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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1.11.25 张平 郭曦

前言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现行税务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也需履行前述报告义务。 


上述要求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务监管、促进依法纳税推行的新举措,反映了税务主管部门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监管动向。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为便于大家了解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并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我们对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纳,并以问答形式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两个角度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规定?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下称“101号文”),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对101号文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101号文的核心内容是: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后续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再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包括哪些类型?


101号文仅列举了三种股权激励类型,即: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权奖励。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票。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实践中存在的其他类型的股权激励,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在101号文列举的股权激励类型范围内,原则上应无法享受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101号文将上市公司限定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明确指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适用针对非上市公司的递延纳税政策。因此,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此外,北京证券交易所已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开市,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预期也会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101号文所述“上市公司”的范围,但此点尚待税务主管部门明确。


(四)非上市公司下属企业的员工是否能够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针对的是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未明确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实践中存在非上市公司向其分、子公司的员工授予股权激励,并在主管税务机关为该等员工成功办理了递延纳税备案的案例。


(五)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非上市企业,如在拟上市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层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员工应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针对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101号文所附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六)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况下,员工应如何计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七)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况下,员工应如何计税?


非上市公司以低于公平市场价的价格向员工授予股权激励,在无法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况下,被授予股权激励的员工需要在两个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环节,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例如:期权行权、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应以实际出资额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第二个环节,员工通过股权激励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后,如转让该等股权,则还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员工持有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股权期间公司在境内上市,税收上如何处理?


员工因股权激励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九)员工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取得转增股本收入应如何计税?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十)员工持有递延纳税股权期间取得的分红收入应如何计税?


无论是否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分配股息、红利时,激励对象应就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参与股权激励,应如何计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应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持有非上公司股权期间,如发生非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的情形,则员工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公司股权时,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通常应当被视为其取得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照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则应按照财产份额转让收入减除财产份额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员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参与股权激励,应如何计税?


在持有非上公司股权期间,如非上市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平台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平台通常无需就该等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持股平台继续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非上公司股权时,持股平台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通常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持股平台继续向员工分配股息、红利时,员工应就其通过持股平台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如员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方式退出持股平台,则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参与股权激励,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时是否会产生纳税义务?


在股权激励的授予阶段,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或股东,由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持股平台以增资或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非上市公司将拟授予员工的股权登记在持股平台名下,实现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共同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通常而言,个人以现金对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受让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根据101号文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因此有观点认为,员工虽然系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但如取得股权的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员工在间接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时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十四)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参与股权激励,是否能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101号文的规定,递延纳税政策针对的是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并未明确提及通过持股平台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并且,在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下,员工直接持有的并非其任职受雇的公司股权,而是持股平台的出资额,不符合101号文递延纳税条件中关于“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的规定。因此,有观点认为,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不符合101号文关于递延纳税条件的字面上的要求。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存在税务主管机关为通过持股平台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办理了101号文下递延纳税备案的案例。


(十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若为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对于非递延纳税的股权,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并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


(十六)享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对股权激励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还要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还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


除上述资料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做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规定? 


相对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除101号文外,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下称“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下称“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下称“461号文”)。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包括哪些类型?


从证券监管角度,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类型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员工持股计划。从税收监管角度,35号文、5号文规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种类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101号文还提及了股权奖励这一股权激励形式,并明确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35号文、5号文、461号文的规定执行。但就员工持股计划而言,目前尚无明确的专项税收政策。


(三)红筹上市公司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税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的员工。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上市公司则包括境内、外上市公司。

对于红筹上市公司,其中国居民个人员工因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而取得红筹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红筹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如果其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则该等员工仅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应如何计税?


1、授予日-不征税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 行权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的每股收盘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3、行权后再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行权日股票收盘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五)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应如何计税?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限制性股票解禁时,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六)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的,应如何计税?


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值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七)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的分红应如何计税?


根据现行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而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优惠?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为员工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权激励所得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向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哪些资料?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报送资料。


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除上述资料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0月12日做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结语


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底首次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来,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对骨干员工的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在A股上市公司中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拟上市企业)亦开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以完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实现企业与员工的互利共赢。


在税务主管部门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大背景下,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应事先做好相应的税务筹划,相关方应注意及时履行税务资料报送义务,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规避税务合规风险。



1. 关于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文相关规定的解读,详见本所微信公众号“君合法律评论”于2021年11月12日发布的《最新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解读》(https://mp.weixin.qq.com/s/Tb9xA4ZCMvgrleYSmcOD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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