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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府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的组合拳——从市场和国际化视角的法商融合思考

2020.08.08 令狐铭

一、从春天的脚步到夏天的疾行


在2020年的春天里,全世界人民都不可避免地加入到抗击新冠疫情的战阵中。站在政府的角度,疫情对经济带来的史无前例的负面影响从春天开始就已经成为思考和回应的核心课题。这也是为什么包括作者在内的广大市场专业人士从3月中下旬开始启动了一系列针对“新基建与数字化转型”的讨论和探索 。


但是客观地讲,疫情本身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由于疫情而推迟召开的两会等核心驱动因素都实质上影响着此前的讨论和探索的现实发展方向和发展速度。当我们还在感慨春天的脚步如此飘忽和轻柔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两会之后北京市在6月9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北京文件”) 。此后,在7月14日,多个中央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13部委文件”) 。我倾向于将地方和中央紧密出台以上指导跨部门协作的规范性文件看作是我们的政府体系打出的“数字化转型组合拳”,并且这也是关键词更清晰、主题更具体、方向更明确的政府举措。从市场和国际化的视角,我希望在解读这两份文件的基础上发现市场主体加入这场夏天的疾行的正确路径,同时也尝试给出法商融合的创新方法支持市场主体的具体行动点。与此前的作者单一视角的阐述不同,本文将引入多位不同专业背景的市场前沿从业者的专业点评。


二、从“新基建”到“新业态新模式”,“数字化转型”仍然是关键词


从北京到中央,不约而同地聚焦在“新业态新模式”这一主题。略有不同的是,在北京文件中“新基建”仍然作为开篇的第一个子题目,并且也阐明了北京在“新基建”领域发力的核心决策因素及发展目标:“抓住算力、数据、普惠AI等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瞄准‘建设、应用、安全、标准’四大主线谋划推进…”,“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 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数据智能基础设施、生态系统基础设施、科创平台基础设施、智慧应用基础设施和可信安全基础设施六大北京特色“新基建”模块。我们更细致地来看这六大模块,进一步发现北京文件对于目前“新基建”热门话题如5G基站建设有了更符合实际发展情况的战略准备:“着力构建5G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推进千兆固网接入网络建设。优化和稳定卫星互联网产业空间布局。以高级别自动驾驶环境建设为先导,加快车联网建设。”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北京“新基建”的“新”不仅是在做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量,而且抓住了这一类投资极其需要产业链协同创新来赋予其更明确的经济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与5G地面移动网络建设平行推进的“千兆固网接入网络”和“卫星互联网产业”的北京“新基建”战略。结合市场和国际化的角度,我在这里引用媒体和数据通信产业专家凤凰云祥总经理王宏波的意见:“在‘三网融合’背景下以及卫星通信可以带来的更丰富的国际网络布局和地面节点的有效覆盖特性中,5G产业链的发展可以找到更好的创新融合发展的机会。我们也将更专注于这种创新融合发展中与具备国际影响力的文体展示元素、科技展示元素的联动,在2G2B2C方向上都做出领先的样本”。我进一步从法商融合的方法论角度提请媒体和数据通信产业领域的市场主体关注现有的“三网融合”基础设施的存量整合机会以及5G产业链核心市场主体在产权、数字化、文体和科技内容等方面的跨界合作需求。


回到北京文件和13部委文件共同聚焦的“新业态新模式”,在此前几年的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已被多次提及,并且分别与“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农村/消费/贸易/抗疫等关键词关键主题共同出现,在相关段落中,政府应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又是尤为重要的一个原则 。在此基础上,北京文件和13部委文件都强调了疫情防控期间数字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形成了“新业态新模式”,也进一步深入到了“新业态新模式”的具体分类及关注重点上。


在中央层面,在不依托“新基建”的总体拉动效应的前提下,我认为作为牵头发文机构的国家发改委和中央网信办是以发展普惠性的“上云用数赋智”为支持“新业态新模式”的核心依托的。“上云用数赋智”行动中的“上云”是指探索推行普惠型的云服务支持政策;“用数”是在更深层次推进大数据的融合运用;“赋智”,是要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推进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概括而言,对普惠性的云服务、大数据应用和智能化改造的深度推广应该是中央政府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工作重点之一。这其中,强调“普惠性”也更加突出了中央层面聚焦中小微企业的系统性的支持,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其次,在中央层面我提请大家更关注两个核心目标:“不断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以及“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在我此前所做出的“数字化转型”定义 中,数字化模块在多元主体转型需求中的创新应用是一个核心的维度,而13部委文件提出的这两个核心目标最符合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的转型和创新场景,并且政府在这一数字化转型场景中是具有核心驱动能力的。从“不断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的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网信办和工信部来看,数字化治理与这三个政府部门的现有职责关联度高,并且以网信办近期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来看,其所涉及的就是网络信息生态中的新业态新模式落地过程中的数字化治理/包容性治理的机制,以及以往存在多部门治理权限、治理程序竞合的领域。“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则由国家发改委、网信办、工信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本人曾经多次参与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分管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的经验,国家发改委从产业规划、产业园发展到战略新兴产业创投国家母基金支持等多层次都在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建设方面积累了规划和治理经验。因此,进一步推动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化过程应该是政府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非常有意义的切入口。


三、北京的方向感和市场的回应


首先,北京从政府角度推动的创新被概括为以新基建为入口的“五新”,即新基建,新场景,新消费,新开放,新服务。相对于中央多部委对于“新业态新模式”给出的联动支持,北京在直辖市级别的推动显得更加一体化,更有持续深入的方向感。


其次,北京在新场景建设中的“十百千”工程,即建设“10+”综合展现北京城市魅力和重要创新成果的特色示范性场景,复制和推广“100+”城市管理与服务典型新应用,壮大“1000+”具有爆发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使得新基建推动中跟进的城市综合体验场景、城市管理与服务应用场景以及相关的高成长性企业有了集中发力和有效与政府协同的方向感。而且,北京还突出了自己在京津冀协同中将发挥核心作用、借力“科技冬奥”和央企总部集中所产生的应用场景需求。我相信,目前布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冬奥主题以及央企核心需求的数字化转型服务方向的核心市场主体,都应该可以从北京的方向中找到更具有模式验证、影响力加强、商业可行性提升等市场发展意义的结合点。


在新消费的北京方向中,我主要强调其中提出的“争取保税货物出区展览展示延期审批流程优化”这一点。在北京文件出台前,我已从一位全国政协代表处了解到北京的核心国际艺术品策展机构和区域在寻求这一方向的突破,可以在其非保税区域获得保税展览展示的待遇。这一需求也是整个北京发展国际展览展示产业的重要制约因素。实际上,在科技手段和法律行政程序保障升级的基础上,例如保税展品的类似“健康码”的物联网追踪监管机制建设,保税监管部门对于大型展览展示的非保税区域活动的追踪监管程序落地,都可以大大提升北京的国际展览展示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新开放的北京方向中,我重复一下此前参加北京申请自贸区待遇的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文化创意产业政府服务应注意的工作细节:在过去几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一直都有一条表述为:禁止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并没有在市场实践中看到这个“音乐除外”(换言之即互联网音乐经营)实现外资准入的实际落地。众所周知,互联网音乐领域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都在发展起独家兽级别的企业。在这些企业的业务模式中是否可以合理地分离出专门开展互联网音乐经营,特别是例如互联网音乐演出经营,也是我们在疫情期间经常看到的线上Live Aid等线上音乐会、连麦等模式,这是市场应该思考和推进的角度。从政府的角度,是否可以专业地甄别这一领域,并且区别于其他仍然禁止的领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以及其他互联网文化经营(例如网络音乐娱乐之外的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并且可以进一步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发放市场准入的经营许可以及开展持续有效的市场经营监管,这就是我们的政府新开放举措是否能真正落地的真实意义所在了。


在新服务的北京方向上,我在律师行业近20年的经历就是一直在为国际国内的优秀市场主体提供国际化的商业法律服务。从北京文件中以及我近期多次参加的“北京产业国际创新服务联盟”的筹备工作中,都可以看到政府推进新服务的重视和持续努力。在这种大背景下,应该有更多的提供国际化的、高效优质企业服务的市场主体加入到与政府的协作中,而政府应该扮演好测评、集成、链接、督导等作用,而不是跳过已有的市场主体直接介入市场化的服务本身。此外,如果政府的数字治理、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也可以更好地聚焦在以上核心定位,那么产生的实际效应应该是更深远的。我也援引MIT Tech Review中国首席顾问、科技全球化决策事务所“新序策”创始人陈序先生参加创新服务联盟筹备工作时提出的观点“北京打造产业国际创新服务联盟,创新服务的构成应该从国际化市场化的角度真实地、完整地理解市场主体的服务外包的创新需求,再去有效链接相关服务外包的优质市场主体。其中,打造有国际连接力的科技融媒体矩阵就是一种对于企业品牌、公关、战略、危机处理等方面的综合创新服务”。


四、再谈新AI与Virtual Community的核心价值


我在上一篇关于《数字化转型与新治理》的文章中提出了数字化转型中的架构师和整合者(TransformAI)的概念。结合北京文件和13部委文件所呈现的政府组合拳,我仍然强调TransformAI,特别是来自国际化和市场化的架构师和整合者的力量的重要性。


首先,13部委文件特别突出普惠性的“上云用数赋智”,而普惠性的另一面就是市场化的,国际、大型商业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参与和应用。对于以普惠为基础去建设的“上云用数赋智”机制,国际化和市场化的因素同样对于其经济可行性、应用合理性有着重要的,甚至是更前瞻性的意义。相应地,在国际化和市场化的数字化转型中,TransformAI必将发挥核心作用,也更应该站在协同普惠机制的角度去进行架构和整合。


北京的“五新”整体战略不可谓不用心,但是政府层面能做到的也只是政府搭台,市场唱戏。如果在搭台的过程中,只有来自于政府的架构设计和后续的整合推动,显然舞台中央的表演内容及精彩程度还是不明确的。在政府已经如此热切和深度地推动数字化转型整体战略之时,我认为更重要的是站在国际化和市场化视角的TransformAI积极参与并有效协同中央和地方的政府支持。


同样地,在定义数字化转型时,我也特别加入了Virtual Community(虚拟社群)作为一种新的市场参与主体。在本文中我选择聚焦虚拟社群来回应政府对于数字化转型打出的组合拳。这一形态是数字经济发展中在即时通信、线上交互、线上协同等领域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和运营支持能力的前提下,人与人之间突破传统的社交、工作等实体场景,更多在虚拟场景中参与和共建的成果。人的虚拟生活、工作行为习惯的转变以及虚拟社群的慢慢成型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全球性的隔离、实体社交和工作场景变化进一步加快,虚拟社群的重要性也大大加强。虚拟社群可能是基于单一主题、相同或相似的社会或工作背景仅仅通过微信建群、线上会议的持续交流就可以不断发展和强化起来的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以疫情期间快速组建的公益支持群和这类虚拟社群产生的对公益物资、公益服务支持的强大推动,人们都在越来越深入地思考和建设虚拟社群的行为规则乃至社群协议、新的社会契约。另一方面,在全球化的区块链产业发展中,联盟链作为一种前沿热门的应用也因其对多元产业主体的有效链接和价值实现成为被资本和创业者追捧的主题。从我的社会经济发展经验出发,虚拟社群的意义应该远远大于区块链技术和联盟链应用,而且完全可能形成自己独立的技术路线图和社会规则创新路线图。以北京打造产业国际创新服务联盟的方向来看,国际产业专家、国际创新服务的优秀市场主体、国际科研创新的领导者们都可能通过虚拟社群的方式有效联动起来,加入到这一国际创新服务联盟中。这个时候,政府如何理解这一个或多个虚拟社群,如何形成有更大价值的社会协同,同时也建立合理的新治理机制,这是政府和市场应该共同努力去澄清和拓展的方向。


五、法商融合创新,我们参与全球数字化转型机会的核心竞争力


在我参与的“破解‘创新的创新’”这一系列前沿跨界对话中,我选择了从法商融合创新的角度不断积累我的观点和专业性。法商融合的专业性来自于国际商业法律服务从20年前的外商直接投资(FDI)法律服务、跨国公司综合公司法律服务、国内并购和整合法律服务,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投资和并购等国际商事领域的作为牵头事务所(Lead Firm)的综合法律服务经验的积累。法商融合的背景是不以单一法律咨询或司法程序代理为实现目标,而以整体商业目标实现为起点,提供持续的、综合的、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在这一融合提高的过程中,持续地打磨和融合自己的common sense、commercial sense和legal sense是一个基础的方法和核心的能力构成。


回到数字化转型的业务领域,参考我所做出的定义,对于存量数字化模块的理解,对于多元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转型需求的理解,对于数字化转型中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性理解及“包容审慎监管”边界的理解,以及在数字化转型实施中对市场准入合规、业务架构设计、业务核心法律文件规划和核心条款梳理、突发事件场景的预案和应对等综合法律解决方案的统筹和提供,就是我们参与全球化数字化转型机会的核心竞争力。



1. 全文参见:http://www.gov.cn/xinwen/2020-06/11/content_5518607.htm 

2. 全文参见: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7/15/content_5526964.htm 

3. 综合2017-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相关段落总结。

4. 参见中央网信办官网:http://www.cac.gov.cn/2020-04/10/c_1588063888153905.htm 

5. 作者在上一篇关于《数字化转型与新治理》文章中对于数字化转型的完整定义是“数字化转型以社会和经济发展形成系统性的转型需求为背景,在已有的数字化技术、应用、数据入口与数据库、以及运行环境(统称‘数字化模块’)基础上,结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虚拟社群(Virtual Community)等单一主体和/或多元主体的决策、运营管理、协作、商业模式实现等具体转型需求,将创新机制和数字化模块的升级进行有效整合,实现该等转型需求并实现可持续的价值、收入及效率提升”。

6. 参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7修订)。

7. 本文与作者此前发表的《数字化转型与新治理》第一篇为相互连通的作品系列,“数字化转型与新治理”将作为作者业务拓展和持续开展法商创新思考的一条主线。同时,感谢邴政元对本文素材积累给与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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