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6
2020年1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下称“信远公司”或“客户”)诉被上诉人大舍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下称“大舍公司”)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认定信远公司与大舍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并支持了上诉人信远公司的上诉请求。信远公司在一审败诉,可能严重影响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开展的不利局面下,更换了一审代理人,聘请君合代理客户参加二审诉讼,最终在本案二审中获得胜诉。
本案中信远公司在一审程序中败诉,一审法院认定信远公司核心业务中的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关系实质是借款关系,判决双方之间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归于无效。信远公司作为一家以营运汽车融资租赁为核心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同类业务模式的涉诉案件近百余起,故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却涉及信远公司过去已经发生的数十亿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乃至可能影响整个浙江市场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项下所开展业务的交易安全。
信远公司在本案一审判决对其主营业务产生巨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委托君合张兴中律师介入本案的二审程序。张律师带领君合律师在全面审阅案件证据材料、一审判决及同类案件的判决书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的专业分析,设计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诉讼方案,最终解决了上述诉讼中的难题,获得了客户在本案想要取得的判决结果,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君合律师配合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君合律师与客户进行了深入沟通,厘清了营运汽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特殊性;
2、鉴于本案中客户业务模式的特殊性及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君合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尚未公布实施之前(即类案检索制度正式推行之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秉承着最高院推行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宗旨,整理了浙江省内相关案件的裁判主旨,以要求同案同判为由,建议杭州中院在司法实践中统一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案件的审判口径;
3、在庭审过程中,君合律师围绕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为借款合同关系抑或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这一争议焦点,向二审法院解释了营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梳理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关系,并递交同案同判的论证结果,说服了杭州中院最终采纳君合的观点,推动了杭州中院确认此类案件的统一裁决,帮助信远公司赢得了二审,促使汽车融资租赁行业营运车辆售后回租模式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被认可,确认了杭州地区汽车融资租赁的回租业务模式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诉讼项目的牵头合伙人为张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