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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投资“熊猫债”涉税问题简析

2017.11.14 赵婷婷 张擎

“熊猫债”,是指境外机构在中国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及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根据国际惯例,外国债券一般以发行地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如香港的“点心债”、日本的“武士债”、澳大利亚的“袋鼠债”等。2005年9月28日,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获准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其命名为“熊猫债”。“熊猫债”的发行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


然而,由于境内发行成本较高,且债券市场开放度有限,“熊猫债”在过去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处于遇冷状态。2016年以来,伴随着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资本账户开放以及“一带一路”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取得重要进展,被“冷落”十年的“熊猫债”逐渐升温,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投资者的关注。本文试通过回答境外投资者普遍关心的投资“熊猫债”的税务热点问题,对“熊猫债”所涉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供投资者参考。


一、境外投资者投资“熊猫债”的利息所得和转让价差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2、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境外投资者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者投资“熊猫债”的利息所得和转让价差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发行人(即借款人)和投资者(即贷款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及所得来源地。


1. 利息所得


利息所得的纳税义务遵循来源地标准,即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根据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不同税收居民身份,投资者取得利息所得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总结如下:


发行人

投资者


投资所得来源地


投资者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外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所得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境外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所得


2. 转让价差所得


区别于利息所得来源地标准,转让价差所得的纳税义务遵循居民地标准,即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税收居民身份,投资者转让价差所得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总结如下:

 

发行人

投资者

投资所得来源地

投资者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外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外所得

中国非居民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所得


综上可见,对于利息所得,只有发行人和投资者均为中国非居民企业的情况下,才免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于转让价差所得,在投资者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将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者虽然注册在境外,但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境内,其仍然构成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从而产生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此外,境外投资者在上述负有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不尽相同。 


二、“熊猫债”的发行人若为红筹企业,境外投资者投资该债券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投资红筹企业“熊猫债”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判定规则仍然是分析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税收居民身份。从实践来看,红筹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概率相对比较大,认定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


根据82号文相关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能被税务机关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场所;2)决定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的机构或人员所在地;3)企业主要财产、会计账簿等存放地; 4)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地。 


三、境外投资者投资“熊猫债”的利息收入和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中国增值税?


(一)投资“熊猫债”利息收入的中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者(包括红筹企业)投资“熊猫债”的利息收入属于中国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贷款服务收入;由于熊猫债的发行人(包括红筹企业)和投资者均注册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因此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也无需缴纳中国增值税。

 

(二)投资“熊猫债”转让收入的中国增值税纳税义务


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四条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者转让“熊猫债”(包括发行人是红筹企业)属于提供中国增值税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其中国增值税纳税义务如下:


1、“熊猫债”的受让方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境外投资者的转让收入依法不需要缴纳中国增值税。

2、“熊猫债”的受让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境外投资者的转让收入依法应当缴纳中国增值税。

3、“熊猫债”的受让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且境外投资者属于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境外投资者的转让收入依法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


结 语


随着“熊猫债”市场的升温,相应的税务处理及税收征管问题也会逐渐引起投资者和有关部门的关注,比如实践中具体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上述税款,是否会有发行人/投资者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中国是否会出台针对“熊猫债”的税收优惠措施等等。我们将对该话题保持持续关注,并乐于与投资者探讨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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