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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法领域热点问题及2020年税法工作重点展望

2020.08.04 赵婷婷 张擎

二、2019年税法领域热点问题


(一)增值税税率下调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根据该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无住所个人个税政策明确


2019年3月16日和3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4号)和《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上述两个公告对新个税法下无住所个人相关个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包括在华居住天数、在华工作天数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事项。


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重点与难点,其不仅关系无住所个人的涉税义务和税务责任,而且关系相关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生产经营成本。若未能正确履行相关涉税义务,作为纳税人的无住所个人以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将产生额外的税务成本,甚至引发相应的税务责任。两个公告的出台,对散落在众多法规文件中的无住所个人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化梳理整合,从国内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两个层面,明确了新个税法下无住所个人的个税处理,有利于个人及企业准确履行法定义务和管控税务风险。


(三)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拉开帷幕


2019年1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就个人所得税2019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流程公开征求意见。


同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及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94号),明确了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义务免除情形,是对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要求的落实。


2019年为首次居民个人所得税适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年份,在全新的纳税申报要求下,如何正确认定及申报全年应税综合所得、合规享受税收扣除及税收优惠以及明确纳税期间、申报要求和申报方式等,对征纳双方均提出了新的挑战。


(四)非居民纳税人协定待遇实行备查制


2019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根据35号公告规定,非居民协定待遇实行“备查制”以替代现行的“备案制”。即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将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在履行与享受协定待遇相关的资料报送程序要求时,不再需要提供大量的如相关合同及协议、股东会决议、境外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文件,而仅需就基本信息进行报送,并同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35号公告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措施之一,大大减轻了非居民纳税人的程序负担,提高了其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但对非居民纳税人准确判断其涉税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需要对税收协定及纳税申报有所了解,并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沟通,以降低后续的税务风险。


(五)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陆续推出


2019年国家层面继续推出各项减税降费措施,我们将其中有代表性的政策汇总梳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1、惠及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根据上述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根据该公告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该政策适用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进一步扩围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39号公告扩大了2018年提出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范围,将其扩大为所有行业。


2019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根据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宽,不再受制于连续六个月增量留底税额的金额标准限制,同时也取消了60%的退还比例。


4、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根据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六)中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签署


2019年7月1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该议定书纳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相关成果,修改了序言、居民、常设机构、财产收益等条款,新增了“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给予一方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另一方工作取得符合条件的所得免税待遇,同时支持内地和香港两地间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流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对反避税要求更趋严格,在两地开展跨境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须顺应国际税收规则的新变化,以增强税收合规性,更好地处理跨境税收风险。


(七)海外经济实质法案及细则陆续发布施行


2018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恢复对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应用实质性活动因素》报告。该报告要求“不征税或仅名义征税的国家”引入“实质性活动要求”的规定,否则该类国家的税收制度可能被视为“有害税收实践”。为了响应上述报告的要求,很多低税率国家于2019年期间完成了OECD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国内立法,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


以英属维尔京群岛为例,其已先后制定并颁布了《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和《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以下合称“BVI经济实质法”)。BVI经济实质法主要从以下角度对适用实体在BVI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实质要求做出规定:适用实体的范围、BVI以外地区税收居民相关、相关活动的定义、控股公司、融资和租赁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经济实质一般性要求、申报要求、罚则和信息交换等。


虽然相关法域所制定的法律架构具有高度相似性,但其具体细节以及执法实践仍存在较大差异,企业需要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其对企业架构和运营的影响。


三、2020年税法工作重点展望


(一)大力支持疫情防控


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称“新冠病毒疫情”)突然从武汉蔓延至全国。截至2020年2月4日,全国已经累计确认病例逾两万例 。由于病毒的严重性与传染性,全国多个城市停产停工,使得本已因中美贸易等原因受到冲击的中国经济更加雪上加霜。2020年鼠年的第一个交易日,A股三大股指集体大幅低开,其中,沪指在开盘大跌8.73%,创下近23年来最大开市跌幅 。


应对疫情,中国各级政府部门迅速响应,出台了多项政策以控制疫情、支持经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多部规定,从财税角度积极支持大众战“疫”,具体包括:《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上述政策涉及疫情期的捐赠扣除、进口物资免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个税减免以及办税缴费等事项,着重助力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相关运输物流企业、医疗企业等进一步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推动防疫物资和医药产品加大供给,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更好支撑。


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形势还异常严峻,其对全国企业尤其中小企业造成了极大影响,我们预计财税部门会继续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一方面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另一方面从税收角度扶持特殊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税收立法将再提速


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税收立法正在紧锣密鼓推进,2019年进度明显加快,2020年预计会进一步提速攻坚。我们预计,契税法、城建税法有望通过,印花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等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增值税由于涉及面广且是最主要的税种,其立法工作对于我国建立现代税制意义重大;而消费税改革也广受关注,其重点在于对收入分配机制的影响。


税收立法对我国税制改革有着深远而积极的影响,立法的推进能够更好地引领和规范税制改革、保障税制改革成果同时也为未来的改革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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