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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认定

2020.11.26 武雷 肖娴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则对利用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内幕信息的存在,则相关交易行为就不会构成内幕交易。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是基金管理人合规工作的重点之一,为了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以下我们总结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信息类型。


根据《证券法》第52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内幕信息的类型做出了详细列举。《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允许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并且构成内幕信息的信息类型做出进一步规定。


结合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信息类型。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包括:

(1) 公司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更正相关财务数据;

(3)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4) 公司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产生重大债务、大额赔偿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等;

(5) 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收入或亏损,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

(6) 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7)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8) 已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应当进行更正的。


二、涉及上市公司增资、减资、股权激励的信息


上市公司在进行增资、减资以及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增资、减资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中,涉及上市公司增资事项的内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其中,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内幕交易案件较为常见,在中国证监会最近十年处罚的各类内幕交易案件中,约有8%的案件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此外,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也是应当注意的内幕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股权激励”规定为应当以临时公告披露的重大信息。中国证监会也在多起案件中,明确将“股权激励”认定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确定了涉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三、涉及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


除财务信息外,在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内幕信息。根据法律法规、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信息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1) 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重大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或者公司取得重要经营业务资格等;

(2) 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交易;

(3)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或重大投资行为,即达到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告披露要求的交易;

(4) 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即达到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告披露要求的担保和关联交易;

(5) 涉及公司存续的重大信息,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

(6)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四、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变动的重大信息


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变更的信息也可能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以下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1)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包括以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收购公司股权;

(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化,或者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者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信息


除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财务、业务相关的重大信息外,以下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也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1)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涉及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重大信息


除董事、监事、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犯罪受到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信息可能构成内幕信息外,涉及公司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信息也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或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

(2) 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以下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1)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者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参见第四条第(2)项);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多起利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类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并结合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实践,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判断涉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1) 对控股子公司适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即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类型也同样适用于控股子公司;特别是涉及控股子公司财务、业务的重大信息,并且该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财务数据或者上市公司的业务、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

(2)  参股公司重点关注财务、业务方面的重大信息,特别是该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业务、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其他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


现行《证券法》(2019年修订)对内幕信息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在原《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下,除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定应当以临时公告披露的重大信息构成内幕信息外,中国证监会有权认定“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为内幕信息。即在原《证券法》(2005年修订)的规定下,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包括法律法规明确列举内幕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因此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中(2013-59号),中国证监会行使了裁量权,以“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的标准,认定光大证券错单交易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而现行《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条文取消了对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规定,并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认定内幕信息的兜底条款。因此有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内幕信息的类型只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不再具有认定内幕信息的裁量权。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所列举的内幕信息类型规定的较为概括,而法律法规以及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应当公告披露的重大事项做出了大量、细致的规定。尽管存在明确规定的纷繁复杂的披露要求和披露事项,亦不排除在特殊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仍可能适用“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的标准,认定未明确的信息亦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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