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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贸易便利新举措——进口商品样品预归类咨询服务

2019.12.10 汤伟洋 陈锋 陈克炳 张旭东

2019年11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以下简称“公告”),确定海关将为特定进口商品提供样品预归类咨询服务。公告将于2019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上述咨询服务是海关在2018年实施预裁定制度以来,根据相关进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而推出的一项贸易便利化政策,进一步提升了进口活动的可预期性。


一、什么是进口商品样品预归类咨询服务


进口商品样品预归类咨询服务是海关对进口企业以事先提供特定商品样品的方式,对拟进口商品的归类提供的咨询答复服务。


本项咨询服务有公告作为依据,并明确规定了具体咨询程序和答复期限,属于海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对特定商品的进口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在咨询归类过程中遇到海关不予答复或不明确答复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须符合哪些申请条件


根据该公告,进口货物收货人可对下列商品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一)通过装运前检验等方式完成安全质量预评估的进口商品,即持有装运前质量安全预评估证明的商品;

(二)拟进口商品的样品,即企业批量进口货物之前,提前进口少量用于法定检验目的的相同商品。


本项咨询服务的适用条件与预裁定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申请主体仅限于进口货物收货人,而预裁定则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中价格预裁定仅限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是受理海关为商品拟进口地直属海关,而预裁定则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地直属海关。

三是仅限需装运前检验等需进行装船前安全质量预评估和属于法定检验这两类进口商品,而预裁定则为全部进出口商品。


三、申请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根据该公告:“申请人申请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同时提交满足商品样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和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自受理《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回复咨询结果。”

本项咨询服务的申请程序与预裁定相比,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是关于是否提交样品,本项咨询服务根据公告以提交样品作为前提;而预裁定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属于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具体须根据海关要求提交(如海关要求提交而未提交的,海关可终止预裁定)。

二是申请时间上,本项咨询服务为货物实际进口前,而预裁定?是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根据海关需自受理后20日内答复的规定,我们理解,申请样品预归类咨询服务至少应在货物拟进口20日以前向海关提交申请。

三是申请方式上,本项咨询服务为通过“互联网+海关”或“单一窗口”提交申请,而预裁定则为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二者略有差异。

四是在答复期限上,本项咨询服务为海关受理后20日内答复,预裁定则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对于预裁定,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因此,预裁定从申请到取得预裁定决定书很可能超过60日。


四、海关咨询服务的法律效力 – 不具有预裁定的约束力


1、不具有预裁定的约束力


根据该公告“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结果仅供参考。如需预先确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事项,请按《预裁定办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商品归类决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结果同时失效,申请人可就该商品再次提交咨询申请。”


因此,我们理解本项咨询服务的主要意义在于明确海关必须提供相关咨询答复的义务,不具有决定意义,也没有普遍适用效力。通常而言,如后续进口的商品与预先提交的样品相同,则企业可以使用海关咨询答复的归类号。


2、如有错误,企业仍应担责;但可以降低被认定故意违反的风险


由于咨询结果不具有约束力,对于实际进口商品,企业仍具有审慎审查确定商品归类的义务,并不能仅依据海关的咨询答复来确定拟申报的商品归类号,即根据咨询答复报错税号时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申报法律责任。即便如此,由于该咨询有海关的书面答复,我们认为对企业仍有其积极意义。特别是当企业发生归类申报违法行为时,已事先向海关做过咨询的将有助于降低被海关认定构成故意违法的风险。


3、如果不认可咨询结果,应通过预裁定进一步明确


需说明的是,咨询答复未对企业的权利义务实际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可复议性和可诉性。这一点与作为行政行为的海关预裁定明显不同。对于海关咨询答复结果不服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预裁定,或者进一步向海关解释、咨询等途径解决。


五、结语


海关预裁定制度实施后,实践中有大量企业存在申请归类预裁定的迫切需求。但是由于预裁定程序严格,海关一方的责任和压力过大,导致海关在受理和作出归类预裁定决定时通常非常谨慎,较难满足企业的需求。本次公告通过设置了一个简易程序,推动解决该项矛盾,扩大了海关咨询裁定的效用,合理照顾了关、企两方面的诉求。


然而,实践中企业对于归类预裁定的需求远远超出了本次公告限定的两类进口商品(部分商品种类具体如何适用公告也需进一步明确)。我们期待海关后续进一步明确公告适用范围,并将企业需求突出的其他商品归类问题也纳入本项咨询服务程序,进一步为企业的进出口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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