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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亮点解读: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罚之调整和细化

2020.12.29 尹箫 马狄笙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下称“201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下称“非公职务犯罪”)的刑罚作出了优化,进一步规制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员工涉嫌相关犯罪行为时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表明了立法者加大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决心。


一、 法条修订对比


相较于2017年刑法,修正案主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幅度、量刑标准和附加刑类型进行了修改,与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二次审议稿没有变化,具体修订如下:


2017年刑法

修正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主要亮点


1、 提高最高刑


2017年刑法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经修正案修订后,对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有可能除以无期徒刑,涉嫌挪用资金罪最高可能除以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修改体现了立法者保护经济秩序的出发点,与倡导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密不可分。


2、 调整量刑档次


相较于2017刑法中三项非公职务犯罪的量刑档次,修正案对在原有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两档量刑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第一档与第二档的界限由五年有期徒刑下调至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档的最高刑调整为十年有期徒刑并作为与新设第三档的分界线。而对于挪用资金罪,原第二档的上限十年有期徒刑下调为七年有期徒刑,并作为了第二档与第三档的分界线。


3、 丰富量刑标准


从量刑标准上看,2017年刑法仅仅将受贿金额作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唯一的量刑标准,而本次修正案则增加了对具体情节的考量,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纳入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使其更加多元化并加大了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此外,2017年刑法将数额较大不退还作为了挪用资金罪最严重的量刑情节,修正案则在移除这一情节的同时,将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的资金的明确列为了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以及增加对于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旨在促使行为人积极退还并补救犯罪行为的不利影响,更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和正常运营。


4、 变更附加刑类型


修正案将2017年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附加刑由没收财产变更为并处罚金,并将这一附加刑增设至每一档量刑之中。相较于没收财产而言,罚金的实际执行更为容易,涉及的财产关系也更为简单,因而这一修订实际上增加了犯罪的经济代价,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都有重要意义。


三、 要点评述


1、 追诉标准


对于2017年刑法项下的非公职务犯罪案件,个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主要依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原有追诉标准的制定都是基于2017年刑法项下的量刑,此次修正案对于相关内容的修改,必然在将来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对原有的追诉和量刑相关解释和规定进行补充修订,如重新调整“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细化“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等。


2、 管辖问题


由于修正案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提升至无期徒刑,那么在该等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级别管辖之规定,相关的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审理等工作将由市级公安机关、市级人民检察院(或分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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