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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发文,加快推进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023.05.24 陈伟 武宁 余利均 葛正一

引言


2023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以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


“续航焦虑”“充电难”一直是制约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瓶颈。《实施意见》提出多项利好措施,向市场投资充换电基础设施释放利好信号,将有助于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


一、 合理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实施意见》在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2022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曾联合印发《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交公路发〔2022〕80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沿线等地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在财政支持、建设实施程序优化、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及规范充电服务收费等方面予以配套政策保障。2023年1月30日,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通知》”),将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作为完善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的主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车位占比预期不低于小型停车位的10%。


本次《实施意见》重申了《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在推进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方面与《试点工作通知》的推行形成合力,并着重从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具体布局建设方向。我们相信在上述政策的引导下,未来在中心城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将释放潜力,建设一批充换电基础设施,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城际快充网络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


二、 多项利好,加大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


《实施意见》在加大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方面提出多项利好措施,包括鼓励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用地保障等。此外,《实施意见》特别明确,“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按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电度电价(按用电量计费))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中曾明确提出,“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提出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但据我们了解,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对于该优惠措施的落实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北京、上海、河北、四川、湖南、湖北、江苏等省市已出台相应政策,免收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服务企业基本电费,有效降低了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用电成本,但仍有部分地区对于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免收基本电费政策落实程度有所欠缺。


本次《实施意见》在既往政策上再度升级,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将对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的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30年。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费收入占全部电费收入23%左右,且基本电费未来还有进一步上涨的趋势。《实施意见》明确继续延长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免收基本电费政策,将为充换电企业节省相当一笔运营成本,无疑是对充换电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释放的利好信号。


三、 加强配套电网建设、鼓励探索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


伴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我国充电桩建设数量不断攀升、充电功率大幅提升,对电网容量也提出了相应挑战。同时,由于电动车充电行为通常与居民日常负荷曲线高度重合,峰谷差距较大,负荷高峰可能影响供电安全与平稳,谷时用电负荷低又会造成配电网资源闲置成本高、设备使用率偏低,电网企业为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需求新增配电网建设的动力不足。


对此,《实施意见》一方面提出“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另一方面“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1、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以下简称“光储充”)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同时还从用电角度提出“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


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未来电网企业将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同时对于部分电网暂未延伸到位、不具备大容量供电条件的地区,则鼓励企业优先采用分布式电源等方式就近供电,通过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基础设施,减轻对配电网的需求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可利用光伏系统发电、自发自用,余电由储能系统存储,并由储能系统与配电网共同承担向充电设施供电的任务。“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能够利用储能系统在电价较低的谷期存储电能,在用电高峰期使用存储的电能与配电网一同为充电设施供电,避免在尖峰期大规模使用高价电网系统电力,既实现了削峰填谷,减少用电成本,利用峰谷电价套利,同时又能有效降低用电高峰期充换电设施对电网的冲击,成为对配电网的有益补充。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相较传统充电模式,直接使用储能电池给动力电池充电,提高了能源转换效率,具有更加绿色、安全、高效的特点,也响应了我国当前的“双碳”目标。


在《实施意见》出台前,国家就曾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建设。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1月2日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明确提出,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此外,《试点工作通知》亦提出,要加快“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等试点工作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在上述政策背景下,进一步提出开展光储充协同技术研究,探索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设施,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明更经济、绿色、安全且有效的建设方向。


四、 小结


据公安部与国家能源局统计,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310万辆[2],与此同时,充电基础设施数量共有约520万台,其中包括180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340万台私人充电基础设施[3],新能源汽车数量与充电基础设施数量仍存在较大缺口。《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地情况。


 


1.即电动汽车向电网送电的技术,利用大量电动汽车的储能源作为电网和可再生能源的缓冲。当电网负荷过高时,由电动汽车储能源向电网馈电;而当电网负荷低时,用来存储电网过剩的发电量,避免造成浪费。

2.参考链接: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8837602

3.参考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3-02/14/content_5741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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