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5 邓梁 黄妍
自2020年10月以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等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新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予以规范。上述新规在业务模式、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对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2021年4月30日,银保监会面向保险机构及相关机构举行了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的在线培训,培训目的在于协助后者正确理解该办法的相关要求,也对互联网保险基本情况、监管原则、监管思路等进行了介绍,培训过程中,银保监会也就与该办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答疑。
结合银保监会前述培训,并基于我们的实务观察与实践,君合保险团队将通过互联网保险合规专题的系列文章分享我们对于上述新规、互联网保险业务及行业的见解,并期待与读者有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
一、当我们谈论“互联网保险业务”时,究竟在谈论什么?
(一)常见误区
在正式讨论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澄清几个常见的误区:
1、互联网保险并非仅与保险机构相关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场景下,参与主体既包括保险机构,也包括不持有保险相关牌照的机构(简称“相关机构”)。其中,保险机构专指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包括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简称“保险机构”);相关机构包括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互联网企业以及相关保险科技类企业。
需注意的是,如下机构及人员不得开展或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
在相互代理业务中承担兼业代理机构角色的保险公司
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2及《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3,截至2020年,共有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61家人身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为例,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其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三方,具体而言,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保费收入占比为23.5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费收入占比为32.33%,第三方网络平台保费收入占比为42.02%。从前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非保险机构(特别是各类网络平台类企业)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具有很深的业务参与度,并对保费收入有较大贡献。
基于以上,与互联网保险有关的主体不仅仅包括保险机构(也就是通常说的持牌主体),非持牌主体如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的,同样需要纳入互联网保险的讨论范畴。换言之,当企业的日常业务与互联网保险具有相关性时,即便企业自身并不持有保险牌照,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监管要求也是需要关注的。
2、互联网保险有准入条件,但不等同于“网销资质”,目前亦不存在“网销资质”
在提及互联网保险业务时,部分机构可能会使用“网销资质”一词。“网销资质”的提法在2011年至2015年间确实存在过,其源自《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已废止),该办法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需向原保监会提交备案报告4。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5(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之日起,《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被废止。《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思路为事前监督,监管方式是设定事先的审查及备案程序,故而有“网销资质”一说;而《暂行办法》则改为事后监督,对于这一点,银保监会在其官网“互动交流—留言选登”板块亦有过明确答复6——银保监会在其2020年8月7日对一则留言的回复中提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满足的条件。保险机构只要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存在网销资质。《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银保监会近期出台的新规沿袭了《暂行办法》的思路,在新规项下,无论保险机构拟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还是相关机构拟对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虽然新规设定了一定的准入条件,但银保监会未设定事先审查程序,而是要求相关主体进行自评估,如保险机构认为其满足新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机关通过设定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
对常见误区进行澄清后,我们将通过“业务场景”+“法律关系”的方式对互联网保险的基本业务模式予以介绍。下图显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常见的业务模式,逐一说明如下:
模式①:投保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缔结保险合同关系。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自行进入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包括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选购保单。
模式②:该模式既包括投保人委托保险经纪人拟订投保方案,推荐保险产品,并通过保险经纪人成交保单,也包括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委托向投保人直接销售保险产品。在非互联网保险销售场景下,特别是在保险标的金额较大的险种中,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较为明显;但在互联网保险销售场景下,二者的保险销售属性很大程度上得以重合,通常表现为投保人自行进入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自营网络平台选购保单。
模式③: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通过营销宣传机构展示保险产品。通常表现为投保人进入营销宣传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后,点击该平台展示的保险产品跳转链接,进入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选购保险产品。
模式④:保险科技公司参与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方方面面,并有可能与所有的主体产生关联。目前,市场中常见的保险科技公司及服务包括:
提供TPA(Third Party Administrator)服务。该类公司可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健康险公司以及经营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包括理赔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安排、医疗服务机构网络搭建等等。
提供场景化定制服务。该类公司通常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为保险公司提供专属定制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及服务。
提供车商管理服务。该类公司通过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可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车辆经销商提供车险销售管理的全流程服务。
提供保险从业人员展业平台。该类公司通常有自己的移动展业工具(app),该等展业工具向从业人员提供与保险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及行业资讯分享、保险方案推荐制作等方面的服务。
提供数据风控服务。该类公司可基于大数据、预测算法等技术手段,在风险筛选、反保险欺诈、核保理赔风险识别等方面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
提供SaaS服务。该类公司通过SaaS的方式协助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系统进行联通,并通常可提供报价出单和客户管理的解决方案。
二、 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及现有监管体系
在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有了初步认识以后,我们进一步介绍重要法规的演进过程以及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现有监管体系。
(一)历史演进
前文提到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已废止)出台于2011年,是我国最早的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201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66号)出台,是原保监会针对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的相关规定,该通知目前仍有效。
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前身的《暂行办法》实施于2015年10月1日,《暂行办法》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暂行办法》实施期将近6年,期间,银保监会于2018年10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于2020年9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二)“树干与树枝”
为便于快速理解,我们使用“树干与树枝”来形象描述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现有监管体系。
树干部分即互联网保险的制度依据及核心政策,包括《保险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树枝部分则为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例如《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号)),以及散见于银保监会各类规章、规范性文件、风险提示、案例通报中的监管意见。
树干部分是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基本法,通常情况下,法规修订及更迭频率不会很频繁。树枝部分则有两项特点,一是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繁多,且监管要求往往散见于多个监管规定之中,二是发文频率高,且部分发文仅面向保险业内机构,非业内机构可能无法及时了解与掌握。
以保险机构自营平台销售短期健康险为例,业内人士既需要关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一基本法,也需要关注《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的通知》(人身险部函〔2021〕3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等规范性文件,还需要关注与此有关的监管趋势及征求意见稿(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便对监管要求进行通盘提前了解并及时做好业务应对。
三、 监管思路及动向
君合保险团队曾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了“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该文章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思路有过初步介绍,包括“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并对非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角色和地位进行了详细阐释,在此不赘述。
在正式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前述原则没有发生变化。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相较于《暂行办法》,监管对于从业人员管理、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明显强化,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近期监管动向来看,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7,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并针对当前网络平台企业从事金融业务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其中即包括“审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四、我们的观察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险机构设定了三个期限的过渡期,其中,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2021年5月1日前)需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即2021年8月1日前)需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即2022年2月1日前)需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截至目前,第一个过渡期已结束。但根据我们的实务观察,即便新规已实施三月有余,对于新规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条款,行业中仍然存在着多种意见及不同理解。这些问题的答案或有待经历市场检验,亦或由监管机构通过窗口指导或出台细则和解释予以明确。
五、结语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当我们谈论“互联网保险”时,究竟在谈论什么?我们的答案是,人(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主体)、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物(监管规定)。
作为互联网保险合规专题系列的开篇,我们希望以业务先行的角度,让读者对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有所了解,其后,通过整理与搭建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有关的框架,帮助读者建立初步印象。
在接下来一系列文章中,我们将对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中的重点合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敬请各位读者期待。
1、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应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做好落地服务,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线下合作机构应是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这一规定,这两类机构可根据保险机构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落地服务。
2、原文地址:http://www.iachina.cn/art/2021/3/26/art_22_105016.html
3、原文地址:http://www.iachina.cn/art/2021/3/3/art_22_104983.html
4、原文为“第四条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5、该办法已于2021年2月1日废止。
6、留言原文为“是否有类似具备网销资质的保险代理公司的公示?或者说知道某保险代理公司名字,如何查询其是否具有网销资质?”,留言时间为2020年8月3日。原文地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45&itemId=948&itemUrl=hudongjiaoliu/liuyanxuandeng.html&itemName=%E7%95%99%E8%A8%80%E9%80%89%E7%99%BB#3
7、原文地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80770&itemId=915&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