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张岳 熊一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20年5月9日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现有的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其他自由贸易区。
一、 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的规定, 此次业务开放试点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全国自贸区”)。
二、 开放业务内容及外资股比
根据《通知》的规定,推广开放的业务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平方公里)(以下简称“上海老自贸区”)的现有增值电信试点业务。
上海老自贸区的试点业务范围主要规定于2014年1月6日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具体包括:
(1) 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
(2) 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
(3)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4)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5%。
对比非全国自贸区政策,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已于2015年在非全国自贸区范围内放开外资股比限制至100%。虽然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和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 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中已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但经与工信部确认,前述三项业务目前在非全国自贸区范围内仍存在不超过50%的外资股比限制(港资除外),正式放开有待工信部落实文件的下发。因此,对于上述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通知》已先行一步,在全国自贸区范围内落实了《负面清单》的规定。
三、 开放业务经营要求
《通知》进一步要求:
(1) 申请经营试点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全国自贸区范围内。允许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业务相关的加速服务器节点,但仅限于为自身服务提供加速,不得经营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2)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服务范围限定在全国自贸区内,其他业务的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上述要求与《意见》及上海老自贸区的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基本一致。
四、 申请许可流程和要求
根据《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相关业务许可的流程和其他申请要求,上海老自贸区和其它全国自贸区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
(1) 上海老自贸区:沿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
(2) 其它全国自贸区: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即按照现行的一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流程和要求,向工信部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五、 简评及建议
我们注意到,早在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共同颁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即已规定将上海老自贸区的增值电信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自贸区,但实践中一直未予落实。《通知》的颁布,在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层面正式落实了上述规定,使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今后,拟从事试点政策已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自身情况选择在上海老自贸区或其它全国自贸区注册,从而拥有更加灵活的选择空间。
另外,工信部于2019年12月6日发布的《开展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注册在全国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工信部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程序进行了简化,由实质审批改为事前形式审查+事后监管。因此,全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试点政策的同时,还可选择适用承诺审批试点制度,进一步获得申请流程方面的便利。
总体而言,《通知》的发布在外资准入、申请流程等方面赋予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开放空间。我们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前,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和未来发展需求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以选取最符合企业需求的申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