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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备案与登记“双轨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再次“大提速”

2018.03.24 郑宇 葛田雯

2018年2月28日,商务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8]87号)(以下称“87号文”),根据该文,自2018年6月30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以下称“新模式”),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


一、 由“点”到“面”的改革


“单一窗口”模式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2005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33号建议书《建立单一窗口建议和指南》明确“单一窗口”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各相关政府部门共享信息并通过单一平台进行反馈审查结果。


87号文项下的新模式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事物,而是中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准入管理方面,一个从“点”到“面”改革进程的组成部分。


1、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模式


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在企业准入领域试行“一口受理”模式,将国际贸易领域的“单一窗口”模式试应用于自贸区的企业准入。自试行以来,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模式经两次升级,从包含四证联办的1.0版逐渐升级扩容到七证联办的2.0版,目前3.0版正在进行改进与验证阶段。1


2、北京“单一窗口”模式


2017年4月19日,北京启动试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改革措施,并于2017年7月19日正式在全市推广。2

 

3、87号文“单一窗口”模式


87号文项下的“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新模式与上述上海、北京之前推行的改革措施基本相同,只是把此模式的适用范围推广到了整个中国,并从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


二、“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含义


根据87号文,“单一窗口”,指工商部门窗口受理,将商务部门备案和工商部门登记同时办理;“单一表格”,指在工商窗口提交一个表格,其中包含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所需全部信息。“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即申请人应当通过各地工商部门的“单一窗口”申请办理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各省工商部门升级完善工商登记网上受理平台,允许申请人自行勾选填报,登记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准确填报信息。


三、87号文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


87号文适用的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即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独资或与中方合资或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但是,87号文不适用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即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所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


2、适用事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87号文规定的新模式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第一次数据采集,不包含企业变更事项。


87号文未对内资企业因被外国投资者并购而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是否适用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87号文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工商登记受理信息采集表》的相关内容及我们向商务部门咨询的结果,我们理解,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境内中资企业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单一窗口、单一表格”的新模式。


四、外商投资企业(FIE)注册“大提速”


87号文的“单一窗口、单一表格”模式改革简化了企业办理流程,原本需流转两个部门办理的注册事项,通过“单一表格”只需提供一次信息,便可向两个部门同时递交,减少重复填报事项,精简企业填报数据的工作量,加速运作效率,实现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的再次“大提速”。


五、实施“三步曲”


根据87号文,新模式的实施将分为“三步曲”:


1、前期准备(2018年3-6月)


各省商务、工商部门按照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技术方案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夯实基础和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


2、全面实施(2018年6月底)


各省全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


3、总结评估(2018年7-12月)


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工作进行督查,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


六、申报材料


符合87号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时,需要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3) 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

(8) 获得符合规定的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


上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从上述申报材料清单来看,与改革前相比,新模式下申报材料无实质增加,但省去了不同部门间所需相同材料的重复准备,实现程序简化。


七、君合评论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模式,是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加速企业运作效率,实现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另一方面,由点到面推广新模式试点经验,也保证了全国制度层面的一致性,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的再次“大提速”,对于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打造吸引外资强磁场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87号文项下的新模式目前仍处于前期准备阶段,还有不少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在正式施行前进行澄清,以便投资者准确理解87号文的适用。譬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设立企业,是否参照适用87号文?投资者能否可以自行选择窗口受理和网上受理中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注册备案?根据新模式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今后发生变更事项(如股权转让等),是否仍然可以按照新模式进行备案和注册?我们将持续关注。



1. 参见《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实践浅析》,http://www.saic.gov.cn/sj/fxbg/201512/t20151228_218274.html 

2. 参见《外资企业设立便利化在加速》,http://www.sccom.gov.cn/_m_/-/articles/v/35376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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