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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犯罪新举措——最高检发布《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12.12 尹箫 马狄笙

2022年12月9日,正值第19个“国际反腐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1) ,结合司法实践层面的经验,为检察机关办理行贿案件提供了指引,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严惩行贿犯罪。本文将以《意见》为出发点,结合我们在实践办案中遇到的相关情况,浅析《意见》中新规定所涉及的若干主要问题,以抛砖引玉。


一、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


《意见》指出,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


在我国刑法项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均有可能涉及单位犯罪。但在实践中,行贿犯罪的具体情形通常较为复杂,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可能与其职务或单位的商业行为密不可分,有时较难判断所谋取利益具体是个人利益还是单位利益,例如:


  • 企业家甲与其儿子乙(乙仅为挂名股东,完全不参与也不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仅在企业需要时依照其父甲的指示在个别场合下代表公司签字)成立项目公司运营具体项目工程,随后为促成项目工程落地向他人行贿(例如,获得违法违规审批及许可、获取特殊交易机会、贿标等)。该等情况下,从表面上看所谋取利益系为项目公司的单位利益,但如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刺破公司面纱”)、认为企业家甲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行贿的方式促成项目工程、而甲才是实际上的最终非法获益人,不排除会被认定为将项目公司作为犯罪工具进行个人行贿谋取个人利益。虑及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项下的个人责任比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法定责任更轻,且实践中单位行贿犯罪项下的个人责任较为常见的情形是比个人行贿责任更轻,因此,前述情况下,可能会以个人责任进行刑事追责。

  • 销售人员丙在未经公司知情或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交易对手方行贿以促成交易。该等情况下,从表面上看销售人员所实施的行为是为公司谋取交易机会,但如果销售人员的目的更偏向是为了提高自身销售业绩、获得奖金等个人激励,特别是在公司对违规行为严令禁止(公司合规政策严格规定且有效执行,且公司采取“零容忍”的合规态度),且客观上该销售人员丙的行为在公司也是个例的情形(并非公司销售人员的普遍行为)下,不排除丙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是其个人行为,从而承担个人刑责。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前述两种情形的定性经常存在一定争议,但是随着《意见》的颁布,未来检察机关有可能会进一步选择从不正当利益归属的角度出发,界定具体行贿行为究竟是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不排除前述两种情况会倾向于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处理。


二、明确行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时应数罪并罚


《意见》指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


牵连犯这一概念是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不能忽视的重要范畴。通俗而言,如果行为人为了达成某种犯罪目的所采用的犯罪手段本身也构成犯罪,那么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例如,行为人投标时为了与招标人串标安排自己中标,故向其行贿,那么该等情况下行贿系手段行为,串通投标系目的行为,两者具有牵连关系。


尽管我国刑法总则在法律层面未对牵连犯的处断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但是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颇广,甚至有时数个行为均可能构成牵连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牵连犯的定罪时常会处罚目的行为而吸收掉(即不处罚)手段行为、或是认为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


但是随着《意见》的出台,对于以行贿作为手段行为的牵连犯罪就有了明确的处断依据,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类似涉及行贿行为的刑事案件将以数罪并罚定论,彰显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行为的决心。


三、加大行贿犯罪追缴力度


《意见》指出,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追缴违法所得一直是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值得一提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以来,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由其产生的自洗钱案件也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常见,尤其是以受贿罪及贪污罪作为上游犯罪的自洗钱行为曾在多地被定罪。随着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及严惩行贿行为,相信未来以行贿行为作为上游犯罪的自洗钱刑事案件也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广泛出现。


四、依法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意见》指出,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近年来,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直强调对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保障,尽量避免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导致生产经营完全停滞。此前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生产经营的账户及设备处理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次《意见》则明确了相关要求,结合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保障企业能够依法合规经营、重新扬帆起航的基础,进一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结语


继2022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就打击行贿犯罪相关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彰显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行为的决心。此外,本次《意见》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但结合实践经验,我们理解其对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亦会产生一定指导意义。比如,未来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机关未将行贿行为及其所谋取不正当利益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作为数罪并罚的情形同时查明或移送审查起诉,则不排除检察机关可能会依照《意见》自行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追加罪名。对于法院而言,《意见》可能同样具有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工作报告中亦提出加大对行贿惩治力度2,此后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联合就行贿相关问题进一步共同出具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


未来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必将进一步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行贿犯罪行为,并在此过程中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高打击精确度,相信这一举措将大大提升对有关问题的社会治理效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企业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合规意识,建立充分完善的内部合规体系,严防商业贿赂问题,依法合规经营。

 


1.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12/t20221209_595081.shtml。

2.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51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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