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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要闻简讯(2017年4月-5月)

2017.06.27 缪晴辉 刘铭 潘一鸣 翁立冈

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进一步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民用航空业。


商务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支持在12个试点地区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将取消申请文件需公证等要求。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仍然受限。


人民银行正式宣布债券通初期仅开通“北向通”。内地及香港两地基础设施机构联合发文,明确“债券通”托管、结算服务的相关要求。


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望适用备案管理。


一、进一步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民用航空业


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6号,简称“《补充规定(六)》”),进一步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民用航空业。《补充规定(六)》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一)背景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空运支持服务,并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并要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法律点评


《补充规定(六)》共涉及两个方面的暂时调整,旨在进一步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发民用航空业。


《补充规定(六)》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独资投资飞机维修、航空食品、航空货运仓储、停车场和地面服务项目(不包括与安保有关的项目),取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补充规定(六)》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投资通用飞机维修项目;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


(三)关注要点


国务院在2017年1月提出放宽服务业、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补充规定(六)》仅针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该规定实施后能否推动进一步向其他外国投资者开放民用航空业值得关注。


二、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


2017年4月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商政发[2017]125号,简称“《意见》”),要求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支持试点地区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


(一)背景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2016年5月,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在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地设立12个试点地区,展开为期2年的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简称“试点试验”)。


(二)法律点评


《意见》共涉及十三个方面的内容,旨在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统筹,推进试点试验取得更大成效。


《意见》进一步支持试点地区探索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夯实基础。主要措施包括:创新加工贸易核销管理模式,创新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快速通关模式,建设检验检疫综合改革试验区(国检试验区),加快试点地区信息系统建设和共享,完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方式,支持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和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支持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培育沿边旅游开放新支点。


(三)关注要点


相较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由国务院决定批准,省级政府执行,若干行政审批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暂时调整;试点试验地区则是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级部门决定,由市、区级政府执行推动,相关创新措施只能在不调整既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提供便利。两者协同并进,皆旨在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保监会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将取消申请文件需公证等要求


2017年4月24日,保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日。


(一)背景


2015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明确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保监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法律点评


《征求意见稿》共涉及四部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主要修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的要求。

二是取消申请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提交的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的要求。

三是取消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

四是取消保险机构报送的外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的中文译本应当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要求。


(三)关注要点


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保监会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简化保险业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仍然受限


为了实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5月2日修订并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并于5月2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仍然受限。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要求从事新闻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为了规范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9月25日联合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原规定”)。根据原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等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公布首部有关网络安全的综合性法律《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进行了修订。新规定的主要修订包括:


一是扩大了“新闻信息”的范围。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将“新闻信息”限定于“时政类新闻信息”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二是扩大监管范围。新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三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分类许可。新规定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与《网络安全法》于同日起施行。


(二)法律点评


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沿用原规定有关外资准入的规定,其对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有以下影响:


首先,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企业法人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时应披露股权结构是否包含外资成分。申请人除需要提交股权结构图并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外,还需要提交无外资承诺书。


其次,由于新规定扩大了“新闻信息”的范围,以及扩大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管范围,使得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需更加谨慎。


最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有关拟合作企业的情况以及拟合作业务的情况的材料。如果该等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三)关注要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并未规定如何判断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何种合作将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这使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进行安全评估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关安全评估的细则的公布及实施值得关注。


五、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正式宣布开展“债券通”,初期仅先开通“北向通”


2017年5月16日,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的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决定同意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5月19日,上海清算所、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the Central Moneymarkets Unit, “CMU”)发布《关于为“债券通”提供托管、结算服务的联合公告》;5月31日,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就境外投资者参与“债券通”托管、结算服务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


(一)背景


做好今年在香港和内地实施“债券通”相关工作,是今年3月份举行的两会及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中明确的政策。《联合公告》则是有关主管部门就此政策如何展开、落实所发出的第一份文件。


中国内地的债券市场主要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场内交易债券市场,前者是场外交易(Over the Counter, “OTC”)的批发市场,占了八成以上的债券交易量;而后者以零售为主,交易量也较小,不足一成。 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政策始于2015年,而2016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简称“《3号文》”),将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扩大为:(1)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2)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3)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至今,能投资于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仍限于《3号文》所定以资产配置需求为主的央行类机构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二)法律点评


《联合公告》首先明确,债券通初期仅先开通“北向通”,即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托管、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未来将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即境内投资者经由两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安排,投资于香港债券市场。


其次,《联合公告》明确,“北向通”遵守现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政策框架,投资者和交易工具范围均与人民银行相关公告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且“北向通”没有投资额度限制。这意谓者,能通过“北向通”投资中国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仍是《3号文》所定以资产配置需求为主的央行类机构和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北向通”为现行框架下允许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提供的便利,主要是在境内开户入市模式外,提供境外投资者通过境内外基础设施机构的连通、多级托管的模式,增加了投资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渠道。


至于上海清算所及CMU所发布的联合公告,则明确:“北向通”所采用的多级托管模式,由上海清算所为总登记托管机构,CMU为次级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所有产品均为“债券通”项下的可投资标的;上海清算所、CMU及通过“债券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皆有根据两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事项。


(三)关注要点


“债券通”初期仅开放“北向通”,且基本没有突破现行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规范框架。“南向通”何时能提上日程,使其作为境内机构“走出去”投资境外债券市场的可选通道;甚至进一步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境内及境外的一般机构及个人投资者,也能够通过在内地及香港的指定银行开设一个特别的交易账户,利用“债券通”来买卖对方的场外交易债券,值得关注。


六、商务部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望适用备案管理


商务部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纳入备案管理的范围。


(一)背景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关联并购),应报商务部审批。如果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战略投资),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但是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不适用备案管理,仍应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经审批机关批准。


《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纳入备案管理的范围。


(二)法律点评


《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多处修订,其中最主要的修订系扩大备案范围,将由于并购、战略投资等方式,将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备案范围,应当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股东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相应地,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以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变更需要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备案手续时,《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要求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关注要点


《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规定关联并购是否也一并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关联并购属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报商务部审批,实践中获得商务部的批准难度很大。正式公布及实施后的《备案办法》是否将关联并购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值得关注。

 


1. 有关《意见稿》的介绍,请参考谢青、王辉、卢秉,<央行就债券通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君合法律评论》(http://www.junhe.com/law-reviews/644),2017年6月14日。《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后经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公布。

2.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as/201705/20170502582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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