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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 – 境外机构投资者若干关注要点

2020.01.09 谢青 秦天宇

历时四年多的修订,继2019年4月26日就《证券法》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法”或“《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颁布。新法自颁布之日生效,自2020年3月1日之日起施行。这是《证券法》自2005年第一次大幅度修订以来的第二次大幅修订。除广泛报道和讨论的注册制改革、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突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三条修订主线外,我们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关注的适用范围、程序化交易、禁止出借和借用账户、短线交易、百分之五持股变动等五个方面作以下简要提示:


一、适用范围


新法扩大了适用的范围。新法第二条规定:(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和(ii)上市交易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适用本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将按照新法的原则分别制定有关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于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相同性质的金融产品适用不同的规则,受不同部门监管,新法的这一变化意味着,尽管分业监管现状不变,但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规则的制订标准上应有所统一,即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视作“准证券”,其相关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守证券法的原则,以强制信息披露和反欺诈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主要手段。


新法删除了《三审稿》中关于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的条款。起草者认为,证券衍生品种可分为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其中证券型衍生品种可作为新法第二条所指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适用《证券法》,而契约性衍生品种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或者正在起草中的《期货法》。这一表态似乎预示着《期货法》的制定有可能加速。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二条新增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证券法》具有了一定的域外管辖效力,即在中国境外的场内或场外市场发生的证券发行或交易行为,如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或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根据《证券法》追究其责任。


二、 程序化交易


与《三审稿》一致,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新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即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意味着证监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做出具体的规定,各证券交易所亦可能就程序化交易制定报告的细则。相比《三审稿》建议的罚则,《新法》对罚款金额略有提高。


三、 不得出借或借用账户


新法基本保留了旧法关于不得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条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但相比旧法的罚则大大减轻,即出借人和借用人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短线交易 


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有权规定短线交易限制的豁免情形,我们期待证监会就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五、 百分之五持股变动


新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就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新法均允许证监会规定豁免情形,并进一步规定:(1)违反上述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2)如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与我们的客户分享最新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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