即在拍摄中外合拍网络剧片前也应当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决定,在发行中外合拍网络剧片前应当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 增加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原则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和其他国家优秀文化;(三)有利于深化文明交流互鉴;(四)尊重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家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五)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视剧内容管理有关规定。这个原则性规定体现出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监管总体要求。
3、 降低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门槛,简化立项材料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的立项条件,对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进行统一规定,并降低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门槛。主要调整包括:(1)申请人需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明确了中方投资的最低比例为四分之一;(3)将中方人员的最低比例由三分之一降低为四分之一。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需提交的文件做了统一规定,且不再区分电视剧、动画片等不同作品形式,并简化了立项申请文件,由原来的八项材料简化为四项。申请文件包括:(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拍摄制作申请表》;(二)完整的剧本或者每集不少于五百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的剧情梗概;(三)主创人员简介;(四)合作制作意向书(外文意向书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其中,每集梗概字数由不少于5000字(补充规定将字数调整为1500字)统一调整为500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
4、 对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对中外合作拍摄电视剧立项和报批的审批时限做了统一规定,为自受理之日起五十日,不再区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
5、 明确了罚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我们的观察
根据我们的观察,征求意见稿对现行规定的修订体现了如下发展趋势:
1、 国家将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制作,促进电视剧市场发展繁荣
自现行规定颁布以来,不同于中外合拍电影的题材和数量繁多,中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数量较少,且以中外合拍动画片居多。根据业内客户的反馈,中外合拍电视剧受限于政策规定,审批难度较大。2022年,国家加大中外合拍电视剧的扶持力度,开展了2021-2022年度中外电视(网络视听)合拍项目扶持评审工作(广电办发[2022]166号)。
这一态度亦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修订层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广电主管部门“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等规定,并规定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电视剧。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申请的条件及提交文件等方面均作了较大简化。这些规定的实施可能会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立项热情,从而促进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发展与繁荣。
2、 网络剧片与电视剧片管理趋同
网络剧出现之初,我国对网络剧和电视剧采用了不同的管理体系,并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不同部司进行管理。早期阶段,网络剧仅需要进行上线备案;之后针对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要求增加创作阶段、播出前的备案。此后,国家对网络剧的管理趋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符合相应要求的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
就中外合拍网络剧而言,根据我们的了解,此前无须获得中外合拍许可,仅需完成网络剧相关备案即可。如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则中外合拍网络剧需要与中外合拍电视剧办理同等的立项手续,并申请发行许可证,从而实现了网络剧片与电视剧片的同等管理。
3、 明确罚则,加强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
根据我们的检索,尚未查询到关于未经批准进行中外合拍电视剧制作、发行的行政处罚案例。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中外合拍电视剧片的情况较少,且拍摄过程难以监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现行规定缺少明确的罚则。征求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一旦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将会为未来的执法行为提供执法依据,也有利于中外合拍电视剧的管理。
三、 我们的建议
1、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并弥补了现行规定中的一些缺失,但也存在一些待商榷之处,比如:
(1)征求意见稿对“电视剧”做了扩大解释,规定电视剧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但“电视剧”的术语根据其产生之初的播出渠道、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特有含义,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出现大量关于“电视剧”规定。如果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电视剧”做扩大解释,可能导致其他法律法规中出现的“电视剧”的外延难以界定,且一旦进行扩大解释,可能导致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与执法实践不符(例如国产电视剧和国产网络剧的立项和审批流程等并不相同)。因此,建议仍保留“电视剧”的原有外延,采用“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表述。
(2)征求意见稿在申请文件、立项审批等方面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包括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做了统一规定,但在立项条件、成片审批等方面,仅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做出了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表述上存在较大相似之处,且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说明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与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在审批流程上的差别,例如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是否不需要进行成片审批要求,仅需要在引进、播出时依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从阅读者角度而言容易造成误解。为进一步明确中二者不同的审批和监管要求,建议将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与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分为两类,分别从申请文件、立项审批、成片审批等角度进行规定。
2、 对中方合拍方的建议
虽然征求意见稿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对立项申请文件做了大幅简化,包括不再要求提供外方合拍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履历和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但中方合拍方在与外方合拍方进行项目合作前,仍需要对外方投资方进行必要的尽调,以避免出现外方投资方不具备履约能力等风险。
等闲识得东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这份征求意见稿鼓励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制作,有利于中外文化的交流,松紧相宜的法规政策对于促进中外合拍电视剧的发展繁荣也将起到积极作用。我们会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的进一步修订与颁布情况。
随附: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新旧对比
现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备注 |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 无变化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的机构(以下称中方)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以下称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活动。 | 变更、删减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包括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和网络剧片(含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 | 新增 |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 视剧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具体管理工作。 | 变更、删减 |
/ | 第五条 国家鼓励中外方以平等互利方式合作制作电视剧。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和其他国家优秀文化; (三)有利于深化文明交流互鉴; (四)尊重中国和外方所属国家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五)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电视剧内容管理有关规定。 | 新增 |
第四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 第六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境内机构不得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 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 变更、删减 |
第五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系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二)协作制作,系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系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 第七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联合制作,是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 (二)协助制作,是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制作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中方提供劳务或者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制作方式; (三)委托制作,是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制作的制作方式。 | 变更、新增、删减 |
/ |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的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在播出、评优评奖等方面视同国产电视剧。 | 新增 |
第六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六)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为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者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中方投入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三)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已基本完成剧本创作; (四)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撰稿、导演、主要演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等)中,中方人员比例不得少于四分之一; (五)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和外方共同所有。 | 变更、新增、删减 |
第七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六)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七)合作协议意向书; (八)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第十条 申请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三)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 (四)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 第十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和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拍摄制作申请表》; (二)完整的剧本或者每集不少于五百字(动画片为每集不少于两百字)的剧情梗概; (三)主创人员简介; (四)合作制作意向书(外文意向书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 变更、新增、删减 |
第八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 (三)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四)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五)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 / | 删减 |
第九条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五)合作协议意向书; (六)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 / | 删减 |
第十一条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第十一条 直接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其他中方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 变更、删减 |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50日(含专家评审时间30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20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 第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 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准予拍摄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 变更、新增、删减 |
/ | 第十三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报审通过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中,制作机构变更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报审手续;变更剧名、剧集长度、制作机构的,应当填写《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拍摄制作变更申请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 | 新增 |
第十三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 第十四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完成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查。 | 变更、删减 |
第十四条 申报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二)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三)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1套; (四)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五)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 第十五条 送审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报审表》; (二)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送审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 (三)每集不少于五百字的剧情梗概; (四)关于特定画面和声音等使用情况的说明文件; (五)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 变更、新增、删减 |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依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 第十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复审合格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变更、删减 |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应当按照报审通过的版本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 变更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体现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人类文明进步内容的电视剧,鼓励中外合作制作旨在塑造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电视动画片。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制作的电视剧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变更、新增 |
第十八条 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 | / | 删减 |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根据发行需要,经合作方同意,可以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 第十九条 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 | 删减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删减、新增 |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与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参照本规定执行;在相关条约、协定中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 删减、新增 |
/ |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增 |
/ | 第二十二条 引进、播出中外协助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依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1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41 号)、2008 年 1 月 14 日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57号)同时废止。 |
*上表由实习生林泓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