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发布 / 君合法评 / 君合法评详情

美国客户申请破产了,你需要做什么?

2020.10.09 杜江 汪樯 吉桂莹

引言: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别从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性和要点贸易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及363清售的法律考量等方面介绍了美国破产程序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我们团队近期密集地代表多家中国贸易债权人参与美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经验及心得,聚焦中国债权人在其美国客户申请破产后应关注的问题及可采取的行动,旨在帮助中国债权人从容应对,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一、 得知美国客户申请破产后应立即采取的行动


1、自动中止


首先债权人应避免违反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的规定。自动中止是美国破产法下保护破产债务人及整体破产程序的一项制度。一旦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其债权人就不得再故意对该债务人采取任何催收破产申请日前产生债务的行动,这不但包括禁止提起仲裁、诉讼等正式程序,还包括禁止例如以催收电话、发送商函或律师函等“非正式”方式进行催收。违反自动中止规定将可能受到法院处罚、甚至可能需要赔偿相关方损失。


当然,自动中止的限制是存在例外、可豁免情况的,但大多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法院同意后才可以继续进行催收。因此,为避免造成不利后果,债权人应立即暂时停止、并立即告知其员工暂时停止对破产前债务的催收行为、并在此后与专业顾问讨论继续催收的可行性。


2、 初步整理债权信息


如在客户申请破产时,双方之间还有尚未履行完毕的订单(包括在途的货物甚至在产的货物),那么对这些货物或与之对应的货款的处理方式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至关重要。为使专业顾问可以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建议先立即对双方间的债务金额进行统计,对有多少已履行完毕的交易、尚在履行的交易、及尚未履行的交易都进行一个初步的统计;同时整理相应的交易凭据、并尽可能地搜集完备的债权证明材料。


二、 分析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明确重点关注事项、讨论可采取的措施


1、分析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相同的债权金额在不同的案件中最终获得的偿还率是不同的。偿还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权人的债权在所有同类债权金额中的占比、债务人的总体债务金额、债务人总体资产规模、债务人在破产中的融资计划公允性及可行性、债务人破产分配方案及债务人业务重整成功的可能性等诸多因素。此外,上述诸多因素还会决定债权人的谈判地位,进而影响本文提及的各项策略的可行性及有效性。因此,建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初期与专业顾问讨论、评估自身地位,并对案件有一个尽可能准确的预期。这将有利于其在后续与债务人之间的各项谈判和博弈中知己知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2、明确重点关注事项并讨论可采取的措施


从债务人提出申请开始,破产重整程序通常将经历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同案件有长有短)。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甄别海量的信息、并对其中与自身利益最为相关的信息作出反应。根据我们的经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政治权益”,即参与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件走向、影响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另外一类是“经济权益”,即获得债权清偿的权益(部分或全部清偿,主要指破产前债务,有时还包括破产后债务,甚至双方长远业务的安排),主要影响债权人自身。


取决于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的债权人在重组程序中关注的事项、采用的策略、及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与有经验的专业顾问进行讨论,确定最有效益的行动方案。


受篇幅所限,本文讨论针对一类较为常见的债权人展开——其债权主要或全部都为无担保的贸易债权、在破产申请日前后与破产债务人有较为密切的合作、且其债权金额占债务人所有债务金额比例相对较小的一类债权人(以下简称为“小额贸易债权人”)。由于小额贸易债权人较难对案件整体走向造成实质性影响、我们通常建议其主要关注“经济权益”。我们将在下文首先重点介绍几种常见的维护经济权益的措施,并在此后对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整体案件的方式及好处作简略的讨论。


三、 常见的维护“经济权益”的措施


1、关键供应商


首先,我们建议在案件初期特别关注关键供应商问题。取得关键供应商地位并提前获得相应偿付是小额贸易债权人最便捷且最有保障地获得债权偿付的方式之一。


依债务人申请,法院通常会允许其在案件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提前、优先地对某些符合认定标准的“关键供应商”之货款进行偿付。债务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份其认定关键供应商的标准并申请一个向关键供应商提前支付货款的额度,一旦得到法院批准,债务人就可以根据批准的标准、在批准的额度内、向其认定的关键供应商进行支付。


小额贸易债权人的债权在默认情况下排在劣后位置,常常只能获得比例极低的清偿(很多时候低于10%)、且清偿时间不确定(大多需要在重整方案执行阶段支付)。如其一旦作为关键供应商,债务人将可直接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部分或全部破产前债务,这无疑将大大提升小额贸易债权人的处境。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哪些债权人应被视为关键供应商的过程中,破产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占主导地位。尽管如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业往来历史、其自身提供商品的重要性、以及在破产前后与债务人的沟通博弈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判断。由于额度有限,债务人需要考虑如何在支付最少的款项的同时保持公司采购端的稳定性,而使公司可以继续运营。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会和一些其认为比较重要的供应商进行接触,讨论提前还款方案。在部分情况下,债务人和关键供应商会洽谈并签署一份书面协议,以约定还款金额(有时债务人会要求对破产前债权给予一定比例的免除),债务人有时也会要求关键供应商书面承诺在破产申请后以之前双方间的安排持续向其供货。但也并不是所有关键供应商安排下都会有书面协议的安排。因此小额贸易债权人需特别关注并考虑如何确保获得关键供应商身份、如何在博弈中提出一个有利但又不脱离实际的还款比例和还款安排、以及如何在后续持续供货中维护自身利益等问题。 


2、503(b)(9)行政费用和债权申报


除非此前债权已全部清偿,否则大部分情况下债权人都应进行债权申报。在债权申报阶段,小额贸易债权人的部分或全部破产前债权仍有可能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优先支付的地位。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将债权申报为503(b)(9)行政费用。


503(b)(9)申报是指经债权人提出,将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的20天内收到的正常业务中贸易债权人所发货物的应付债款视为需要优先予以支付的费用。在符合适用前提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普通的低顺位的债权将被转换为优先偿付的高顺位债权。虽然债务人未必需要像关键供应商那样马上支付503(b)(9)费用,但503(b)(9)费用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同样享有优先权,且通常必须在重整计划生效前支付完毕。与关键供应商制度不同,503(b)(9)申报不需要获得债务人从商业角度的认可,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对于503(b)(9)的申报要求各异,有的法院允许将503(b)(9)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申报,而有的法院则要求单独申报503(b)(9)债权,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查询当地的规定。


债权人除在债权申报时需明确债权的金额及类型外,还需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例如发票(invoice)等。原则上,我们建议尽早完成债权申报,但如果债务人提前支付了部分款项,这部分款项应从申报债权金额中扣除。除传统的邮寄纸质文件外,有些法院还允许网上申报、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由于各法院允许的申报方式不同,因此也需要特别注意。


3、未完全履行合同


若小额贸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务关系由独立的采购订单构成,债务人破产申请后债权人一般可以根据商业考量以及财务情况决定是否与其继续商业往来。而若在破产前,双方间存在长期的、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则该合同可能会构成“未完全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不得自动停止履行(供货),除非债务人已正式拒绝了该合同。如债务人决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纠正违约,并为合同履约提供保证。


4、破产后债权的处理


美国客户申请破产并不意味着必须中断双方间的一切业务。破产程序主要处置的是破产申请时间节点之前产生的债务,而该时间节点以后产生的债务(即“破产后债务”)原则上并不在破产程序的范畴内,因此也不作为债权申报的一部分。即使申请了破产,债务人仍应及时支付破产后的合理债务。对此,小额贸易债权人尤其需要注意:虽然债务人应及时支付破产后债务,但如果发生例如重整失败债务人转入破产清算等情况,破产后债务也可能无法获得偿付。因此,建议对于破产后债务进行积极催收,甚至在交易时就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对己方有利的付款安排(如预付款)。


5、货物召回权

在债务人破产前45天内为其供货的贸易债权人可以享有货物召回权。不过小额贸易债权人需要格外注意美国破产法对行使召回权的时间要求及形式要求(一般要求书面通知)。此外,单方行使召回权可能会与债务人形成对立,影响后续业务的开展,因此建议在行使召回权前进行通盘考虑,权衡利弊。


6、抵消权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有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考虑行使抵消权。大多数抵消权在行使前需要经过法院批准,否则债权人很容易因违反自动中止的禁止性规定而受到处罚。


四、 参与整体破产案件、积极竞选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


虽然时常难以影响破产重整案件的整体走向,但并不代表小额贸易债权人就应完全放弃对案件的关心和参与。这是因为大到重组方案是否得到通过,小到某一可采取措施的截止日期,最终都会影响到小额贸易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情况。参与破产程序,将使小额贸易债权人获得更充分的信息权及一定的话语权。


小额贸易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以不同的程度参与整体破产案件。其中,争取进入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将对参与案件起到很大的帮助。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代表所有的无担保债权人,其职权非常广泛,其中比较重要的职权包括:选任代表债权人的顾问、就案件的管理与债务人或托管人进行磋商、调查债务人的营业和财务状况、参与制订重整方案并提出意见等。根据破产案件的规模及债权人的数量,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在3至7人之间,通常(但未必)由债权金额最大的债权人、或债权性质有代表性的债权人组成。如果小额贸易债权人能入选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将可以更多、更及时地获得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实时信息,更大程度地参与破产案件的谈判工作,甚至可以对重整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等。


破产案件通常需要经历破产申请、重整方案谈判、方案投票与批准、及方案实施等几个大的阶段。不同的债权人根据其类型、规模、甚至所处行业,在以上各阶段中都会有需要特别关注的不同要点。专业律师不但可以和债权人一起明确重点关注事项、讨论可采取的措施,更能在各环节中为债权人保驾护航、规避风险,并提供高价值的服务,例如协助申报债权、洽谈关键供应商协议、分析重整方案、提供投票建议、协助行使货物召回权及抵消权等。


中国债权人如能在美国客户破产时关注本文介绍的事项,并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采取最妥当的应对措施,其债权地位将有机会获得很大提升。我们在此希望中国债权人都能积极参与美国破产程序、从容应对相关挑战、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最大化的权益。

君合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同时还与亚欧主要国家最优秀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建立Best Friends协作伙伴关系。通过这些协作组织和伙伴,我们的优质服务得以延伸至几乎世界每一个角落。
北京绿化基金会与君合共同发起的“北京绿化基金会碳中和专项基金”,是中国律师行业参与发起设立的第一支碳中和专项基金。旨在充分利用公开募捐平台优势,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宣传碳中和理念,鼓励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增汇减排”、“植树造林”等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