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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绿色印迹”及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启发

2020.11.17 朱核 倪天伶 王争鸣

 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创设了“绿色原则”,并在分编规定了有关“绿色约束”、“绿色责任”的条款,形成了《民法典》中的“绿色印迹”。本文将循着《民法典》中的“绿色印迹”,结合实践经验,对《民法典》中一些重要的条款进行概述和解读,并提出有待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以及与此相关对企业的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 《民法典》中有哪些“绿色印迹”相关的重点条款


1、 在总则中确立“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规定其实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绿色原则”的重申和扩展。“绿色原则”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其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其重要的意义在于:(1)为立法者提供明确的价值体系,促使其据此制定具体规则,我们可以预见,在《民法典》框架下,未来民事方面的立法将更多考虑这一原则;(2).指导裁判者的个案审理,基于法律原则斟酌具体规则的适用。事实上,《民法典》出台前,我们曾观察到有案例中法院援引其时民法总则项下“绿色原则”做出裁判从而作为支持协议有效性的先例,未来司法判决或仲裁中可能会更多见到绿色原则的运用;(3)促进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绿色发展意识。


2、 明确合同层面的“绿色约束”。 《民法典》合同编中有一些反映绿色原则的条文,如: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09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方的“旧物回收”义务(第558条);规定了包装方式不明确时应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确定包装方式(第619条);第625条在第558条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用电人节约和计划用电的义务(第655条);用益物权人守法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32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第346条);物业服务人妥善养护、清洁、绿化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对违反环保法的行为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第942条)。 我们理解,虽然目前合同编中反映绿色原则的相关条文并未触及合同效力、合同解除等更为核心的制度,但是其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会被理解为保证、附随义务或者后合同义务等,从而对于判断当事方是否适当履行合同产生一定影响。


3、 增加了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明文增加了破坏生态这种侵权类型。实践中,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常被混淆,但其实它们是现代生态环境问题的两种形式,是存在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提到污染环境往往针对的是“向环境排放物质或能力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导致环境质量降低”的情形,而生态破坏则大多是“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行为,导致环境要素的数量较少或质量降低,破坏生态效能和生态平衡。(如毁林开荒)”。


4、 明确对故意侵权可能存在的惩罚性救济。《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环境侵权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突破性地确立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产生了更大威慑。当然我们也注意到,目前《民法典》对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于其适用过程中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其适用的情形,具体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结果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范围等目前尚不明晰,这有待于后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明确。


5、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散见于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中,且内容上存在模糊之处,而《民法典》第1235条则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具体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我们理解,此处的合理费用应包括无法归入上述明确类目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 企业应如何处理《民法典》中“绿色印迹”条款


1、 企业应当在商业活动中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的理念。企业应使用绿色技术(节约资源、研发和引进消化环境保护技术,对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生产效率,控制环境污染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绿色产品(针对设计、制造、销售到回收处置的全过程,生产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少,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有利于资源再生的产品),开展绿色营销,促进绿色消费,争当绿色标兵。


2、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条款因违反“绿色原则”和“绿色约束”而引发争议。企业应特别留意上文第一部分第2条项下所述之条款,尤其是关于旧物回收和包装方式的相关义务和要求。如在合同起草谈判中未能注意上述条款,存在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或未能明确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标准或相关责任和救济方式的,将来可能容易产生争议,从而处于不利地位。


3、 企业应当加强环境和能耗合规管理,避免合规责任及信用风险。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环保执法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企业应完善环境和能耗管理相关制度,提升环保合规管理水平、自查自改和自我提升,避免合规风险,在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致力于维持和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避免信用风险。


三、 结语


《民法典》中的“绿色印迹”,是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民法典对生态文明建设执政治国战略的回应。面对当前对环境违法行为日趋严格的立法趋势,以及随之而来的日趋增加的环境违法成本及环保合规压力,企业应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相关规则,“防患于未然”,坚持绿色发展,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及环境合规体系的建设,从而防范环境法律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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